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4026510 上传时间:2019-10-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机关科室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方案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监督关口和防线前移,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减少违纪现象,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诫勉谈话的对象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群众来信来访与廉政考察、行政执法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中,反映和暴露出有违规违纪苗头,以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党员、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2、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不严格规范执法、审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或发现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映和发现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

3、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三、诫勉谈话的原则和程序诫勉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定的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的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的原则进行。对需要诫勉谈话的对象,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谈话;局机关主持工作的科长、主任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谈话;局机关副科长、副主任、副股级干部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主持工作的科长、主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纪检组监察室派员参加;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领导谈话。诫勉谈话的具体

4、程序是:对局机关主持工作的科长、主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研究拟定谈话对象,由局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谈话;对局机关副科长、副主任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主持工作的科长、主任、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纪检组监察室共同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研究拟定谈话对象,由主持工作的科长、主任、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以上所有拟谈话人的名单及有关问题材料呈报局党委领导,经批准后付诸实施。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安排谈话。对领导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可以由上一级领导采取集体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四、诫勉谈

5、话的要求1、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诫勉谈话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摆上位置,认真对待。2、诫勉谈话要实事求是,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的要求。被谈话人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纠正;以反映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可作出解释。3、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既严肃认真,又态度诚恳。参加谈话的同志一般以两人为宜,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将谈话记录报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4、对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应再次谈话,并严肃告诫,限期改正。如仍无改进,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追究。5、谈话时要注意为检举、反映问题的同志保密,保护其合法权利。6、实行诫勉谈话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分管职责范围内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发现问题但未能及时采取诫勉谈话措施,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失职类错误的处分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有关责任追究的条款,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诫勉谈话记录谈话时间: 地 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姓名、职务) 谈话内容: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