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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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S C 8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3T XXX-XXXX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F i 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en i or care organ i zat i on(送审稿)XXXX-XX-XX 实施XXXX-XX-XX 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发 布目 次前言II引言In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分级25 总则26场所设置要求27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48消防安全管理组织59 消防安全制度810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9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512 消防档案1613 火灾事故处理17附录A (规范性) 防火巡

2、查记录 18附录B (规范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 19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矿业大学深圳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斌、解龙、梁晓华、梁燕、林泽钦、刘威、肖浩、张国辉、郑卉莉、吴凤、 高佳鑫、方萍为提高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 管理

3、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构建高水平“ 1336 ”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 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 69号)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国内相关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文件。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制 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及火灾事故处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内养老机构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5907. 1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XF 95 灭火器维修XF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4403/T 18320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5907.1、 GB 25201、 GB 25506、 GB 35181、 GB/T 38315 GB/T 40248、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16、GB

6、 50140 GB 50974、GB 51251、GB 51309、JGJ 4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3. 1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场所)。3. 2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建筑内外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灭火和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的总称。4. 3失能老年人 the disabled elderly身体失去或部分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4分级根据养老机构场所规模、入住率等要素,将养老机构分为五级,实行消防分级管控。具体如下:a) 一级养老机构:床

7、位数 50;b)二级养老机构:50 床位数 500o5总则5.1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提高单位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发生火灾、降低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5.2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5.3 养老机构因存在既有建筑或临建房,确实难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应停止使用,或进行专家评 审、专家论证工作,确定技术补偿措施,有效保证防火安全。5.4 五级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 险。6场所设置要求6.

8、 1 一般规定6.1.1 养老机构所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结构耐火、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建筑构造、建 筑装修、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 GB 50016、GB 50084 GB 50116 GB 50140 GB 50222 GB 50974 GB 5125K GB 51309 GB 55036、GB 55037、JGJ 450、MZ/T 032等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6.1.2 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 库、大型商场市场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 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9、养老机构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不应与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6.1.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机构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 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6. 1.4符合原建造、改造时消防技术要求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适用最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确有困难的,可调整适用,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改造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DB4403T XXXXX-XXXX6. 1.5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 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6.2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 2. 1养老机构所在建筑耐火等级

10、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要求,且不应低于三级。6.2.2养老机构宜设置在首层和一、二层;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 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6. 2. 3养老机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宜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32 m楼层上,不应布置在楼地面 设计标高大于54 m的楼层上;b)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c)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d)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 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且

11、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6. 2. 4养老机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 h的楼板与其他区 域分隔。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1.1.5 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 火分隔。1.1.6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养老机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与其他建筑上 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机构,可与其他建筑共用消防控制室。6.3 安全疏散和避难救援设施6.3.1 3.1养老机构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 内疏散楼梯应采用

12、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 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养老机构,宜在32 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 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6.3.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 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o6.3.3 疏散楼梯有效净宽度不应小1.2 m,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可根据需要设置适老化扶 手。6.3.4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1. 4m范围内 不应设置踏步。老年人居室开向公共内

13、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疏散门的开启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a)老年人用房的门不应小于0. 8 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 9 m;b)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不应小于1. 1 m;c)首层疏散外门不应小于1. 4 mo6.3.5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 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 4 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 大于1. 4 m且小于1. 8 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 8 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 大于15 mo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6.3.6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设置外窗或外阳台。外窗净高度和净

14、宽度均不应小于1.0 m,下沿距 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mo外阳台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 mo6.3.7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建筑外墙门窗、阳台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 栅栏等障碍物。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6.3.8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in?(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 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养老机构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养老机构设置与疏 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敞开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 可不

15、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m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 电梯的前室。6.3.9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 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6.3.10 10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in?(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 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6.3.11 养老机构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 设置应符合消防电

