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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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瑞安市天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 所:市镇大楼单元。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凭许可证经营)。第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严守法律法规,开拓监理市场、发展监理事业,献身城市建设。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十万元人民币。 公

2、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的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率 货 币 6万元 60% 货 币 4万元 40%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3、(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九)其他权利。第九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其他义务。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4、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机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5、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6、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7、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

8、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

9、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

10、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五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 日-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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