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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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目 录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述 (1)(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1)(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一)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1)1.追求司法效率的需要 (2)2.追求公正价值的需要 (3)3.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要求 (3)(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分析(4)1.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空白 (4)2.行政诉讼实践的经验积累 (4)3.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支撑 (6)4.其他诉讼制度的有益参考 (6)三、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实构建 (7)(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2、(7)(二)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内容(8)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 (8)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8)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 (8) 注释 (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3)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否应当立法并付诸司法实践,理论界已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主流观点支持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在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追求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一种方法,因此行政诉讼简

3、易程序的构建势在必行,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潮流。本文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目标和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司法概况,以及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这几个方面说明了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同时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制度构建和实践操作程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可以从适用标准的确定、审判组织的确立以及具体程序的设计等方面来具体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初步的理论指导。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构建;诉讼效率;司法实践Abstract Chinas current administrative pro

4、cedure law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o provisions 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imple procedure, summary procedure shall be put into legislation and whether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orists have thoroughly discussed, including the mainstream view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pport construction

5、 simple procedure. In the practice fiel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started in some area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grass-roots court simple procedure pilot job, and achieved good social effect and legal effec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imple procedure is pursuing judicial justice and e

6、fficiency, but also the need to resolve our countrys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actic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a kind of method, s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mmary procedure is imperative, accor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trend. This

7、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mmary procedure of the system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theoretical basis, value goal and exil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egislation general summary proced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nece

8、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From these aspect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mmary procedure system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Meanwhile the simpl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pecific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operating procedures carried o

9、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to think can from the standard applicable to determine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ging, organization and specific program design aspects of concrete building our simpl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hich provide for judicial practice preliminary theoretical guida

10、nce.Keywords :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imple procedur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Judicial practice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述(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的审判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也不是预备性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完整的基础性程序,其优势在于规定的各种程序措施比较完备,但不足之处在于程序较为繁琐,耗费的成本也较高。而

11、简易程序则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和省略,该程序在起诉、受理、传唤和举证的方式及审理程序上都相对于普通程序较简便,并且审限也较短。 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专门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用来审理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该制度的构建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使权利能得到及时救济。(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比较明确,主要是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还能够使行政案件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可以使广大民众能够普遍得到诉讼程序的救济。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行政诉讼简易程

12、序更简便灵活。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无须适用合议制度,也无须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从受理、审理到裁判的整个诉讼过程都是为了迅速定纷止争,从而凸显其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方式比较通俗化大众化,使民众更容易理解和参与诉讼活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故当事人一般不愿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和提示,使审判活动尽量平民化大众化,以便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1.追求司法效率的需要传统的诉讼正义理论将程序公正作为首要内容,而对效益与公正的

13、关系没有足够重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诉讼爆炸”时代的来临,使人们开始反思诉讼正义的真正内涵,即正义不仅包括公正,还包括效益。这种新的公正、效益观为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美国法官波斯纳甚至认为,效益与公正是同义词,并宣称:“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效率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简单的描述效率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所以提高效率的方式即是降低投入,提高产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判决的成本同时,我们决不能忽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诉讼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

14、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等。司法效率就是指通过充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司法运行成本,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就是法院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从具体当事人来看,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审理裁判以定纷止争,使当事人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权利救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能够降低司法资源的消耗,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从而实现诉讼效益。从行政诉讼原告的角度来说,如果寻求诉讼救济的成本过于高昂,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很可能不会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无论行政审判活动能如何完美地实现正义,都会成为空中楼阁而已。从行政诉讼被告的角度来说

15、,如果行政诉讼的成本过高,表面上看增加的是国家的财政负担,实际上却是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通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不仅能实现诉讼效益,还能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起推动作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还有利于优化国家司法资源的配置,将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使行政诉讼活动能够有效运转。对于众多的诉讼案件来讲,国家在司法制度上的投入是很有限的。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必须将司法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设置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使一些较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另一些较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这样的案件分流配置,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效率,使司法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2.追求公

16、正价值的需要从历史上看,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原因往往是受害人难以便捷的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获得司法的救助。现代法制国家原则上都禁止公民自力救济,那么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的生活,国家就应设置为保障公民权利能获得公力救济的健全的诉讼制度,减少人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负担和障碍。“在法治国家,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依法享有通过诉讼的途径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而不论受损害的权利是否值得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来予以维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权利受到的损害较小时,如果诉讼程序过于繁杂冗长

17、、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其理性的选择结果往往是放弃诉权,或忍气吞声,或通过非法的自力救济途径来使自身的损失得以恢复。这样必将扩大公民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使人民对国家的信任降低,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使每一位公民能够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获得国家司法权的平等保障。通过设置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以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切实的享受到司法制度带来的正义果实,而不至于被繁琐的诉讼程序及高昂的诉讼成本所阻碍,进而实现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正价值的追求。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效率”与“公正”都已成为现代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8、都是现代司法的核心追求,而简易程序的设置,正是顺应该价值目标的要求应运而生。3.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要求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因此行政法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当前我国的行政法治和行政管理体制处于初级阶段,执法混乱、行政违法等现象较普遍,行政纠纷仍较多,可是现实中求助于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案件并不多。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70余万起,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而且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几乎没有。这种状况并非是因行政机关严格的依法行政而减少了行政纠纷的发生,而是很多纠纷不大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敢或不愿启动

19、行政诉讼以解决纠纷。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空白正是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自行政审判工作开展以来,行政纠纷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长,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行政审判的任务繁重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就全国的行政审判情况看,1990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3006件,2008年受理案件数为108398件。”但该期间内的行政审判工作人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面对爆发式增长的行政纠纷案件,若仍全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限的司法资源则很难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所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有利于缓解司法实务中的现实矛盾。(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分析1.行政诉讼法

