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概述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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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概述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解读,本次授课目的: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构成体系 二、掌握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查找方法 三、了解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的要求 四、提高依法治档意识,了解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及其应承担的后果,在讲课前请大家先思考以下问题: 作为一个单位的档案员,应该怎样去开展工作才没有风险?自己目前的工作中存在哪些风险?,其实每个岗位的答案都是一样的,那就是: 依法治档(依法行政)。 因为,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会深究:工作中的每个步骤在法律、法规、规章、单位的工作制度中是如何规定的,你有没有按这些规定来执行?如果你觉得其中存在问题,有没有向你的直接领导书面报告并提出解

2、决方案?,举个例子: 有一天,有位市民提出要利用某份档案,档案室查不到,市民向信访部门进行投诉。那么,就会追查: 1.该份档案是否属于归档范围,有无向档案室移交。如果是,则文件形成处室需出示移交接收记录。如果没有接收记录,那么就判定处室未按规定进行归档。如果处室找不出该文件,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2.但档案室就没有责任了吗?非也!因为,档案部门应对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在此,档案室应负监管不力的责任。 所以,风险其实离我们很近!,所以,就前面的例子来说,作为业务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自己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向本机构兼职

3、档案员移交,兼职档案员一定要及时向档案室归档。留在自己身边就是定时炸弹!特别是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档案,更是如此,因为要提供利用是迟早的事。 作为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一定要牵头制定好本单位各门类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以及归档时限、归档要求,并且每年都要定期核对归档状况,适时发出催交通知。这样,万一出现了问题,也可以极大减轻自己的责任。,正是基于以上原则,我们就首先要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工作有怎样的要求。这也就是本次课程的意义所在。,本次课程主要讲以下两个问题: 一、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概述 (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查询方法 (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

4、单位档案工作的 主要要求 (四)档案工作法律责任 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解读,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档案法律档案法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法实施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地方性档案法规广东省档案条例 (四)档案规章,包括: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档案法-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根本大法。全国人大常委

5、会审议通过, 1987.9.5 公布,1988.1.1 实施。 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

6、法规和军事法规。 (一)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 国务院批准,1990.11.19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实施。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二)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4月2日出台(

7、组通字199113号)。 (三)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修订为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1日施行。,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一)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

8、署命令予以公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公布,共12条。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2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

9、施行。,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2008年5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改。,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五层次: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省、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 广州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档案

10、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等。,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总结:(一)档案法律档案法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法实施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地方性档案法规广东省档案条例 (四)档案规章,包括: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一、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效力 另: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二、档案工作法律法

11、规的查询方法 (一)在国家档案局网站首页的“政策法规”栏查询 (二)在广东省档案局(馆)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栏查询 栏查询 (三)在广州档案网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栏查询 (四)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的“查询数据库”栏查询 标准 国家档案局网站可查档案工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首先明确一点,按照档案法第五条的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到广州市来说,就是: 市档案局主管本市档案事业,并对市直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特别遵重各专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档案管理中

12、的意见和建议。 市直各单位的的档案机构(如综合档案室)负责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本单位各下属单位的档案部门(如综合档案室)负责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单位各内设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场 地、经费,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四)确保档案整理规范 (五)确保档案安全保管 (六)确保档案及时提供利用 (七)确保档案工作符合保密规定 (

13、八)确保档案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九)携带档案出境需通过同级档案局审核,省档案局审批 (十)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或者出卖档案复制件需经省档案局审批 (十一)接受市档案局业务指导、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绩效考核)、执法检查 (十二)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十三)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绩效考核),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成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依据: 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

14、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三、档案工作法律

15、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 要求 (二)保障档案工作经费 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16、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三)保障档案工作场地 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馆库、设施、设备。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17、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四)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依据:档案法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

18、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馆库、设施、设备。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五)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依据: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19、。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

20、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六)确保档案整理规范 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一个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加工整

21、理和保管。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七)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库房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 依据:档案法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

22、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李明华同志在全国档案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八)确保档案及时提供利用 依据:档案法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

23、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九)确保档案工作符合保密规定 依据:档案法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档案

24、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应当采取防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密局201417号),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九)确保档案工作符合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摘要): 1.收发文时,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应当分别登记,由此

25、在保密部门形成本单位涉密文件管理目录,作为涉密文件、档案的管理台账。(第四条第一款),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九)确保档案工作符合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2.向本机关、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移交涉密文件前,归档移交涉密文件的部门须进行变更、解密清理。 (第五条第一款)。,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九)确保档案工作符合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3.涉密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按以下要求编制:档案管理系统不符合分级保护要求的,在编制涉密档案的档案目录时题名栏著录“

26、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不得著录文件标题,备注栏著录“密级”。同时,在涉密文件管理系统备注档号。 (第七条),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九)确保档案工作符合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4.对拟移交档案馆的涉密档案,机关、单位档案部门要配合涉密文件移交部门完成秘密变更、解密清理工作后,方可向档案馆移交。(第五条第二款),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十)确保档案及时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规定 穗档201431号) 依据:档案法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27、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动,国家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机关、

28、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二)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重要会议及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字画和照片、录音、录像等文字、声像资料; (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十一)携带档案出境需通过市档案局审核,省档案局审批 依据:档案法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档案

29、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

30、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十二)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或者出卖档案复制件需经省档案局审批 依据:档案法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

31、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制件。,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十三)接受市档案局业务指导、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绩效考核)、执法检查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

32、、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 主要要求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要求 (十五)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绩效考核) 依据:档

33、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

34、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的 可以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四、档案工作法律责任,四、档案工作法律责任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35、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

36、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档案工作法律责任 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

37、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

38、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

39、期限移交或者拒绝移交档案、电子文件和档案的电子目录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不履行收集、整理和移交重大活动档案义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八)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40、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寄存档案的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公布或者利用寄存档案的; (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解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一览表,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 适用对象:单位和个人 纪律责任 具体行为:共22条,其中14条 列举20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

41、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个人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行为人予以处分。这里所称的负有责任

42、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这里所称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条中所称的“据为己有”,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归档文件材料、资料脱离正常的存放场所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认定为“据为己有”外,有些部门为了方便利用或其他原因,将

43、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留存本部门的做法也是“据为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本条所称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可分为3个层次理解把握。一是拒绝移交;二是拒绝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三是拒绝按国家规定移交,比如拒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立的整理规范、档案质量要求移交档案等。,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本条所称的“出卖

44、”档案,指的是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或者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关于档案的“赠送”,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并未涉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条所

45、称的“据为己有”,是在永久、定期(档案室、档案馆保管)或临时保管(利用、数字化)条件下的据为己有。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致使档案脱离正常保管场所超出合理时间的即应当认定为本条中的“据为己有”。,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

46、,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机关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

47、档案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经批准利用未开放档案并非有权公布档案,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48、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第十九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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