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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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6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2007年第64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继承原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由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继承原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现将海关执行中

2、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5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TAIHAN ST CO.,LTD.)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原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与商务部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执行;对以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三、自2007年8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由于上述日本、韩国企业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权利、义务的变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倾销税税款,海关应予以退还或补征。四、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二七年八月十日(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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