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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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确立的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5、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一章 总 则,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3、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 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职责,1、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4、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6、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5、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必须资金的保证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 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后果承担责任。,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6、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1、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7、职:,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

8、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六、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七、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的规定,1、矿山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八、安全设施与设备,1、 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9、的工程质量负责。 竣工验收-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4、 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 检测、检验-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

10、、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5、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 六个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A: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 B: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C: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重大危险源管理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 B:进行定期检测、

11、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须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物品、 重大危险源的含义,1、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计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计或场所。 4、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

12、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3、员工宿舍安全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4、危险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 安排专 人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 A: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向从业人员如实

13、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十、劳动保护用品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十一、安全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十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

14、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1、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三、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事故抢救的责任,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15、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十五、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亡的赔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16、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死亡赔偿金:为20倍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年均纯收入。,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 从业

17、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停止作业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

18、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 在作业过程中: 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服从管理;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工会的职权,1、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

19、意见。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

20、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2、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三、不得收费和推销 指定产品的规定,1、有安全监管

21、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

22、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五、对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的要求,1、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4、 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

23、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六、相关部门的配合,1、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八、对中介机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九、举 报,1、 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

24、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十、新闻单位的义务及权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1、有进行安

25、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2、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 五 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事故的类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

26、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的报告与救援,政府的责任: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按规定上报事故 安 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组织事故抢救 地方 政

27、府和 安 监 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企业的责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A、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B、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 报告事故、组织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

28、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调查 1、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查清事故原因;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

29、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30、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处罚 1、行政处分: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2、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2、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二)、处罚 1、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安全评

31、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证明 (二)、处罚 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不依照本

32、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一)、 违法行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

33、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六、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34、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35、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二)、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

37、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出租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之一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38、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违法行为之二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39、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十二、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协议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

40、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二)、处罚 1、该协议无效;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从业人员对违章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二)、处罚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2、在

41、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处罚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政府及安监部门对事故报告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处罚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处罚 1、经停产

42、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43、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十八、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

45、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九、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46、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

47、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无冲击地压威胁。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

48、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 (1)违规建设。该矿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该矿拒不执行。 (2)非法生产。该矿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生

49、产隐患。 (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1.尚福奎,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科技术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2.郑建华,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李金刚,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周炳义,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吕学增,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刘文成,刘官屯煤矿通风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李启新,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尚知国,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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