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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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6110号)明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一)企业分管领导的安全

2、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本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本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艺技术、设备管理以及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企业各类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责任。(三)生产车间(班组、工段)

3、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本车间(班组、工段)的作业要求,明确细化和落实本车间(班组、工段)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本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特别明确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由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班组、工段),组织制定明确细化管理职责内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责任到人。特别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遵章守规等方面责任。(五)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基础上,企业主要负

4、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有关条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

5、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

6、点部位和环节的,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第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

7、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检测单位应当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者

8、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

9、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和书面整改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0、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二)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带班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三)施工完成后,根据需要进行检测验收。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视频、音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留存证明材料。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有关内容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

11、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

12、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14、,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

15、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16、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签名)年 月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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