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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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节 护理工作规章制度2第二节 护士条例17第三节 军队护士管理办法26第四节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34第四节 护理文书管理制度36第五节 护理记录书写规定37第六节 高危药品管理规定43第七节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45毒麻药品安全用药流程47第八节 责任制护理、心理护理培训重点内容48第九节 分级护理制度53第十节 护理工作应急预案55一、 突发意外事件报告处置办法55二、不良事件应急处置流程56第一节 护理工作规章制度一 值班交接班制度(一)值班1、单独值班人员应为注册护士;新来院护士和进修护士经培训、临床带教、考核合格后,由总护士长报护理部进行资质审批,审核合格者方可单独值班;未取得执业

2、证书的护士一律不准单独值班。2、各病区24小时均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夜间或节假日应设听班人员。3、未经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以确保诊疗、护理工作不间断。4、值班人员要按时巡视患者,掌握病情,发现病情变化要及时向值班医生报告。5、值班人员要按职责完成新入院或急诊患者的收容及一切处置工作,并积极参加病室内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6、值班人员要按时完成各项治疗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并负有指导实习、进修护士和卫生员工作、进行病区管理的责任。7、值班人员要负责病室及探视、陪伴人员的管理,督促探视人员按时离院,遇有可疑人要询

3、问,遇有重要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8、节假日增设听班人员,白天值班人员上午不得少于3人,下午不得少于2人,听班人员应与病区保持有效的联系,遇到突发情况能及时到位。(二)交班1、正常工作日时间,病区每日早8:00集体交接班一次,全体护理人员参加。其它时间的交班由当班护士负责,并与接班人员按照程序认真交接。2、交班前,值班护士应完成好各种护理记录,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防止错误或遗漏。2、交班顺序依次为:护士交班报告、体温本、医嘱单、小交班本内容以及特殊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床旁交接患者,与责任护士、保障班护士交接液体和用药情况。3、床旁交接的内容是:危重、新入院、当日手术、正在输液和一级护理

4、的患者以及存在护理风险的患者;主要交接患者的病情、治疗、护理、皮肤、液体输入、医嘱执行及新入患者的一般情况。三、接班1、接班人员做好接班前准备: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2、参加交班,精力集中,认真听取交班人员所交的各项情况。随同交班人员一起到床头接班,察看患者。对交接内容有疑问的应主动提出,以明确情况。3、当面查对、清点毒麻药和有关物品、器材,进行登记并签名。4、交接班要认真仔细,接班人员接班后要对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护理问题负责。二 分级护理制度(一)患者入院后由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责任护士对患者进行等级护理标识,告知患者等级护理相关注意事项,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

5、原则实施护理。(二)患者住院期间,医生应根据病情变化及时更改护理级别,以利于患者康复。(三)护理等级一般分为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和特别护理。(四)特别护理:适用于病情危重、大手术后、随时可能发生意外而需要加强护理的患者,应指派专门的护理人员看护,或进入重点护理病室、监护室。责任护士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负责做好患者的一切护理工作;向患者提供安全、及时、准确的整体护理服务;护士应在护理记录单中准确及时的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治疗、护理、出入量及病情,每班均应写出小结,每日有总结;要备好各种监护仪、急救药品、器材等,随时做好抢救准备。(五)一级护理:适用于重症或大手术后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的

6、患者。护士要负责做好患者的各种生活护理,必要时制定护理计划;重视做好患者身心的整体护理,并做好相应的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小时巡视1次患者,并注意观察治疗效果;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定时协助患者更换体位,按要求帮助患者擦澡、洗头、更衣及必要的床上活动等,预防并发症。(六)二级护理:适用于重病恢复期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患者。在生活上,护士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帮助患者制定治疗康复计划并做好指导工作;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及患者的心理变化,每2小时巡视1次患者;护士要主动帮助解决患者存在的实际问题或困难。(七)三级护理:适用于病情较轻的患者或处于恢复期生活能自理的患者。护理人员要主动

7、指导患者进行康复锻炼;给予必要的卫生宣教;对患者实施全身心的整体护理,并注意病情观察,每3小时巡视1次患者;出院前做好患者的医学卫生指导工作。三 责任制整体护理管理制度(一)病区护士长按照责任制护理模式进行排班,除主管班、后勤班护士外,其余护士均具体负责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全程、连续的护理。(二)病区有责任制护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护士职责和工作内容,护士长负责组织对护士进行优质护理及责任制护理相关内容、方法的培训。(三)按照责任护士的资质及工作能力合理分配分管患者,分管患者数最多不超过8人。(四)责任护士负责对患者进行入院评估和住院期间的再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为患者实施身心整体护理以及康复

