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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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大学学生会(简称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二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发挥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带领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学

2、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三)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学生权益;(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六)配合团委加强对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七)发展同省内外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八)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中华全国

3、学生联合会和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 凡是本校正式注册的在校中国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除外)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三)会员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

4、策,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从在籍本科生、研究生中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三)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

5、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会议,集中讨论解决某些重大问题。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学生会章程;(二)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四)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一)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任期2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6、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委员会可决定组织召开会议增补委员;(三)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四)学生委员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职权:(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选举主席团成员;(三)审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决定和日常工作;(四)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数提议,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会议进行主席团成员罢免的表决;(五)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权力机构。(一)主席团对学生委员会负责,接受学生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二)主席团全体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

7、召集;(三)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由主席团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条 主席团职权:(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决议和学生会章程,主持学生会工作,决定重大事项;(二)决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决定任免学生会干部; (三)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参加校务会议,负责反映学生会及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学生会参加全国学联和省学联召集的有关会议;(四)领导、协调、督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院学生会和班委会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级团组织的指导。(一)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工作;(二)院学生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生会领导。第十五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校、院学生会的组织和领导,接受班级团组织的指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班级日常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会主席团所有。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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