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 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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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的内部控制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审计是指为保证审计监督的深度、力度和针对性,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根据经营的需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机构的实际,对特定事项或内容开展的稽核检查。第三条 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工作是指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在职期间所履行的职责、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作出全

2、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是本联社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本联社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本联社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分析及评价,促进和保证本联社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第四条 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必要的审慎和严谨。第五条 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当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各种计划、报表、报告等;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第六条 专项审计的时限原则

3、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第七条 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第二章 被审计对象第八条 被审计对象为理事会成员、经营班了成员。第三章 管辖范围第九条 根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辖内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审计。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条 专项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信贷政策、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的情况。(二)信贷、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执行情况。(三)社员股金、存款业务政

4、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四)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业务执行政策和制度的情况。(五)同业、行社、联社、社内往来业务情况。(六)会计、出纳、结算工作执行制度的情况。(七)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财务收入、支出、盈亏处理,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房屋租赁,长、短期投资,抵贷资产等执行制度的情况。(八)现金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九)各项代理业务执行制度的情况。(十)有价证券、印章、密押保管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发、领用、保管、使用、销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一)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资产,确保不良贷款降幅真实性情况。(十二)推行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

5、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执行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情况。(十三)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十四)实行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情况。(十五) 实行有利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情况。(十六)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十七)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实体安全,计算机资产及使用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十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十九)重大决策合规合法情况及基本职责履行情况。(二十)根据群众反映和其他途径掌握的重大问题。(二十一)理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十二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一)确定稽查内容和项目,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地合理安排。(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三)收集相关资料。审计组在到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审计依据和资料。(四)发送审计通知书。实施专项审计前,审计组应将专项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通知书应由主管领导签批。(五)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审计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任期内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

7、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2、需要进行审计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5、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实施阶段(一)审计组进驻现场后,召开一定范围内的会议,听取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审计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二)实地审计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取抽样的方法开展审计。

8、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要求有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认定的问题签字确认。(三)审计组对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初步评价,形成“审计事实确认书”。(四)审计组就本次审计情况和责任认定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被审计对象如同意“审计事实确认书”内容,须在“审计事实确认书”上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查证核对,如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可另附文字说明。第十三条 终结阶段(一)审计组退出审计现场后,应以“审计事实确认书”为基础,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审计事实部分必须有

9、充分的数据或文字资料,总体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计建议须切实可行。(二)审计报告完成后,呈送有关领导审阅。(三)审计报告分别送达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需整改的问题,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制定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四)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全部审计工作资料按要求整理后,交审计部门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部门申请复议。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十五条 审计要求(一)审计人员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审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计任务。(二)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必须科学审慎,实事求是,客观

10、公正。(三)审计报告要做到结构严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第七章 责任认定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落实责任。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一)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的正确意见,由此造成的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审计对象负直接责任。(二)对于被审计对象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现的工作责任问题,被审计对象负主要领导责任。(三)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造成的工作责任问题,被审计对象负领导责任。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映情况不实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核实、如实反映,在所查的审计范围内因审计人员工作失误而遗漏重大问题的,审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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