8、指导,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实施护理。(五)病区为患者公示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责任护士按公示内容和基础护理服务规范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基础护理服务。(六)病区有专科疾病护理规范,责任护士按照规范落实专科护理措施。(七)病区在征求护士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包括护理工作数质量、护理技术及难度要求与患者满意度等在内的护士绩效考核方案,促进护士职责落实。(八)病区及各级管理部门定期对责任制护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追踪改进。四 护理查对制度(一)原则1、护理人员在给药、输血、配合手术、采集标本、饮食护理时要认真

9、执行查对制度,以保证患者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2、对患者身份确认必须同时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标识:姓名、年龄。请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年龄,并核对或扫描腕带。对婴儿、昏迷、语言障碍等无法沟通的患者,请陪同亲属说出患者姓名与年龄。禁止以房间号或床号作为识别依据。(二)查对方法1、给药(1)执行给药医嘱时要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三查”即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即对住院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并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2)清点药品和配置药品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是否有变质、混浊、沉淀、絮状物等,瓶口有无松动、裂缝,包装是否完整,查看药品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10、。(3)配药后,检查药物性状,有无浑浊、沉淀、絮状物,如有异常,不得使用。(4)给药前,确认患者身份,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麻醉及精神类药物时要经过反复核对,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注意配伍禁忌。2、输血(1)取血时与输血科发血人员按照流程认真核对科室、患者姓名、住院号、血型、血液成分、交叉配血结果、储血号及血液有效期等内容,检查血袋及血液质量。(2)输血前,需有两名医务人员持患者病历、交叉配血报告单、血袋共同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血型、血液成分、输入量、交叉配血结果及血液有效期,并让患者自述姓名和血型,无误后方可输入。(3)输血后,血袋送输血科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3、手术查对(1)手

11、术室人员在接手术患者时,要与病区护士共同查对科室、姓名、床号、住院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术前用药、术中用药、病历相关资料,检查术前准备完成情况。(2)麻醉前、手术前、手术后主刀医师、麻醉医师及巡回护士对照手术安全核查表内容逐项核对,共同签字。(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敷料、器械等各种手术用物,术毕,再清点一次以上物品,并做好记录。4、检验标本查对(1)根据医嘱扫描相应试管条码,并在试管上填写病人姓名、床号、科室、检验项目。(2)抽血前再次确认患者身份。(3)传送检验标本时,打印标本送检单一式两份,并签名。检验科接受标本后,须查对签收,保留其中一份送

12、检单,将另一份传送回科室保存。5、饮食查对开饭时,配膳员严格查对病人姓名、住院号,查对饮食医嘱与病人所定饮食是否一致;每个病区由一名护士协同配餐员共同查对发放饮食,查对无误后再将饮食发给患者食用。五 护理安全评估及报告制度(一)新入院患者由责任护士负责对其进行护理风险筛查和安全评估,并在本班内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患者入院评估单。(二)经过筛查和评估存在压疮、跌倒、坠床、脱管等风险的患者,在患者床头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患者或亲属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护理预防措施,每班进行再评估,并依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护理措施。(三)对于入院评估时已经存在护理问题的患者(如院外带入的压疮

13、等),应记录护理问题性质、程度和采取的护理措施,必要时提出护理会诊申请。住院期间每班评估,护理记录应体现护理问题的转归。(四)对于入院时评估无风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病情、治疗方案变化可能导致风险时(如手术、使用镇静剂、降压药、利尿药等)需再次评估。(五)治疗护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查对制度。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安全问题,如护理差错或事故、压疮、跌倒、坠床、脱管及其它护理不良事件时,病区应主动、及时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表,12小时内上报护理部。护理部对发生的不良事件组织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制定质量改进措施。(六)鼓励病区和护理人员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对主动、及时报告不良事件的病区和护理人员视

14、情给予一定奖励,发生的问题不与科室目标考评挂钩;对于故意隐瞒不报者按照目标考评给予扣分。(七)护士长应定期组织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及时发现患者、住院环境、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讨论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各病区应制定专科急性事件处理预案,并组织培训。 (八)加强病区管理,提供基本的护理安全措施,如保证病区内充足的光线;地板干净、不潮湿;避免穿长短不合适的裤子;锁好床、轮椅、便椅的轮子;呼叫器放于患者易取位置;及时回应患者呼叫;保持床单位清洁平整;定期进行巡视等等。 六 护理会诊制度(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能承担护理会诊任务:专科护士、在所从事的护理领域有专业特长且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中级

