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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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 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全面树立“安全生产零隐患,工程质量零缺陷”的理念,贯彻落实“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推进集团公司“零事故、零容忍”、“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的进一步强化,规范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行业

2、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修订本办法。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公司各项目应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公司对各项目(盾构维修租赁中心比照项目进行管理,下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指标及公司与各项目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的安全质量指标,是考核各项目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1.4 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的

3、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的副职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本项目范围内所管辖业务负管理责任,对其它业务负监察责任。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各项目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 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3.1公司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3.1.1 杜绝一般及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杜绝一般及以上铁路交通责任事故及客运列车一般B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杜绝一般火灾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绝火工品爆炸事故。规范安

4、全质量行为,遏制“三违”行为。3.1.2公司年度百亿元营业额责任重伤人数不大于5人。3.1.3 确保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率80以上;确保在用特种设备检验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3.1.4 信誉评价进入评价机构总排名的前1/3,杜绝进入后1/2。3.1.5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主动监测;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防护和健康检查,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3.2 公司每年年初发布各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3.3 公司各项目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政策及业主的管

5、理要求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其中,各项目应杜绝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4 安全生产责任4.1 各项目是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全覆盖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全体员工、全部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各项目应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盲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4.2 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本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法定职责:4.2.1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及施工现

6、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1) 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2.2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程师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4.2.3 项目

7、部安全质量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总体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对所管辖业务负管理责任,对其它涉及安全 生产的业务负监察责任。4.2.4 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4.3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4.3.1 设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包括项目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

8、人及专职安全员、外部协作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赋予的法律义务。4.3.2 项目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对其它职能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监察管理。4.3.3 项目部应根据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设置项目安全质量总监和安全质量稽查队,开展全面安全质量稽查工作。安全稽查队行政关系隶属安全质量总监领导,与项目安全质量监察部合署办公。4.4 为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延伸到各工序、各班组当中去,切实做到“全员参与、全员控制、全员管理”。项目部应按不少于班组人数5%的比例,且

9、每个主要作业面不少于 1名的标准配置足够的群众安全监督员,确保每个班组、每道工序、每个作业面均有群众安全监督员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项目部应按相关要求,从班组骨干(含员工)中选拔出责任心强、工作优秀、经验丰富且安全意识敏感的人员聘为群众安全监督员。4.5 项目部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4.6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4.7 公司工会和项目部工会组织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权督促项目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布置、

10、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5 安全生产监督5.1公司依法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各项目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5.1.1 负责指导督促各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5.1.2 督促项目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项目部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5.1.3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稽查),督促项目部落实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5.1

11、.4 配合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重大隐患、事故(事件)和不良行为实施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事件)及不良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5.1.5 督促项目部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项目管理策划中,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5.1.6 督促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防护和职业卫生健康各项制度办法。5.1.7 督促项目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项目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险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进行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5.1.8 监督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

12、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5.1.9公司可以向被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对象的项目和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项目短期派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驻现场指导、监督整改。5.1.10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5.2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5.2.1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下简称“安质部”)是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质量总监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13、规范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稽查)、指导服务的职能。5.2.2 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行政关系受公司安全质量总监领导,队长由安全质量总监担任,副队长由安质部部长兼任,另设立1名专职副队长,与安质部合署办公。负责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稽查;督促项目部对重大危险因素控制;督促项目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项目建立完善应急体系等。5.2.3 项目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应配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含

14、安全稽查队人员)是项目部内部的监督检查(稽查)人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施工工序的安全检查人员。5.2.4 项目部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和管理上受公司和项目的双重领导,向公司安质部和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督促项目部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5.2.5 项目部的安质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辖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每季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5.2.6 项目部安质部,必须将所辖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向公司安质部报告。5.2.7 项目部的安质部是项目职业健

15、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检查(稽查)的职能。5.2.8 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执业(上岗)证书。5.2.9 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5.2.10 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职部门、专职人员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权对不符合职

