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4026794 上传时间:2019-10-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75.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Q/CSG210005 2014目 次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职 责1第三章 总体要求2第四章 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2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3第六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3第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4第八章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5第九章 安全监督管理5第十章 事故事件管理6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7第十二章 安全费用管理7第十三章 反措安措和安全工器具管理8第十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9第十五章 安全文化建设管理9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10第十七章 并网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安全管理10第十八章 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11第十九章 承包商安全管理11第二十章 安全信息化管理12第二十一章 安全

2、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12第二十二章 附 则12I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电力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各级生产设

3、备、系统运行、电力建设、物资采购、计划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办公行政、国际合作、信息、交通和消防等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安全保证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业务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自行监督执行。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决策和本规定,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同时,对本单位各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第六条 各级工会

4、是维护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民主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三章 总体要求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电网安全稳定作为公司的生命线,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力做好安全供电,有序推进分享与互助的安全文化建设。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分领域、分层级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

5、级对上级负责制。安全生产保证工作实行业务领域专业管理,横向协同配合、纵向对下级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大安全监督管理,横向监督监管、纵向对下级监督指导。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以安全风险管控为核心,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系统地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控,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管理,要强化风险闭环管控监督,严肃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问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其他分管

6、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一体化机构设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常设组织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专项或重要临时性工作要求,规范组建(撤销)阶段性或临时性组织机构,以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公司岗位及人员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人员。第十四条 对于不需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地市级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分局、工区、中心、所、队等),应设立

7、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督大队。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应急管理重大事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并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分领域、分层级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且下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也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

8、时宣贯、培训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评价与考核。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回顾、修订、复核与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制度清单,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依从性和有效性。第六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并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总结和考核。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杜绝重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不发生人身事故,不发生对社会及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

9、事件。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年度和分级管理。上级负责制定下级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下级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分解和控制。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点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落实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共同承担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制定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到位标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0、,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总结、回顾和改进。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四)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五)负责提供和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和保障措施。(六)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

11、题。(七)负责按规定及时和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八)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负责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明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岗位职责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二十六条 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岗位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系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非系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

12、追究和考核制度,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包括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第八章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将体系理念、要求与方法融入到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中,并注重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有机结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与完善电网、设备、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估与管控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风险实行“分层、分级、分类、分专业”管控,并按照“年报告、月计划、周调整、日落实”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

13、控在控。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与风险体系管理要求相结合,并应建立控制风险的业务指导书和作业指导书,实现标准化作业。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办法,不断研究和改进科学审核模式与方法,注重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事件整改情况纳入体系运行的过程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体系审核,实现持续改进。第九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产权关系及横向与纵向管理关系,实行横向同级和纵向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监督外,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

14、管理。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并有权向上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情况。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相互监督的原则,做到纠正与预防并重、教育与惩诫结合、激励和问责并举、督促和指导统一。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遵循PDCA闭环管理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例行和专项安全检查、督查,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及时查找安全生产和隐患排

15、查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实行分级监督、闭环管控和挂牌督办。第十章 事故事件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事件后,应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害。第四十条 事故事件调查应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事故事件发生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第四十一条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与考核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特殊情况,上级对下级有权越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与分析。第四十二条 事故事件

16、调查与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四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汇总、统计和分析安全事故事件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事件的整改工作进行评价。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举报制度,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未报的安全事故事件进行举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可直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事项,并按管辖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应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专业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按

17、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开展应急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配置和资金需求,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求。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将应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纳入规划基建、安全生产、客户服务、新闻舆情等全过程管理。提升电网综合防灾规划和建设水平;开展突发事件隐患排查,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客户为中心,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和应急状态下的客户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提高舆情应对能力。第四十七条 各级应急机构要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控风险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和影响;严格按预案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加强

18、应急指挥,控制事态发展,快速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在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过程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后评估机制,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二章 安全费用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电力建设安全专项、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日常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电力工程建设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非电力工程建设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九条 日常安全管理费用重点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包括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监管、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安全

19、检查与评价、安全咨询与标准化监管、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安全新技术新装备宣传与推广、应急救援和保供电技术与装备的培训和演练等支出。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专项费用的管理,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编制年度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实际使用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门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使用的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相关管理程序,经批准可在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三章 反措安措和安全工器具管理第五十二条 各级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的反措要求,结合本单位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措计划编制由各级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0、会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和技改计划中,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的安措要求,从改善本单位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安措计划编制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生产、建设和营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从技术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列支,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反措和安措计划的实施与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整改。第五十五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的技

21、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满足公司有关技术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实际生产需要,指导生产单位配备和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并按有关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必要时可制定相应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公司或分子公司应定期汇总、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和停止使用的问题产品清单。对公司未使用过的新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试用合格基础上,原则上由分子公司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价,确认合格并经其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第十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第五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会同安全生产部门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后,具体

22、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门应对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与完善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有义务接受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及从事生产现场工作。新任命的各级生产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应通过有关岗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与考核。第六十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外单位人员参观电力生产现场时,应对参观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23、。承包商人员应通过发包单位的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类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五章 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应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推进为载体,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通过不断的诊断评价、建设实施与总结回顾,实现持续改进,推动公司安全文化向更高级形态的有序发展与不断提升。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系统性、针对性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完善软硬件环境,持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养成遵章守纪的

24、工作习惯,提倡“三不一鼓励”(不记名、不处罚、不责备、鼓励主动暴露安全问题)工作方式,分享安全经验,形成共同遵循的安全行为准则与价值观,积极培育公司系统“知责尽责、重视风险、信息畅通、分享互助”的安全文化。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结合实际可随时或定期召开周、月、季安全生产分析或协调会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部署与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第六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是本单位

25、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分析、对内发布和向外报送本单位的安全信息。第十七章 并网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安全管理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实行与公司统一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对该企业和大用户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或监管责任。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和单位,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的责任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十八条 拟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监管法律法规,由相应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并网安全性评价,在符合条件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并网运行。第

26、六十九条 各供电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供用电合同,通过安全性评价或风险评估等手段,核准与确定并网大用户是否满足供电安全条件。第七十条 各供电单位与并网大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并网大用户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等基本内容。第七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和用电安全技术支持和帮助。第十八章 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第七十二条 公司交通管理实行内部和属地化双重管理机制。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各单位的机动

27、车驾驶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资格。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有关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考核。第七十四条 公司消防管理实行内部和属地化双重管理机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消防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对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司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配足生产与管理场所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消防器材的台账和分布图,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九章 承包商安全管理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在电力建设、技改大修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外委发包前,必须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通过后方能与其发包,且必须依法

28、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第七十七条 与承包商所签合同中,应明确所有项目生产建设管理与作业标准,应执行公司标准,并应以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的形式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责任。在合同签订前,安全管理协议必须经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第七十八条 在发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由承包商向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及罚款标准。在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或违章时,由发包单位根据发包工程合同对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章 安全信息化管理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托信息技术与手段,实现安全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并在系统应

29、用过程中不断总结、回顾和完善,提升安全信息化水平和安全监督工作效率。第二十一章 安全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问责和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二条 安全生产激励应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责论处、逐级问责。第二十二章 附 则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管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CSG/MS0403-2005)。10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