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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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伤 保 险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 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为保障员工健康奠定基础。第四条 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

2、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八条 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要及时给予治疗,轻微伤情的,在本公司医务所治疗,伤情较重的,到本县指定医院治疗,如本县医院不能治疗的,经指定医院出据转院证明,总经理批准后,可转院外出治疗(紧急情况下,三日内履行手续)。第九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个人或其所在部门要在24小时之内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安全部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认定表送达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条 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三份):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本人签字、按手印);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合

4、同书);3、考勤表(考勤员、车间主任签字);4、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注明入院时间);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发生事故伤害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签字按手印),证人身份证;7、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单方机动车事故)的还应提交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人驾驶证、行车证。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10日内报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伤鉴定时间,提前通知本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第十三条

5、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工伤或患职业病员工在本公司医务所给予免费治疗,在公司外指定或批准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如劳动保障部门对医疗费未全额赔付的,公司可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全部对未赔付部分进行审核,如发现未赔付的医疗费与本人伤情无关,由本人承担,与本人伤情有关的,公司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公司参加的商业保险赔付额由公司留存。第十五条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

6、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本级统筹地区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可参照执行。(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 统筹地区以外(30元/天/人)。(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火车硬座实报实销,其中,乘卧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飞机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第十六条 工伤员工在治疗和批准休息期间发基本工资的100%,享受除夜班补助和高温有毒有害津贴外的其它津贴补助,

7、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假不计出勤,但晋升工资,考核出勤率时不受影响。第十七条 工伤护理人员的确定及待遇1、护理人员审批程序:员工入院前,本人或所在单位要写出书面护理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派人护理,如伤情危重紧急抢救,也要在入院后48小时内办理护理手续,否则护理费用公司不予支付。2、护理人数确定:饮食起居不需人照顾,又不需输液的,原则上不安排护理人员;饮食起居不方便或需输液的,安排1人护理;伤病情较重卧床不起的,安排2人护理;昼夜需人看护的安排34人护理;特殊伤情可根据情况具体对待。3、由公司员工护理工伤,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奖金,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内3元;县外生活补助、

8、交通费、往返路费按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按实际花费金额报销,但最高不超过出差标准。4、由家属(非员工)护理工伤,每人每天护理工资及生活补助标准为:县内25元,县外40元;县外住宿、往返路费按实际花费金额报销,但最高不超过出差标准。第十八条 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涉县社会保障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二十条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由涉县社会保障中心按照国

9、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工死亡的,由涉县社会保障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五章 意外伤害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意外伤害是指非因工负伤(含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 第二十三条 意外伤害医疗期是指员工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限。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第二十四条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10、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二十五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包括精神病患者),应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 非因工负伤住院、休假与患病审批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条 意外伤害停工医疗期间不享受有资假工资。医疗费用按公司所投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标准赔付,护理及其它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第二十八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未被上级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员工的用工性质,按照非因工死亡待遇给予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按照劳动政策规定,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待遇。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由劳动部门赔付的,不再重复享受商业保险赔付款。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与公司原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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