16、业健康安全的施工,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施工过程,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反映。5.3 监督检查5.3.1公司原则上每年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不少于四次安全质量检查,分别在四个季度内进行;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稽查),针对检查(稽查)情况,根据所涉及的安全隐患填写安全质量检查记录(附表1)。受检查单位根据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填写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记录(附表2),上报检查人员。5.3.2 项目部由项目主要领导带队,组织项目施工管理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制度开展周、月安全质量大检查,排查和整改施工现场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隐

17、患整改。日常检查中,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由安全员填写安全日记记录;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到人进行整改;周检、月检及其整改情况,由检查人员填写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记录隐患情况、整改要求、整改结果及处理情况。6 二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管理体系和实际分工,参照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指南,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覆盖项目所有部

18、门、所有岗位。6.2 安全生产管理策划制。是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策划、统一部署的管理制度。项目安全质量策划工作按照公司项目管理策划的有关要求执行,安全质量策划的内容按照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策划大纲执行。6.3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制。是对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安全防护等设施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按照公司地铁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指南执行。6.4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是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的规定。项目领导带班(值班)应当严格贯彻“谁带班(值班),谁负责及“全面兼顾,重点防范,带 班在现场,解决在现场”的原

19、则,使施工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平稳受控。6.5 安全设计制。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安全设计内容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开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论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6.6 安全培训教育制。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安全风险告知的制度。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20、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72h)、变换工种教育(不少于24h)、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群众安全监督员安全培训、班前安全讲话、其它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专项教育及“三类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取证教育、文件制度宣贯学习等)。项目部综合部和安质部应当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0h)。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公司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指南进行。6.7 安全生产检查制。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周安全检查、月度安全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临时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按照公司

21、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指南进行。6.8 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对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6.9 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队(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等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到每一个作业人员,交接人员(含作业人员)签字,并将安全技术交底抄送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6.10 作业行为规范制。是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作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作业行

22、为规范由公司统一制定。6.1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可上岗的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不得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按照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6.12 特种设备监察制。是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管理进行监察的一项制度。自有、租赁、协作队伍自带特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进场前必须进行检查、评估,使用过程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按照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执行。6.13 施工风险报告制。项目部定期(每周五)将项目部下一周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较大风险及

23、防范措施上报公司安质部;项目部在进行重点工序、风险性较大工序施工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安质部;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异常情况是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质部。6.14 重大危险源公示制。项目部应当在每一个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变化实施动态管理。6.15 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6.1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项目部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施工

24、技术、机械设备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对大型临时设施必须由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17 班前安全讲话与宣誓制度。由班组长或班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作业人员当天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要求全体班组成员严肃宣誓规范行为保安全,做到安全警钟长鸣。6.18 “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员工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

25、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6.19 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9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6.20 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10条安全奖励与处罚)。项目部制定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以上二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政策性及业主的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制度台帐,项目部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的变化对管理制度进行及时更新。7 综合管理7.1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的法津、法规和规范标准,制订本项目的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7.2 按

26、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实行奖罚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受控。7.3 公司建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7.3.1 由公司从工程项目造价中提1.4作为本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其中0.7作为上缴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励基金)。7.3.2各项目部按照公司每年年初下达的施工计划的1.4缴纳安全质量奖励基金(遇生产任务发生调整的情况,公司在年终进行兑现过程中根据下达生产任务调整的相关文件进行一次性调整)。项目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由公司财经部负责收缴。7.3.3公司每年对项目部的各类安全质量处罚自动转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7.3.4 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各级优质工程、安全

27、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施工项目信用评价等奖励;用于在各类检查(稽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优秀项目等的奖励;以及用于公司有关安全会议、安全月、安全竞赛等活动,具体奖励每年年底由公司安质部统计并提出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行文,由公司财经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7.4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 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支出范围、列销程序和记录管理。7.5 严禁违规分包和违法转包。7.6 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管

28、理协议。7.7 招聘使用劳务工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项目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的范围。上岗前要认真做好体检(建立档案)和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体检和培训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施。7.8 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实施。7.9 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管理,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储存库要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负责审查登记和管库的人员应取得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7.10 对作业场所的尘

