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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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政策详解,本次讲座的历史背景,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2、配套法规配套制度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将陆续发布。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优惠产业目录、优惠政策过渡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将在近期陆续发布。,另外

2、,一些具体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如:老税法中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铸件数控机床行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都规定了指定用途的退税款可以不并入企业纳税所得额,而相关内容在新税法中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处理?新实施条例对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设定为3年,那么老企业原来已购的此类设备是否允许调整折旧年限?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的老企业如何执行新税法有关优惠条款?另外,2007年3月16日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过渡期如何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如已获得审批的可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4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2008年是否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已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是否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等

3、等。,3、2007年12月7日9日,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明确指出了2008年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提出着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 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 大力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管理。 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 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1、要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纳税申报要求。 2、要不断深化企业所得税审批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3、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不断加

4、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减少纳税信息的重复采集。 4、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汇算清缴、税务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降低企业所得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的重大意义,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形成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发挥了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职能,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5、,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3、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改进社会保障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扣除政策,实施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优惠政策等,形成支持改善民生的政策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4、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重点放到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产业等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5、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经验,通过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源泉扣缴、纳税调整等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保证企

6、业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为深入推进税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6、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7、“五个统一”、“两个过渡”: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两类过渡政

7、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新税法新条例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共8章,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8章,133条。 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8、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 第4章“税收优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对企业纳

9、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一、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 三、税率,一、纳税人,1、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注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详细规定 税法第一条所称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

10、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注释)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11、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 (七)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九)除一至八项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二、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

1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注释: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二、纳

14、税义务,(2)纳税义务具体内容: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

15、,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具体内容: 非居民企业区分在我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及其来自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否实际联系,确认其纳税义务: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设立的 未设立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设立的,未设立的,三、税率,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二、收入总额 三、各项扣除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六、法律冲突,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17、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收入总额,1、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

18、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2、收入总额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

19、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六)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

20、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九)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

21、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3、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22、、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6、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

23、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各项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

24、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1、内容,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

25、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2、扣除条件及标准,(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

26、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

27、、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6)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28、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8)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企业依照法律、行

29、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14)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30、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

31、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注释)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指企业向股权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分配

32、利润和其他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3、不得扣除项目,(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四、资产的税务处理,1、计价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

33、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固定资产,(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

34、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

35、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4)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6、,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5、注释)固定资产的范围: 房屋、建筑物,是指经营活动使用和为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房屋等;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通气、通水、通

37、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共同学习 共同提高,3、生物资产,(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

38、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4、无形资产,(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

39、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40、(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3)摊销计算: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5、长期待摊费用,(1)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按租赁合同规定由承租方负担的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改扩建

41、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2)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42、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6、资源开发企业资产税务处理,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7、投资资产:,(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3)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4)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

43、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7、存货,(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3)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4)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

44、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8、资产转让与重组等:,(1)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资产的净值 ,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

45、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课间休息,课间休息,六、法律冲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三章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二、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

46、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47、,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

48、以上股份 。 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4、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四章 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包括: 一、免税收入项目 二、减征或免征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民族自治地方,六、支出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 八、几乎进步 九、资源综合利用 十、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投资 十一、专项优惠 十二、税收优惠的征管,一、免税收入项

49、目,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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