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股份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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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股份合作社章程 (仅供参考)为了发展林业经济,规范合作经营,确保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上级的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股东意愿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股份合作社名称和地址第一条 股份合作社名称: 东昌区 乡(镇) 村 片第 林业股份合作社 第二条 股份合作社地址; 乡镇 村 片第 自然屯第二章 股份合作社经营范围林木的经营管护、植树造林、林产品的经营利用;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生产、销售、加工、承包、租赁、开发等。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股东名称(见花名册)第四条 以林权改革中获得的全部林地林木股份投资入股。第五条 本社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

2、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本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第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按股份承担本社的债务;(三)有参加本社造林、护林、发展林业产业的义务;(四)有参加防火和灭火的义务;(五)有维护本社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八条 股权允许转让、继承、赠予。第九条 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

3、股权时,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讨论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条 股权发生变动后,由本社将受让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于股东名册。第十一条 转让股权不得违反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第六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成员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第十三条 本社内设理事五名、监事五名,由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投票产生。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代表(以户为单位)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或者监事;(三)决定重

4、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不得担任监事。其职责是:(一)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向大会做报告。(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三)拟定本社的经营管理计划。(四)拟定林地发包和租赁方案。(五)拟定林木采伐和拍卖方案。(六)拟定林地征用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七)拟定收益分配和安置补偿分配方案。(八)对本社章程的

5、修改提出议案。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不得担任理事,其职责是:(一)向股东代表大会做监督工作报告。(二)监督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三)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四)监督林地征用和安置补偿的有关情况。(五)监督财务收支情况,负责财务公开。(六)监督林地发包和林木采伐情况。(七)反映股东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名额和产生办法本社设理事长一人,在理事当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最高执行官,对本社的事务负总责,职责是:(一)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主持股东代表大会。(二)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三)起草本社的经营计划,向股

6、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定合同,处理日常事务。(五)起草各种收益分配方案,报理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七)处理理事会、股东代表达会授予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 管理、经营、流转和使用第十九条 本社的林地、林木由理事会依法统一管理和经营,采取经营、承包、转让等方式扩大林业资产总量,加大林业资金投入,提高林业整体实力,促进林业大发展。山林流转、承包发生后要及时报林业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二十条 本社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暂时实行社帐乡管的办法。本社不设专职财会人员,账目由农经站设专人记账。财务的收支,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执行。禁止外借、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收入支出按股分配。第九章 股东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对本社的财物和财务进行全程监督,并负责事务监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不再另设监督和理财小组。第十章 本社的章程,是依法管林、治林的依据,是全体股东的行动准则,由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后生效。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从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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