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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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3,立法必要性,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4,立法的宗旨,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

2、管理制度; 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5,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 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6,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5、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

3、行为。,7,内容特点,重在治理 突出核心 强化监督 责任追究,8,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共七章97条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65条,占2/3; 涉及主要负责人的8条; 规定政府部门的较多38条。,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10,核 心 内 容,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一、三大目标,11,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4、(1)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 (3) 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12,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三、两结合监管体制,13,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

6、四个方面: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五、四个责任对象,15,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

7、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六、三套对策体系,16,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七、安监部门三大职权,17,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六项责任,18,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九、从业人员八项权利,19,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十、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20,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十一、四种监督方式,

9、21,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十二、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22,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

10、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三种处罚方式,23,第一章 总 则,2.2 安全生产法的总体介绍,24,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25,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

11、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26,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7,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28,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

12、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 “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29,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 (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30,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1,政府的职责,1、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3、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6、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3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3,图解:,3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35,第二条 在中华

14、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6,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7,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8,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9,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40,第七条 工会依法

15、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1,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42,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16、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3,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45,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46,第十三条

1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47,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48,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49,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0,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18、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1,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2,三、安全生产必须资金的保证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 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后果承担责任。,53,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9、;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54,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1、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5,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0、和培训的规定: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6,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57,六、建设项目“三

21、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8,七、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1、矿山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9,八、安全设施与设备,1、 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竣工验收-竣

22、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60,2、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61,4、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 检测、检验-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

23、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5、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2,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 六个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A: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 B: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C: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63,2、重大危险源管理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 B: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

24、;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 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 E: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须报政 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64,危险物品、 重大危险源的含义,1、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计或场所。 4、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

25、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65,3、员工宿舍安全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66,4、危险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 A: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26、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67,十、劳动保护用品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十一、安全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68,十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27、: 1、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69,十三、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70,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

28、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71,十五、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72,图解:,73,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4,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

29、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5,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76,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7,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30、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78,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79,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31、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80,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1,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82,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32、目概算。,83,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84,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85,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3、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86,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7,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88,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34、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89,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90,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议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

35、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91,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92,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93,第三十

36、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94,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及措施。,95,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96,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37、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97,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98,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99,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随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随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38、租凭合同中的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00,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01,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02,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03,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39、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04,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5,5、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40、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6,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 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服从管理;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41、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07,四、工会的职权,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08,图解:,109,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来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42、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10,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他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111,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43、合同。,112,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13,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14,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15,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44、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16,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17,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118,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2、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

45、验收通过。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119,三、不得收费和推销 指定产品的规定,1、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120,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

4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1,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122,五、对安

47、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的要求,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4、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123,六、相关部门的配合,1、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124,七、

48、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八、对中介机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125,九、举 报,1、 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26,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

49、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127,十、新闻单位的义务及权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1、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2、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128,第 五 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29,一、事故的报告与救援,政府的责任: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按规定上报事故 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组织事故抢救 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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