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4084231 上传时间:2019-10-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王益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

2、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和核销等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各镇办(园区)、各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生

4、产经营单位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必须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类分级登记建档,逐级上报并录入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二)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三)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记录基本情况、类型、形成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措施等内容,向企业职代会报告的同时,及时上报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上级行业管理

5、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事故发生。(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对外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6、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六)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属地镇办、园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七)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向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和统计分析表。(八)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

7、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镇办(工业园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并依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镇办(工业园区)要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强化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和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建档造册,详细记

8、录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类型、主体责任单位、形成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并录入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 “一患一档一策”清单式管理。(三)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镇办(工业园区)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事故隐患单位立即制定整改治理方案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建设、停止使用。对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四)各镇办(园区)、各行业部门应当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对辖区和本行业领

9、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每季度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可报上级安委会申请挂牌督办。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一)区、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镇办(工业园区)、有关部门的督办责任和治理时限,由区、镇办(工业园区)、区级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和监

10、控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各镇办(工业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督办责任人,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治理措施和监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11、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已彻底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区级有关部门及镇办(工业园区)要及时将整治报告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归档管理,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第十一条 各镇办(工业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或未及时有效治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各镇办(工业园区)、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