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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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受权人为农村信用社业务

2、职能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 第五条联社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二章授权的方式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授

3、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第七条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联社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所辖信用社的授权。转授权是指联社在上级行社授权权限内对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信用社的授权。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九条联社的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4、;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一条授权书应报上级管辖行社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二条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各信用社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按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联社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

5、)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九)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一)利率浮动权限; (十二)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三)其他业务权限。第十五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第四章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十七条联社及所辖信用社应根据客户综合指标体系及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十八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一)受权

6、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第十九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二)受权权限被撤销;(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四)授权期限已满。第二十条在授权有效期内,对授权调整或授权终止,应及时报上级行社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银监局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授

7、权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联社制定和实施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后,要做好强对其基层农村信用社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社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上级行社。 第二十五条联社稽核监察部门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各基层信用社执行授权情况,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信用社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制定授权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现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

8、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罚 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联社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联社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的损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份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行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的授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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