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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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

2、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前不经营。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住址(住所): 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 认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20 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或者:分 期出资,首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 ,于20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

3、元,出资方式为 ,于20 年 月 日前到位,)。(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4、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股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注:此处填写股东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为3-13

5、人,但为便于表决,人数建议为单数),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由股东指定、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等)。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6、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但不应低于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7、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应低于二分之一)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8、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注:可约定,但任期不应超过董事任期),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公司章程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

9、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10、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1、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12、责人。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

13、)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注:选填股东或董事会等)决定。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14、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

15、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注意事项:1、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3、打印时应将下划线、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4、使用A4型纸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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