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新时代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体制,根据国 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使 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 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 营性项目为主。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 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 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采取政府与社会资
2、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的 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 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 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 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会同财 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市、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第五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职责。阜城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不是政府职能部 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
3、理工作,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 施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调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同级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同级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除交通、水利行业外的项目初步 设计审批工作。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跨地区以及涉及综合平 衡、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省发展改 革委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 施工许可;依照监督权限对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包括审核资 金计划、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财政承受 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
4、按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要求督促项目业主单 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规部门负责项目用地保障服务、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指 导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交通、水利项目的初 步设计审批工作;做好交通、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公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 投标限价进行审查。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 行业内同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项目前期工作与办理行政许可,推进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出工程建设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 书,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
5、审与选址意见书,牵头办理土地报批和 工程规划许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 查等工作;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论证初步设 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 能予以确认。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 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 可(开工备案)、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生态环境、审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上政府部门有关职责,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
6、单位应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依 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方案、用地方案 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其中, 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还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第七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重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 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 证)。重点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资 金来源和用地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审 查意见。其中,项目资金来源和用地方案应征求财政、资规部门 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报经同级政府分管负
7、责同志 同意。第八条 市本级项目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县(市) 区项目经同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阜城新型城镇化项目建 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将项目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未列入计划 的,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同 级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依法办理土地报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或开工备案)等审批手续,完成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 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健康、文物资源等专项审查或评 估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
8、线平 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 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 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发展改革 部门审批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文本 以及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 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批 准项目建议书。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 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 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
9、可行性、投资估 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 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向资 规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后,报发展改革 部门审批。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采取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 市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 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 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资规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
10、计条件后,项 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出 工程建设需求,对业主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代 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规划方案设计 完成后,报资规部门进行业务审查,需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 会主任会议审议的,由资规部门审查合格后报会议审议。水利、交通行业内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 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 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
11、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 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及征地拆迁费、建设项目 管理费、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项目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投 资估算和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 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 (核定)。第十四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 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
12、目建议书)。(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 行。对审批层级在省级及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有 关审批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招标前,财政部门应出具资 金来源证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 方可招标。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控制施工图 设计,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施工招 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预算
13、之内。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 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 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批 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 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 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 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 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 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
14、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 求项目代建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 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 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代建单位重新编制和报 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 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 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 序报原投资概算批复部门核定。申请时应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 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
15、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 方法;(三)项目代建单位新增投资额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并征求本 级财政部门同意;(四)项目代建单位出具的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 核定概算10% (不含),且可以使用预备费解决的,不予调整; 对于确需批复调整投资概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部门组 织相关部门评审后核定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 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中需财政追加 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根 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批复调整。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法定程序批准
16、擅自增加建 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 概算的,除按照程序申报调整概算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 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明确项目法人(业主)单 位和代建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认真 落实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规定。第二十三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 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 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 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 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 定I公开项目审批结果。第二十四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将 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在一定期限 内限制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