29、毒治理、通风设施、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和资金计划,项目部应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7.11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和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公司和项目部安质部门必须进行监督。项目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按“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原则和集团公司指定的生产厂家产品(安全帽、工装),为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协议工、临时工、民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0、,不得采购和使用无“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保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7.12 项目部须为从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隧道暗挖、密闭容器内作业、水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登记、理赔等程序应当符合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程序和规定。7.13 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时充分辨识危险源,建立清单,评价出重大危险源,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危险源管

31、理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应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危险源辨识的规定进行辨识和表格填写。7.14 交通行车安全7.14.1 认真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公司和项目综合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司助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训,不断提高司助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交通安全。7.14.2 单位领导及其他非专职司机,在施工现场(含施工驻地)及长途途中不准驾驶本企业或单位租用的机动车辆。7.14.3 个人私车不准以单位公车名义办理注册入户。单位公车转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转卖,发生事故追究车辆

32、所在单位责任。7.14.4 机动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进行强制保养,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报废机动车辆严禁使用。7.15 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临近既有铁路或下穿既有铁路施工)应当按照铁道部、各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施工,制定可靠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确保营业线运输安全。临近营业线施工过程中,造成行车事故的,必须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运营部门并上报公司安质部。同时,必须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抢救、抢险,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7.16 公司进行有轨运输的单位必须制定有轨运输设备操作规程,制定有轨

33、运输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细则,并切实贯彻落实到位,确保轨行运输安全。一旦发生轨行运输事故,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8 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8.1 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项目部必须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与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建设相结合,持之以恒地把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纳入到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建设载体之中,项目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8.2 各项目开工前在项目管理策划中,应当明确项目部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创建目标。在建项目至少达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标准,并长期保持。8.3 项目部创建安全文明

34、(标准、样板)工地应遵循从低向高的原则,逐级创建。8.4 公司每年年初在当年安全质量工作要点安排中对项目部的创优任务予以规划,项目部努力实现公司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规划。9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9.1 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9.2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遵循以下规定:9.2.1 项目发生员工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职业病;火灾;坍塌;触电;灼伤;地表沉降、塌陷;涌水涌砂;建(构)筑物变形开裂等事故(事件)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9.2.2 项目发生员工轻伤、重

35、伤、死亡事故等或预估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3万元的事故(事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电话向公司安质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安全质量事故快报表的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待事故调查清楚后(一般不超过7天,死亡事故可延长至30天),项目部再次上报与事故有关的详细情况。发生环境破坏事故、卫生防疫事故和生产安全无人员死亡事故,按照安全质量事故快报表的格式上报;发生生产安全人员死亡事故,项目部专题行文上报公司安委会。9.2.3 项目发生员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后,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36、小时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9.2.4 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隐瞒事故的现象,应当自觉更正,当天重新上报公司。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给予严肃查处。9.2.5 内部事故报告中凡是没有在1小时内上报,而在24小时内上报的视为迟报;凡是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没有上报的视为隐瞒不报。9.3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遵循以下规定:9.3.1 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造成人员伤亡的各级事故,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部门组织调查。特别

37、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9.3.2 项目部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自身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公司派员协助)。9.3.3 项目部发生一人死亡及以上事故,公司派员参加,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9.3.4 项目部应将政府批复的事故结案报告及时送公司安质部。9.4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处理遵循以下规定:9.4.1 项目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破坏事故、卫生防疫事故,公司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警示教育全体从业人

38、员、制定并落实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形成事故处理报告呈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9.4.2 项目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破坏事故、卫生防疫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9.4.3 项目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破坏事故、卫生防疫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按照第10章的规定执行。9.5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9.5.1 项目部按照安全质量事故快报表或专题行文上报事故(事件)的详细情况。项目部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项目部按照本办法及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中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和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形成对责任