16、梯及其设置要求。6.3.12 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床铺应为滑轮床铺,方便火灾时紧急疏散逃生,并应根据轮椅、活动床的 疏散需求设置高于规范要求的疏散通道和无障碍通道。6.4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6. 4.1养老机构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4. 2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 4.3公共餐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置大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 4. 4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养老机构、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养老机构应在疏散走 道和主要疏散路线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

17、标志。6. 4.5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0 ho6.4.6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0 Ixo6. 4.7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6. 4.8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不大于1.5 m,底部离地 面高度不宜小于0.08 mo灭火器箱不应上锁。6. 4.9除一级养老机构外,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3 Ao6. 5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6.5. 1装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应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应减少安全出口。6.5.2 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

18、和难燃材料,不应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6.5.3 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应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 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6.5.4 养老机构不应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 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6.5.5 养老机构不应在原有建筑上部搭建彩钢板房供人员居住、办公、活动使用。6.5.6 临时搭建的彩钢板房不应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7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DB4403T XXXXX-XXXX7. 1养老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

19、制,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接受社会监督。7.5. 养老机构在与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遵守养老机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新建、 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功能调整)等建设工程时,养老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7.6. 养老机构的消防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7. 4养老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其消

20、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7.5 四级、五级养老机构应报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情况。7.6 五级养老机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 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7.7 养老机构宜在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电气火灾监控等新技术、 新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7.8 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四级、五 级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接受辖区消 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

21、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7.9 养老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设施,可作为 消防安全管理辅助设施应用。8消防安全管理组织8.1安全管理部门8. 1. 1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8. 1.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工作:a)安全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息汇总上传工作;b)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c)组织制定本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e)督促、检查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

22、事故隐患;f)分析安全问题,督导落实整改情况,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8.2消防安全责任人8.2.1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I。8. 2.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c)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汇报;d)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e)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23、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f)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g)按规定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办公场所;h)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D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赋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奖惩和责任追究权利。8. 2. 3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8. 2. 4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b)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

24、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d)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e)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8.3 消防安全管理人1. 3. 1四级、五级养老机构应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未确定消防 安全管理人的,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养老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 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 训。8. 3. 2养老机构的消

25、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 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c)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灭火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e)组织管理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f)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

26、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组织实施对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和奖惩;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D管理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j)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8.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8.4.1 消防控制室应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 h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1人。8.4.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以下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

27、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DB4403T XXXXX-XXXX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 安全管理人报告;d)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8.4.3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明确消防值班人员,并实行不间断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 现和消除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发现火警后按照值班应急程序处置。8.5 消防设施操作员8. 5.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1.1.2 按照制度

28、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1.1.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1.1.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8.6 志愿消防队员8.6.1 养老机构应配备志愿消防员(队),人数一般不少于员工总数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 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8.6.2 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a)熟悉本单位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和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好器 材装备维护保养,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岗位的职责分工;b)参加消防业务

29、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消防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会 组织人员疏散、会扑灭初期火灾;c)做好岗位日常消防工作,进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及时劝阻、制止影响消防 安全的行为;d)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参加通讯联络、扑救火灾、疏散引导、 安全警戒等消防救援。8.7 防火巡查人员(安全员)职责8.7.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8.7.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8. 7.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8.8 电

30、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8.9 . 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 灭火基本技能,持证上岗。8.8.2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8. 8. 3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8.8.4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8.9工作人员1.1.1 1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1.1.2 班前班后检查岗位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危险源使用等火灾风险,及时整改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向部门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

31、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1.1.3 护理人员对管理区域的老年人开展针对性的火灾风险辨识、疏散出口提示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培 训I,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督促老年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1.1.4 火灾时,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做好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疏散引导、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等 工作。8. 10入住自理老人8. 10. 1入住自理老人应共同维护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 定。8. 10.2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作(护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8.10.3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了解安全知识、逃生路线,听从指挥自助互助疏散逃 生。9消

32、防安全制度9. 1养老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 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需要适时修订完善。9.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a)消防组织制度;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c)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e)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g)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i)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j)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k)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m)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n