15、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护理会诊分为:临床部内护理会诊、院内护理会诊、急诊护理会诊、院外会诊;由申请单位填写护理会诊申请单。(三)临床部内会诊主要解决科内不能解决的疑难护理问题,由护士长提出会诊申请、责任组长提出会诊申请,由总护士长负责安排会诊人员,应邀会诊护士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邀请科室护士长负责做好会诊前准备工作,安排时间、地点与参加人员,并负责主持会诊。参加会诊人员应包括总护士长、护士长、专科护士、主责护士、责任护士、应邀会诊护士。(四)院内会诊主要用于多科协作解决疑难、危重患者的的护理问题。由责任护士(或护士长)提出会诊申请,填写护理会诊单送护理部,护理部主任批准同意

16、后,确定会诊时间及会诊护士,由护理部助理员通知有关人员,做好会诊前准备。院内护理会诊一般应在48小时天内完成。参加会诊人员应包括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助理员、总护士长、护士长、责任护士、应邀科室会诊护士。(五)急需解决的疑难护理问题直接影响患者的病情进展或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应进行急诊护理会诊。应邀护士随请随到,其程序同临床部内护理会诊,但可口头提出申请,会诊后补填申请单。(六)外单位申请我院护理人员进行会诊,应先与我院护理部联系护理部主任批准后,安排相应人员前往会诊,并写出会诊意见。我院申请外院护理会诊,由所在科室向护理部提出申请,护理部负责联系,会诊程序同院内护理会诊。(七)除急诊外,申请会诊科

17、室应事先整理好护理病历摘要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会诊护士应在会诊前对患者进行护理查体、询问简要病史。(八)会诊时由责任护士介绍患者的简要病情、护理评估内容、护理诊断、护理措施、护理效果评价及需要解决的疑难护理问题。会诊护士结合有关检查资料及病史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会诊意见,如有疑难护理操作及需要掌握的护理知识应给予具体指导和讲解,并认真书写会诊意见。(九)护理会诊申请单和会诊记录须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书写认真。责任护士负责将会诊情况详细记录于护理记录上。(十)责任护士根据会诊意见落实护理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护理措施的效果。七 使用约束具患者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涉及的约束具是指约束手

18、套和约束带。(二)对患者采用约束措施必须有书面医嘱;实施约束必须严格掌握指征,包括: 患者可能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如精神错乱或认知障碍;患者阻碍治疗的实施,如意外拔管、撞伤、抓伤等。(三)使用约束具需在其它帮助性措施无效后并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有医嘱时方可启用。其它帮助性措施包括:止痛和安慰以及安排患者亲属陪伴等。(四)使用约束带时尽量避开输液部位、手术切口及皮肤破损处。(五)正确使用所有的约束具,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易于取下。(六)呼叫器应放于患者手可触及处,以确保患者可随时呼叫护士。(七)定期就正确使用约束具及如何护理约束患者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八)实施约束后责任护士至少每小时评估患者1

19、次,检查约束部位血液循环情况并记录。(九)如果患者使用约束具的指征消失,应及时停止约束。八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护人员应掌握标准防护要求,进入无菌区或执行无菌操作时,按规定着装、洗手、戴口罩。(二)病区感染控制联络护士职责明确,负责对病区医务人员进行感染控制相关知识培训,督导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三)严格执行手卫生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抽血、输液操作时,应保证一人一巾一带。(四)严格落实再生医疗器械消毒管理措施,一次性物品一次性使用。(五)无菌物品应专柜储存,与待消毒物品分区放置,标识明确;灭菌物品须注明消毒日期和有效期;过期、失效物品应及时取出并重新消毒或

20、更换。(六)患有肝炎、活动期结核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护理人员不宜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待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工作。(七)需保护性隔离的患者,应优先做治疗护理工作;对实行隔离的患者,后做治疗护理工作。(八) 病区垃圾分类管理规范,不得混放;各种医疗垃圾桶标识明确;医疗锐器处理规范。(九)患者出院后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对床旁隔离的患者应固定用具,出院时彻底消毒。九、病区药品管理制度(一)病区应根据医疗需要储备适量的基数药品,品种、数量与药局共同商定。中心摆药的科室,病区一般只储备少量的常备药,以备急用。(二)一般常备药品由药疗护士网上填写请领单,定期补充,其他药品按处方请领制度。(三)病区使用药品必须根

21、据医嘱,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发现药品变色、发霉、混浊、过期或标识不清等不得使用。(四)病区存放的药品应按口服、注射、外用、滴剂等不同浓度及剂型分类放置,并按失效期先后排列,瓶签按药典规定书写,字迹清楚;特殊药品应按规定储藏条件保存与使用;药品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室温控制在25oC以内;病区存放药品的冰箱不得用来存放医务人员私人物品和患者食品等。(五)病区一般不存放高危药品,如必须存放则应设专门放置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做到标签清楚,定基数、专人管理,放在保险柜内加锁保管,做到班班清点交接,消耗后登记,保留空安瓿,凭空安瓿和主治医生以上人员开具的红色处方领取补充。(六)病区

