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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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各公司税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各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税收登记、变更及年审管理第三条 公司税务登记、变更、换证及年审统一由财务部销售会计进行办理。第四条 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第五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改变。2法人代表改变。3经济

2、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6增、减注册资本。7隶属关系改变。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第六条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 依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销售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三、收入、成本、费用税务规定第八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3、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九条 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1.销售商品收入,指向购买方收取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等。2.劳务收入,指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收入等。3.转让财产收入,指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入。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接受

4、捐赠收入,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公司发生的除

5、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四 、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公司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

6、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

7、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公司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

8、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

9、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资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九条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或者销售的存

10、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核算时,要掌握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之间的差异,并在税务申报时进行调整。五、税金核算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公司在实际业务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1. 增值税,税率17%,按照销售商品应交的销项税额减购买商品应抵扣的进项税之差缴纳。2. 营业税,主要税率5%,按服务费收入全额缴纳。3. 企业所得税,税率25%,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4.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按照对应的税收法规缴纳。第二十三条

11、 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熟练掌握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税收规定,准确计算经济业务涉及的各项税费。第二十四条 财务经理对各岗位财务人员的涉税账务处理进行检查、指导,发现、解决存在问题,降低税务风险。六、发票管理第二十五条 费用会计在审核业务部门提供各类发要时,要对发票的真伪、填写、盖章、业务内容、相关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以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第二十六条 销售会计负责销售发票的购买、开具和保管工作;销售会计在到税务机关购买销售发票时,必须乘坐公司专用车辆;未开具的空白销售发票应置于财务部金柜中存放。第二十七条 销售会计在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含技术咨询服务发票)时,应重点审核发票开具申请单、销售

12、合同、应收账款大表、财务应收账款账、销售进销统计表等资料,在确认客户符合开票条件且没有开过销售发票后,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第二十八条 销售会计开具销售发票后,要及时登记销售进销统计表;在客户取走发票时,要求客户必须在发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存货会计负责增值税进项发票和运费发票的取得、认证和保管工作。第三十条 存货会计每月根据销售统计台账、应付账款等及时与供应厂家核对往来账和进项发票开具情况。对库存商品当月已销售,但至月末仍没有收到供应商开具的进项发票的情况,存货会计根据与供应商签定的结算价办理估收手续,并在收到进项发票后将估收冲回;估收存货取得进项发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企业所得税

13、汇算截止时间。第三十一条 存货会计在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后,要及时进行认证和账务处理,并将抵扣联装订存档,保管妥当,绝对不允许有进项发票毁损、滞压、丢失、过期等情况发生。七、纳税申报第三十二条 为了平衡集团各公司月度税费缴纳金额,合理安排公司资金,各公司财务部每月25日前预测当月各项税费缴纳金额,并将税金预申报表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财务管理中心在2日内对当月税金缴纳金额进行批复。第三十三条 销售会计每月根据公司实际缴纳的税费种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月度纳税申报。第三十四条 年度结束后,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要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所得税审计的,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14、;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并报送税务机关。八、税务检查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月对集团各公司的税务核算工作检查一次,发现、解决税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出具税务检查工作报告。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各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各公司财务部要积极配合,提供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批。九、税务培训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财务经理、销售会计等每月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例会,以掌握税务法规的最新要求、信息和动态等。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财务部每周组织所有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法规学习,并将学习内容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集团内部、外部的税务培训;定期组织税收法规考试和竞赛等,并将相关成绩做为员工工资评定和职位晋升等考核内容。十、附 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最新公布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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