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4077581 上传时间:2019-10-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一、 井下爆破工(以下简称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并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二、 爆破工必须参加放炮工作面规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该工作面的爆破工作。三、 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四、 爆破工必须按当班安排的工作量领取适当量的爆破材料,并登记领用量,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入库。严禁私自处理或擅自加大装药量进行销毁。五、 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到工作面途中不得与其他人同行,不得在有其他人员的地点休息,乘坐人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辆车。六、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

2、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以外的安全地点。七、 装配启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面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启爆药卷,装配药卷数量以当次需要的数量为限。2、 装配启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而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4、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把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八、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

3、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九、 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启爆,不能全断面一次启爆的必须采用安全措施,在突出矿井一分层工作面必须一次启爆,其它采煤工作面可分级别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启爆。十、 实施光面爆破的岩石工作面需要采用反向启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正向启爆。十一、 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十二、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十三、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

4、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启爆,启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直线距离不少于150m,有弯道的不少于100m。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放炮时启爆时间必须听从调度站的指挥,启爆地点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允许擅自缩短放炮距离。十四、 启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十五、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对放炮母线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明接头、裸体线应及时包扎或更换;爆破工接到班长的启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

5、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启爆。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十六、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员必须同瓦检员和班组长一道首先巡视爆破地点,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十七、 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十八、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场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瓦斯突出井不能在现场交接时,应当面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可重新连线启爆;2、 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启爆;3、 严禁用镐挖、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高压风吹炮眼。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工作。十九、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