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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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总部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

2、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第七条生产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经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第八条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第九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3、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公司及各部门开展生产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一条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4、及时并如实向总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3、 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4、 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生产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贯彻执行

5、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安全事故;3、提出保证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生产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及时并如实向总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6、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7、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关于安全生产方面部门的管理职责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

7、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实施经营管理工作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3、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4、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生产部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及时并如实向领导报告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负责对特种岗位和人

8、员的监督管理。6、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生产部。7、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8、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生产部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生产部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十五条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由生产

9、部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第十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生产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第十九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

10、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三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

11、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责任和义务1、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

12、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应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或部门经理或公司领导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第二十七条生产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按照生产部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

13、护能力。第五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生产部、安全检查组的监督检查人员(简称“安全检查人员”)依制度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各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三十三条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14、制度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生产部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

15、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六条 生产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和员工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七章 责任处罚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生产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由生产部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200元罚款,由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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