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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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省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度。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第二安全责任人。第三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对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领用、保管、退库等环节严格管理、登账建卡,准确掌握学校现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第四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要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统一行动,协调解决,在安全

2、管理上不出漏洞。第五条 搞好师生对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并配有上岗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第六条 药品管理上要做到: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的责任目标。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入库第七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拟定数量,填报申购单(一式三份),报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签批后执行。第八条 购买剧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向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试剂供应单位购买,所需物品由试剂供应部门送至实验室。实验室必须

3、有两个人同时接货,并依据申购单逐一核对、验收、建账。剧毒、易燃、易爆品采取“五双”管理制度,既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采购人员和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应将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与申购单逐一核对无误后再入库存放、备用。第十条 严禁同一人收货,同一人核对。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1.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2.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3. 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斜和摩擦。4. 遇水易发生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不

4、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第十二条 剧毒物品的保管要做到:1. 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管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2. 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品柜的钥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两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跟踪使用过程。3. 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照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后要清洗用具。4. 剧毒物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5. 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6. 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7. 剧毒药

5、品柜内,应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8. 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底黑字及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第十三条 在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学院保卫处。第十六条 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第十七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应对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四章 危险化学

6、品的领用、使用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两名熟悉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负责药品的领用、配置、发放,一定要求两人同时工作,不得单人进行,同时写清楚使用情况记录。第十九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由专门的领取人员凭申购单办理领用手续;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申购单上的项目提供药品时,凭领用人的签字核销库存帐。第二十条 凡领用危险化学品多余时,未开封的应立即退回仓库,已开封的,本实验室有保管条件的要妥善保管,无条件的立即退回库房。第二十一条 仓库保管人员对退药品核准其名称、重量后由仓库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共同签字,凭此入账。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佩戴危险化学品上岗证在实验室进行教学

7、、科研活动,按照规定要求处理药品废液。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应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所用药品的化学特性及一旦出现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法。第二十三条 各化学类实验室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急救用小药箱。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有毒物品不得入口或接触伤口;实验完毕后,洗净消毒双手后方可离去。第二十五条 剧毒物品使用后的废液不能倒入下水道,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统一由两名领用人员在实验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对一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的,有权拒发;对一人退回危险化学品的,有权拒收。第二十七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一)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处理,由总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协调,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回收、销毁。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在处理剧毒物品时,须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在该单位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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