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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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6,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主 要 内 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课堂练习1,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考试内容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法的特征和分类,(一) 法的概念 1、广义的法是行为规范体系。 (1)由国家制定、认

2、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 (3)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4)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意志; (5)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 2、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二) 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1、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一、法的特征和分类,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

3、、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国家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一、法的特征和分类,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 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 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 法

4、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一、法的特征和分类,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4、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且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 (1)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必要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对人有效力,界定每种法律效力(时间、地点) (2)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一、法的特征和分类,的主要内容。在法律文件中,关于处理的规定常常使用这样一些术语或表达方式: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侵犯,或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 (3)

5、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例如:“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处理)。” 其假定和法律后果部分没有被明文表述,但按照法律内在的逻辑联系可推导出:该规定只能在丈夫已死且留有遗产的条件下(假定)才能,一、法的特征和分类,适用,妻子已经合法继承的遗产应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律后果)。 (三) 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6、,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一、法的特征和分类,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7、。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 法的效力(假定) 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关于人的效力(人群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 (1) 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 (2) 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3)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法的特征和分类,一国领

8、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空间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 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

9、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3) 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一、法的特征和分类,(3)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10、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五)法的特征 其抽象特征: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具体特征:,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等。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一、法

11、的特征和分类,是为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为了体现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并实现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是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

12、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六)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损害结果;,一、法的特征和分类,(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2、法律责任的类型: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4)违宪责任。 (七) 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13、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根本法和普通法:只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4)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一、法的特征和分类,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是相对而言,具有相对性。 (5)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2、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按照法所调整的关系和保护的利益不同,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一、法的特征和分类,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益关系,保护公共利益的法。 私法是调整平权的法律主体之间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2)普通

14、法和衡平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3、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见下图:,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宪 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

15、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 法,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

16、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其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 (1) 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 (2) 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

17、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疾,防止职业病。,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 等。,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狭义的法律。 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

18、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19、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较大的市是指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规章(一般为决议、决定、办法、规定等形式)。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

20、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际公约,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立法的法律。 我国已经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如: 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55号) 1988年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一、法的特征和分类,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按照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法律的

21、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一、法的特征和分类,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特殊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空间效力)、非常时期(时间效力)、特定公民(人群效力)、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般法适用于全国(空间效力)、平时(时间效力)、全国公民(人群效力)、一般调整对象。,二、社会主义法的

22、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 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3) 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4) 必须把依法治国

23、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5) 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6) 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记6条并细看内容) (1)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4、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4)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

25、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 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受法(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

26、节)。即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及其确立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它直接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确定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范。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1)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是解决立法的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

27、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 (2)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关键是要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 (3)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三)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

28、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

29、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依照法律规定行驶职权,依法行驶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徇私枉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法律所赋予各项权利,国家都毫无

30、例外地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也毫无例外地要求履行;凡违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严肃性和极大权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考试内容: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1)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31、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 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构成。 (3) 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 (4)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 2、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 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

32、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2) 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 (1) 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 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殛待依法规范。必须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制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 (3) 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4) 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

33、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必须通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权、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5) 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由于没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责和执法手段无法可依,难以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 2、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 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体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化、制度化,依法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

34、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2) 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1)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3) 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4) 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5)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

35、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3)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必须针对那些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制裁功能,最大限度地填补法律责任追究的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4) 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使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核心法律,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进而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

36、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使用,同时也对其做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殊法、专门法与相关法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37、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列为重中之重,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担负着发展经济、保一方平安的繁重任务和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38、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还专门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39、。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既是从业人员神圣的权利又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大量的事故分析说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定了必须履行的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等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只有从业人员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有

40、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其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其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

41、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促进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循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

42、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 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

43、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联合执法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 5、依据事实、尊重事实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

44、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考试内容: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国家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都要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着执政,一、安全生产法律

45、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为民这一根本宗旨,围绕着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个基本点而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之间在安,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

46、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下图:,宪法,专门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定

47、安全生产标准,国际劳动安全公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分别是规范某以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相关的法律: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 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 煤炭法和电力法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它们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现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

48、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之间、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

49、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第二章规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国际劳动安全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1、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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