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17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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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局局权权责责清清单单(20172017版版)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1 行政许 可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2、和国 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 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 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 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 货物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3、路运 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 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 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 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 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 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

4、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 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 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出具道路货物

5、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 ,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 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

6、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2 行政许 可 客车租赁经营 许可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5 月22日修正)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公 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和专 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运管理 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 )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 商、税务部门登记,

7、办理有关证照;(三)取得上述证照后,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 证。第13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 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 14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 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规章】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 令2005第46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持 有关证明、资料及书面申请书,到市客运交通运输

8、管理部门进 行资审; (二)资审合格后,到工商、税务、车辆定编和公安 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客运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及营运票据,准 予营运。 第八条 租赁经营者停业、更新或转卖车辆的应于7日前,歇 业的应于30日前向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 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9、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 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出具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 ,应

10、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 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客运车辆租赁行业的 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 规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3 行政许 可 货运站经营许 可 中

11、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 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有关 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 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 向工商行政

12、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 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 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 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13、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旅 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14、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 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 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

15、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4 行政许 可 客运站经营许 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 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规

16、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 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 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 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

17、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旅 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 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8、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 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5 行政许 可 机动车维修经 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

19、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 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7 号,2016年4月14日修正)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 、服务能力和经

20、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 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21、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 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

22、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6 行政许 可 乡村公路工程 施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条例第七条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 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 2015年第 11号)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 完毕。经审

23、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 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 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

24、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 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 5.事后监管

25、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规定,第六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泿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7 行政许 可 道路运输服务 业经营备案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 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十五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 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 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2015年9月25日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 输的

26、,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 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 理条例(2006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运输服务包括道路物流服务、运输 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 转、货物联运、货物包装、仓储服务、集 装箱中转经营、商品车发送、营业性货运 车辆停车场等。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

27、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备案决定意见。(2 )准予备案的,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 具并送达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行政备案 决定书;不予行政备案的,实施机关应 当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道路运输服 务业经营行政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4.送达责任:(1)准予备案的,实施 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道路运输 服务业经营行政备案决定书;不予行政 备案的,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并送 达不予道路运

28、输服务业经营行政备案决 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准予备 案决定的,并在5日内发放沈阳市道路 运输行业备案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8 行政许 可 除公路防护、 养护外,占用 、利用或者挖 掘公路、公路 用地、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 ,以及更新、 砍伐公路用地 上的树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 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9、主管全国公路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除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 款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 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 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

30、后,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 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 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 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 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 ,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

31、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 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32、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9 行政许 可 道路客运班线 经营许可 区域内客运班 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33、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 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2016年4月7日修 正)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 级道路

34、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 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 书示范文本;(2)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 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 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

35、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道路客 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 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道路 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 起10日内,向申

36、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10 行政处 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行 为的处罚 1.对交通运输 运输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投入 不足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37、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 运输管理 处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运输部门安 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 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 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 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 对立案的案

38、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 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39、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11 行政处 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行 为的处罚 2

40、.对交通运输 运输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规 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 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41、重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交通运输 运输管理 处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运输部门安 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 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 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 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 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 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42、关秘 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

4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12 行政处 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行 为的处罚 3.对交通运输 运输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 责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

44、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 运输管理 处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运输部门安 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 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 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 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 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 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

45、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

46、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 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行 为的处罚 4.对交通运输 运输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 违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

47、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 交通运输 运

48、输管理 处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运输部门安 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 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 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 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 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 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

49、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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