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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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八章 物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期限和诉讼时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六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沿革、特征 二、法人的本质 三、法人的分类,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沿革,一、自然人和合伙 二、无限公司 三、两合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词

2、首先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该法典及以后的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都未给法人下一定义。1922年苏俄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首次界定了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基本特征(2000年法硕简述题,6分),二、法人的本质,我国对法人的本质的讨论受德国民法学者的影响,德国主要有三种观点: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定说 3、法人实在说,三、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法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 我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3、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三、法人的分类,我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私营 外资参与:中资、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外资 组合形式:单一企业法人、公司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三、法人的名称和住所,一、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4、机构和场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立法许可主义) 3.许可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我国法人的设立的原则,1.企业法人 1)公司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准则设立、许可设立) 2)非公司企业法人(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特许设立) 3.事业单位 (需登记的为行政许可; 不需登记的为特许设立)4.社会团体 (特许设立,如妇联、共青团组织等;行政许可,如协会、学会等),三、法人的名称和住所,1.法人的名称 2.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

5、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身性质的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区别,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 机关或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

6、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权利能力限制说(无效),目的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说(效力待定),代表权限制说 (效力待定)*,内部责任说(有效),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能力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是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人只对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分支机构(见第六章),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公司制企业法人一般包括

7、: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 权力机关:股东代表大会; 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关:监事会,二、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是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法定代表人,如: 公司的董事长、协会的会长、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民通第49条(一)至(六),三、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可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

8、与民事诉讼。但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成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法人责任形态的变更 (三)法人宗旨等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一)企业法人的终止概念 (二)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概念和原因,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终止的原因: 1.自愿解散 2.强制解散 3.司法解散 4.破产解散 5.企业法人自动歇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1、事实终止主义 2、清算终止主义 3、登记要件主义*,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只有经过清算,法人的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清算应依法进行,清算期间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的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依照职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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