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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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电气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与要求。1.2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电气安全管理。2、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3、管理职能与职责3.1厂生产科对电力运行的安全工作负责进行协调管理。3.2厂设备科负责对全厂电气安全进行管理。3.3厂动力车间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具体管理。3.4各相关部门、车间、站队负责自己单位电气安全具体管理。3.5厂安全科对全厂电气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4、管理内容及要求4.1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电气作业属特种作业,应执行特种作业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2)电气作业人员(包括电气检修)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

2、保用品上岗,所使用的工具、仪表须完好可靠,并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严格执行本厂动力车间总降的电工和维修电工岗位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作业现场、厂房的电气配线,电气设备和照明应规范敷设,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与照明应符合防爆电气安全要求。(4)高层建筑、厂房及构件、设备、变电所必须有避雷装置,接地装置并经常性检查,每年12月份由动力车间定期进行检测合格报告厂安全科和厂档案室备案。(5)禁止乱垃临时电线,因工作需要须执行本制度“电气临时线装设管理规定”,在禁火区、化产区、易燃易爆场所搭设时电线,临时线与使用的设备须符合防爆电气安全要求。(6)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提照

3、明,均由专人负责,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7)使用手提电(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易燃金属容器内及危险、潮湿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8)变电所、配电间、配电房应做到防雷雨、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电缆沟内不得积水,变电所应严格进出入登记,配电间(房)不得作为工作休息室,不准堆放工具,材料及杂物,须保持通道畅通,变(配)电所(房)应上锁管理。(9)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作业与检修,应可靠切断电源,验证无电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按规定装设接地线遮栏等),并专人监护。同时须由持证电工2人以上才能进行工作,停电、送电、倒

4、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牌(或工作票)制度,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规定。(10)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进行检修或作业,如工作需要,须经厂主管领导批准,由厂设备管理部门电气管理和电力运行及维修的单位领导现场监督,指导,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有经验的电气作业人员操作,并派专人监护。(11)电气设备、设施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蒸汽、酸、碱等物,禁止用湿布或导线物体清扫电气设备及线路,严禁在电线上晒衣服,禁止用灯泡烘烤衣物等。(12)使用或启动电气动力设备时,要事先检查开关、电机及机械传动部分是否良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13)电气开关、控制按钮等必须配齐外壳和加盖,更换保险丝按规定负荷,

5、禁止任意改变或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带负荷启动和拉闸,以防电弧光短路而灼伤人,发生故障时,应由电工检查,排除,确认无误后才能送电。(14)电器装置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裸露的线头应切断电源,并用绝缘胶布包扎牢固,长期停用或不用的电线应剪除。(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立即报告,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迅速扑灭,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以防导电触电。(16)电气设备的安全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中“电气设备安全规定的”的要求。(17)电气作业人员应熟知和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正确救护伤员。A、抢救触电人员时,应设法立即切断电源(拉闸或用干燥不导电的木、竹等)切勿习惯性忙于救人而用手

6、和导电体去急救。B、高处触电时,应特别注意救护,防止切断电源后从高处坠落。C、对触电者呼吸微弱时,迅速采用人工呼吸方法急救,先救后搬,并立即通知医院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措施,防止盲目乱搬、乱送。4.2电气临时线架设审批管理规定4.2.1基本原则(1)装设电气临时线不得影响或危及本厂正常生产。(2)装设电气临时线不能损坏电气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4.2.2管理程序(1) 凡需装设临时用电的二级单位,须提前三天向厂设备科出申请,注明用电原因,设备容量,用电位置,起止时间和用电单位负责人,由设备科审批。由二级单位电工负责接线,用电量超过100kwh应通知动力车间。(2) 涉及外单位(包括外委工程)来厂需

7、装设电气临时线,先由工程发包部门技术中心专管员签字,转入厂安全科查审查“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措施保证书”,最后由设备科审批,由接电源程序所在地单位电工监护接线,用电负荷超100kwh报动力车间备案。(3)使用单位接到批准后,必须在指定的供电范围内装设,涉及外来单位电气临时线装设应执行本制度中“施工队伍用电管理规定”。4.2.3技术与管理要求(1)临时线应采用绝缘橡皮软线,布置整齐,满足安全要求,其长度不宜过10M,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如遇架空临时线时,其长度不得超过500M,离地面不得小于45M,与建筑物、树木或其它导线的间距一般不小于2M。(2)有关设备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采用

8、保护接地措施,必要时装设遮栏或悬挂警示牌。(3)禁火区、化产区、易燃易爆场所电气临时线装设,其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电气安全要求,临时线不得有破损,破皮现象,不准超负荷使用(包括电线、电力设备)照明应是防爆灯具。(4)临时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延长时间,则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使用。(5)使用期间,厂设备管理部门电气管理和厂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3施工队伍用电管理规定(1)凡进驻厂内施工的队伍用电需经申请,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厂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措施保证书”。(2)持“安全措施保证书

9、”向厂设备管理部门电气管理领取“临时用电申请表格”电气管理根据施工地点、时间,确定搭电的范围,明确搭电执行单位。(3)凡有电工的单位(厂内)由单位电工搭接,无电工的单位统一由电力运行和维修的单位搭接,严禁施工单位自己搭接,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车间接到临时用电申请表格后,应按照签署的意见与要求,落实具体的搭接点,指定持证电工搭接,并交待施工单位在现场需注意的事项,指定临时用电现场负责人,进行定期的安全用电检查,车间不按申请表格内容明确责任人,由所在车间主管领导负责。(4)禁火区、化产区、易燃易爆场所搭接临时线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中“电气临时线装设管理规定”。(5)凡未办理手续,乱搭乱接的,电源所在区域内厂二级单位无人制止,按照安全生产区域管理失职,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6)工程外委的发包专管人员须对施工队伍安全用电交待清楚并协助办理搭电手续,凡施工队伍不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发包人责任。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实施经济处罚。5、考核本制度纳入总厂经济责任制考核-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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