39、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提议或建议,专题行文上报公司安委会。9.5.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了解到的事实情况与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事实,进入下一道程序;不符合事实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视为谎报),公司派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公司安委会。9.5.3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准备安委会会议材料,筹备安委会。9.5.4 安委会上,安委会成员根据公司制度发表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形成结论。9.5.5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委会成员意见,形成安委会会议纪要。对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公司安质部形成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委会负责人审批,在公司安全质量简

40、报公布。9.5.6 公司监察部、财经部、人力部分别按照安委会会议纪要和公司安全质量简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9.6 项目部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9.7 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列入个人档案。9.8 项目新任领导人任职不满一个月,在事故中负间接责任,

41、可从轻或免于行政处分。在责任死亡事故中,由司法机关查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追补行政处分。9.9 发生险性事件(即:已经发生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因救援得当最终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且对企业信誉未构成负面影响的事件)的情况,按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发生存在涉险人员的事件,对事故单位除按照第10章有关规定处罚外,另按5万元/人追加罚款处罚。10 安全奖励与处罚10.1 奖励10.1.1 公司对获得各级(不含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的项目,除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项目部予以奖励外,公司给予一定的奖

42、励。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创建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集团公司给予项目经理的奖励,公司不重复奖励。各级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奖励额如下:(1)被评为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集团公司奖励2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公司另奖励5万元。(2)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集团公司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公司另奖励4万元。(3)被评为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集团公司奖励8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公司另奖励3万元。(4) 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集团公司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

43、励(其中项目经理20);公司另奖励2万元。(5) 同年度获得各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10.1.2 对在日常检查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等方面优秀的施工项目奖励1-5万元。10.1.3 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检查过程中,检查成绩良好,受到集团公司奖励的,公司另奖励2万元。10.1.4 获得各级安康杯优胜单位、优胜班组、青年安全示范岗等荣誉称号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奖励。(1)集团公司对获得各级安康杯的优秀班组奖励具体是:国家级,奖励8万元;省级安康杯优秀班组,奖励5万元;地市级,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金额用于奖励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

44、关人员。(2)集团公司对获得各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奖励具体是:国家级,奖励8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地市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级,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金额用于奖励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10.1.5 奖金来源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并在每年年终时予以考核兑现。10.2 事故(事件)罚款10.2.1 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项目部,除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事故(事件)处罚如下:序号发生责任事故(含事件,下同)类别对项目部处罚金额备注1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30万元;轻伤(损失工日50日,105日);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3

45、0万元。5万轻伤按人数计算2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重伤(损失工日105日,300日);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铁路交通事故:D类。20万重伤按人数计算3安全事故:重伤(损失工日300日,6000日);铁路交通事故:C类。50万重伤按人数计算4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重伤(损失工日6000日);一般事故(1人死亡);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停标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标1次或收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来函事件1次;铁路交通事故:B类。10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取上限5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

4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一般事故(2人死亡);第二起一般事故(1人死亡);铁路交通事故:A类;停标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标2次或收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来函事件2次;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或100万元/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取上限,第二起加倍。6安全事故:较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较大事故。停标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标3次及以上;或停标1个月;或收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来函事件3次及以上;或暂扣1个月。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100万元或100万元/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取上限7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其它事故:直

47、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铁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及以上。停标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标2个月以上;或收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来2个月以上。100万元或100万元/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取上限8安全事故:特大事故;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100万元/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取上限10.2.2 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处罚:(1)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员在10人以下的处罚责任单位10万元;中毒人员在10人及10人以上的处罚责任单位20万元。(2)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裁定书,由我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发生重伤按照5万元/人对责任单位

48、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进行处罚。(3)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无证操作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对应上述条款给予两倍处罚。(4)对发生事故(事件)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项目部除根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罚外,另追加罚款20万元/件;对迟报的项目部另追加罚款10万元/件。10.2.3 项目部因事故(事件)导致集团公司对公司进行罚款和责任追究的,集团公司对公司的罚款由事故项目部承担。10.3 不良行为罚款处罚10.3.1 项目部发生不良行为,对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10万元,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1万元;未与协作队伍或同一场地施工的其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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