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申请书】党费收缴标准(最新国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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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党费收缴标准(最新国家标准) 特征码 wSvqhBNSBRjMBPsYpAnx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 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 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 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 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 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 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 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第 2 页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

3、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 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 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 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 党费。 第九条党员

4、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 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 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 3 页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 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 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 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

5、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 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 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 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 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 殊党费” 。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 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 第 4 页 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 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 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 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 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 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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