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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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学校各项事业性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各单位创收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加以爱护。第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学校的仪器设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落实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推行岗位责任制。每台设备的保管和使用都要落实到人,

2、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丢失。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防止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仪器设备的损坏。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或丢失的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五条 处理权限为: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下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核批准。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会同设备处共同调查处理。单台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仪器设备

3、损坏或丢失的,调查处理结果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六条 学校对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与损坏、盗窃仪器设备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二)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院、处级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四)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五)粗心大意

4、,操作不慎的;(六)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二)平时坚持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

5、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实验室主任和院处级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院、处级单位应先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并按当事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和产生的后果,参照本办法上述规定进行赔偿。对管理不善,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产生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设备处还将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学校给予

6、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第三章 设备使用年限及残值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鉴定损失,科学合理地估算残值。鉴于国家目前尚无事业单位设备折旧年限和残值计算方法,为便于实际操作,学校参照企业设备折旧或社会行业相关标准。分类制定标准如下:数码类设备(如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折旧年限为5年,年折旧率为20%。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03类、05类其它教学科研设备(如各类分析测试仪器、专业电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04类教学科研设备(如各类车床和专业机械设备等)折旧

7、年限为12年,年折旧率为8%。机动车类折旧年限分别为9座以下轿车15年;9座(含)以上轿车10年;轻型货运汽车(含双排)8年,年折旧率分别为7%、10%和12.5%。第十二条 各类设备的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以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院处级单位在估价时需会同设备处共同商定。第十三条 对涉及能够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数码相机、彩色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时间短、设备价值高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各院处级单位要从严计价赔偿。第十四条 对仪器

8、设备损坏或丢失估价的原则: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3.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4.损坏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残值。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第四章 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院处级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

9、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3天内报院处级主管领导。各院处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设备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和其它重大事故,院处级单位应及时上报设备处,必要时由设备处会同学校其它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以及院处级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赔偿所回收的金额作为变价收入上缴学校。赔偿费用可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偿还。第十九条 处理意见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院处级单位负责按期催缴。如赔偿人无故拖延不缴,设备处可报请学校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缴。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所收缴的赔偿费按大学经济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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