20、的立法空白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一直是适用普通程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立法上的空白,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留下了空间。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纠纷的日益增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重要性也逐渐受到关注,其效率价值被人们日益重视,这为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的最基本的前提基础。2.行政诉讼实践的经验积累“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6709件,共审结了一审行政案件498670件,结案率为947。2000年至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639736件,平均每年比前10年年均受案数上升1678。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

21、后,行政争议数量更是日益增多。随着行政案件的急剧增长,法院也开始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增强审判能力。2005年,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比例从69提高到516。法官队伍的素质结构明显优化,司法水平不断提高。”自2001年开始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官的职业准入要求提高,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也相应提高。经过多年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完全有能力从事行政案件的独任审判活动。行政审判队伍素质的不断加强,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提供了审判力量支持。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了坚实的法治土壤。行政诉讼法颁布初期,行政机关

22、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违法行政的情况常常出现。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逐步构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大多数行政机关都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积极配合法院的司法审查工作,能够主动地应诉答辩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审判活动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法院也逐步建立起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201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该通知中初步规定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则和操作程序,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

23、、答辩期限、审判组织和管辖法院、传唤和送达方式、开庭安排和庭审程序、结案和宣判以及简易和普通程序的转换等都作了初步的规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初步指导。海南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积极推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指导下,海口市龙华区基层法院、美兰区基层法院,三亚市城郊基层法院,琼海市基层法院,文昌市基层法院,儋州市基层法院等六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积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海南省试行以来,通过引入先行调解制度、建立口头诉辩制度、采用独任制审理、缩短为4

24、5天审理期限、简化传唤和通知方式等几个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上诉率比适用普通程序的低15.75%,而调撤率却高出23.34%。据海南高院介绍,在2010年12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而审结,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9天时间。去年,海南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撤诉的62宗行政案件,没有一件申诉、上访。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使得平均每件案件节省约4.96小时合议和庭审时间。6个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127宗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是32天,最短的审理时间仅9天。而同期,6个试点法院适用普通程

25、序审结的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68天,比简易程序的多36天。”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已经取得较为良好的效果,既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并且使民众与行政机关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保持和谐融洽的关系,将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了较好的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一切,都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现实基础。3.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支撑从行政诉讼的自身性质来看,其更适合设置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为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

26、审查。而对法律依据适用的审查主要涉及的是法律的理解问题,由法官独任审理即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会有行政执法的记录或行政案卷,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证据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已固定,所以司法机关基本不需要再进行调查取证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全可以适应这种审判工作的需要。换个角度来说,就特定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已通过行政程序对某次事件进行了处理,法院如若按照一审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其实质上同行政复议程序相类似,即对法律的再次适用和审查,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简易程序即可达到该目的,所以无需一律通过普通程序来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活动具有以上的特点,所以更加适合设

27、置简易程序制度以满足行政审判活动的需要。4.其他诉讼制度的有益参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初都没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判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了刑事和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置,显著地提高了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审判效率,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更好的结合在了一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在本质上相近似,并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来源于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完全可以参考或借鉴民事及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众多的行政案件其案情都比较简单,争议数额也较小,但基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

28、定,只能将这些案件统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势必造成程序的繁琐和资源的浪费。民事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长期实践则充分说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很大,因此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有其实践需要。三、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实构建(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一种审判程序而言,其构建的目的就是删繁就简,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来实现诉讼效率。但是提高诉讼效率不能以损害公正为代价,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诉讼制度首要和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相互配合为公正与效率之间价值冲突提供

29、了有效地解决途径。效益是一种更具体实在的价值,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划分以及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则,有助于公正与效益的平衡。但诉讼过程中如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过分限制以及诉讼程序的过于简化,都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会增加错判的成本而导致丧失程序正义。因此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时,平衡公正与效益两大价值必须有个前提即保障正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仅仅是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针对该特定类型的案件,简易程序须舍弃正常普通程序的部分环节,这是一种合理且必要的省略。合理构建的简易程序不应抛弃正当程序损害程序的正义,这是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时为保障公正所坚持的最基本底线,是应当始终坚持的。(二)

30、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内容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为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使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实能够起到简化诉讼提高效率的作用,必须根据行政纠纷案件的性质、类型等进行繁简分流。对于重大、复杂或疑难的案件,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基本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所以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可作如下规定:(1)小额行政诉讼;(2)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3)当事人合意并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经法官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4)其他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标准的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发回重审和依法应适用审判监督程

31、序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当事人双方在实体或程序上的争议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因此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参照民诉和刑诉法的规定来构建。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确定一般是考虑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一般均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必须更严谨的审理,因此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之一。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涉

32、案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较简单案件。我国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中, 也作出了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的规定,因此在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时也可参考这一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这不仅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还可以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具体设计,可借鉴民诉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如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被告提交证据及答辩的程序可以简化,如可将答辩期间规定为五日;传唤诉讼参与人的方式可以简化,如可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出庭;开庭审理程序可以简化,可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简化进行

33、;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缩短,如规定为45天;裁判文书内容可以简化,主要纳入判决理由及结果即可;宣判时间可以缩短,可规定一般的案件应尽量当庭宣判。同时为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参与权与程序选择权,可赋予行政诉讼的原告享有适用简易程序申请权,是否同意适用则由法院最终决定。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时,还可以考虑加入调解制度。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作用。然而针对可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行政纠纷案件,其本身争议不大或涉案标的较小,故可在一定条件下适用调解制度,以高效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维护官民之间关系

34、的和谐融洽和社会稳定。注 释 章武生著: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 1993年版,第297页。 胡云鹏: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探析,载咸宁学院学报2008年第28卷第5期,第55页。 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7年版,第549页。 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页。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89页。 宁杰、马倩: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第99页。 崔勇:困境与出路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载行政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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