22、药品柜要随时锁好,钥匙由药疗护士随身携带,班班交接。护士离开治疗室或药疗室等存放药品的房间时,应做到随手锁门。十 职业防护制度(一)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在院内从事规范的诊断、治疗、护理、检验等工作过程中,意外受到病原体或含有病原体的污染物的沾染、损伤,或意外吸入等)后应按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医院感染控制科。(二)进入隔离病房、感染性疾病病房、高危病房工作时,均需戴口罩或酌情穿隔离衣、鞋套;为特殊传染患者做治疗护理之前,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和污染的物品时应戴手套,进行气管插管、吸痰、尸体料理时,在上述防护基础上,应使用普通面罩或正压呼吸面罩、防水防护服或防水围裙及防水靴等。(三)接触、转运疑似或临床

23、诊断为传染患者(SARS、禽流感等传染病)的护士应穿防护服、防护鞋,戴防护镜和高效过滤口罩。(四)在进行侵袭性(有创性)护理操作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后的锐器必须直接放入锐器盒内;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医疗锐器。(五)体温计破碎后,应按要求正确处置,防止汞污染。(六)配制化疗药必须在专用房间或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配制化疗药物时应穿长袖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必要时戴眼罩或护目镜,穿鞋套等。(七)化疗所用物品或被化疗药物污染的物品,放入专用污物袋中扎紧袋口,注明“细胞毒性废物”,按医疗废物处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八)接触化疗药物人员定期查体,发现异常酌情调离岗位进行观察;化疗药物

24、配置护士应定期轮岗;孕期和哺乳期护士应暂时脱离接触化疗药物环境。第二节 护士条例一、总则(一)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二)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三)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25、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五)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

26、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27、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八)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九)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8、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十)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

29、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三、权利和义务(十二)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十三)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十四)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0、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十五)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六)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十七)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十八)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

31、保护患者的隐私。(十九)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四、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二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二十一)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2、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4、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二

32、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二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二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二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33、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二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五、法律责任(二十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八)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

34、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2、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二十九)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5、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1、 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 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3、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三十)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三十一)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36、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 泄露患者隐私的;4、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三十二)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三十三)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

37、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三十四)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军队护士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维护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

38、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是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所称军队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军队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军队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救死扶伤是军队护士的神圣使命,全体官兵及伤病员应当尊重军队护士。四、条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军队护士执业管理的有关工作。五、军队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军队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军队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中的作用,促进军队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第六条至第九条略。十、申请

39、护士执业注册,必须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十一、在军队医学院校或者地方普通全日制院校护理、助产专业,完成3 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十二、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属于非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十三、军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公布。十四、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十五、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在军队医学

40、院校全日制护理专业毕业或者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 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 身心健康,无影响履行护士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经体检合格。十六、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二)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 申请人学历证及在校学习期间临床实习证明; (四)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 个月内健康体检

41、证明。十七、对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初审,经本单位卫生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护士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集体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十八、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国务院卫生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任命或者聘用为军队护士。十九、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当自通过护士

42、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军队医(不含部队师旅医院,下同)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二十、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军队护士因执行军事任务或者上级指派的其他任务,不能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可以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手续。二十一、军队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 个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

43、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年。对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且处罚期限未满的,或者经健康体检不符合健康要求的申请人,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者受到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 年需要注册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护士,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军队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二十三、军队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执业地点和其他注册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军队护士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

44、,参加支援保障、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任务,不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二十四、护士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军队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按照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程序和要求实施。二十五、军队护士办理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 (一)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 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十六、各级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护士执业表现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录入军队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及技术档案。军队护士执业表现记录包括

45、表彰和奖励、完成指令性护理任务情况,以及违反本规定和诊疗技术规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受到处罚情况等内容。二十七、军队护士执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有参加政治活动,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的权利,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二十八、军队护士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军队护士,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二十九、军队护士享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的权利;

46、享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三十、军队护士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享有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十一、军队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三十二、军队护士应当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尊重、关心、爱护伤病员,严格执行医嘱,认真观察病情,正确实施护理,准确书写护理记录,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保护伤病员的隐私。三十三、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伤病员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伤病员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军队护士发现医嘱违反

47、有关规定和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工作的负责人报告。三十四、军队护士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发生严重威胁官兵和公众生命健康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时,军队护士有义务参加医疗护理工作。三十五、医院、疗养院实际展开医疗床位与配备护士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三十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 (二) 变更执业地点,未按本规定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手续的; (三)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手续的。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军队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三十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规定,保障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军队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三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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