3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o)消防档案管理制度。9.3 消防组织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9.4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 容。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 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 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9.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 情况记录、奖惩办法等内容。9.6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34、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 法、情况记录等内容。DB4403T XXXXX-XXXX9.7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 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9.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器材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 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9.9 危险源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 位和内容、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记录等内容。9. 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 事项、情况记录、演练的小结与评

35、估等内容。9. 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 容。9. 12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保障措施。9. 13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仓库管理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9. 14养老机构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明确消防控制室人员要求、设备操作程序、交接班程序、注意事项等; b)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消防设施的操作步骤、应急程序、注意事项等;c)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明确变配电设备操作人员要求、巡视、断开电、维护保养、检修、注

36、 意事项等;d)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要求、安装、调试、维修程序、注意事项等;e)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现场要求、调试、维护、维修、操作程序、注意 事项等;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明确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划分条件和要求、作业准备、操作流程、应急 处置、注意事项;g)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0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0.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10. 1. 1养老机构内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内活动区域、廊道不应吸烟、烧香,不应使用明火照明、取暖;b)使用熏香、蚊香等物品时,应放置于带有防护罩的金属等不燃器具内,并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 离;c)艾灸、拔罐等中

37、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全过程火源管控;d)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 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 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10. 1.2养老机构内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 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相应的施工资料。电气线路规格应与养老机构用电负荷相匹 配,不应超负荷运行,不应私拉乱接电线;b)电气线路宜暗埋敷设,确需明线敷设的,应采取穿阻燃导管或阻燃槽盒等防火保护措

38、施。在有 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c)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 5 m以上的安全距离。使用发热式医疗设备和电熨斗、电吹风、电 热毯、电取暖器等外表面温度较高的电器产品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使用时 应有必要的监控或保护措施,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d)不应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应在老年人居室、老年人休息室内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 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e)用电设备不应带故障使用,避免超期服役;老旧、绝缘层破损的电气线路应及时更换;f)设有UPS

39、电源及蓄电池等备用电源的,应定期保养检测,出现故障应及时更换;g)不应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应在建筑内为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不应从室内拉“飞 线”充电;h)建立大功率电器设备用电档案,标明品牌、购买日期、报废日期和责任人;D 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及时整改电气火 灾隐患,并记录存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电气安全检测。10. 1.3养老机构内用油用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配置专人负责管理、登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b)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 火措

40、施和灭火方法;c)应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不应超额储存;d)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e)药品库房、供(用)氧房、液化气瓶间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并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禁火标志;f)供氧房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做好标识。输氧结束后应关闭气阀、撤出氧气瓶 并送回存放室,不应将氧气瓶留存在老年人居住房间内及活动室等场所。吸氧时需要注意防火、 防震、防油、防热;g)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 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

41、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 应沾染油污;h)核磁共振机房应配置无磁性灭火器;D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10.2 消防设施、消防管理10.2.1 1养老机构应按照GB 50444、GB 25201、XF 95、XF 503的要求,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 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建 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10.2.2 养老机构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 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

42、况。10.2.3 自身不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养老机构应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或由物业公司签订。当事人在订立的委托合同中,应约定各方关于消防 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年至少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 次全面检测,并形成月度报告和年度检测报告备存,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 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10.2.4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标识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 用、检查和维护方法。10.2.5 消防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不被埋压、圈占、遮挡,不被覆盖涂料、油

43、垢等污物;距室外消 火栓、水泵接合器2.0 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10.2.6 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 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10.2.7 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 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 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10.2.8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

44、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10.2.9 不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 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经养 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消防设施停用 时间超过24 h的,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10.3 消防控制室管理10.3.1 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 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10.3.2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

45、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 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10.3.3 不应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 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0.3.4 不应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 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不应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10.3.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 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10.3.

46、6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 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 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10.3.7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 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 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0.3.8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10.3.9

4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养老机 构,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10.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10.4.1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设置明显标识,实行规范管理。10.4.2 在养老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 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10.4.3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畅通,不应占用、锁闭、 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应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10.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 证正常使用。10.4.5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自 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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