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申请书】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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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特征码 SdbEZxSSIKRezRCfokId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 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 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 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 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

2、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 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 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 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第 2 页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

3、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 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 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

4、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 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 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 3 页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 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 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 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

5、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 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 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 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 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 殊党费” 。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

6、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 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 4 页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 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 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 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 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 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

7、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 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 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 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 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 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 5 页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

8、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 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 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 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 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 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 济活动,

9、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 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 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 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 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 第 6 页 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 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 织通报。党支部应

10、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 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 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 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 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 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 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 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

11、 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 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 理。 第 7 页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 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 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XX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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