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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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4,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此类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这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一部分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2、的,个别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的种类 此类犯罪设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分为八节,有92个条文,规定了94个罪名。此后,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并对逃汇罪作了修改。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本类犯罪作了补充和修改。又增加了一个罪名,修改补充了8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并将其中的一个罪名分为两个罪,从而使有的犯罪罪名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本类犯罪共有97个罪名,具体分布如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9种具体犯罪 (二)走私罪,包括10种具体犯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

3、秩序罪,包括14种具体犯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25种具体犯罪 (五)金融诈骗罪,包括8种具体犯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12种具体犯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7种具体犯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12种具体犯罪,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依法应受刑处罚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中对该罪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进行了修改

4、,主要是将其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并提高了法定刑。,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类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消费者(包括实际的和潜在的消费者)的权益。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伪劣商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失效、变质的产品。,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关于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是: 第一,以假充真;

5、第二,以次充好; 第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体只要求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但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是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种类 我国刑法关于该 类犯罪规定了11个条文,可以概括为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3条)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条)。,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行为的情况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章以下各罪名,均属于这种情况,应按此处所说办

7、法处理,以后不再说明。,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处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

8、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2.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 此两种犯罪存在交叉的现象,但是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是(1)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3.与本节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2)认定犯罪的要件不同。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0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

9、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0、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药品生产、销售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中药品的生产、销售秩序是主要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分标准不符的; 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以假药论处:,第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第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第三,变质的; 第四,被污染的; 第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11、原料药生产的; 第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本罪所说假药专指人用药,不包括兽用药或其他动植物用药。,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明知要危害药品的生产、销售秩序、侵犯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仍进行生产与销售。,(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 1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生产假药,是指违反药

12、品管理法规,非法加工、制造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是指将自己或者他人生产的假药非法出售的行为。 2.如何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具体包括: (1)制造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药品行为 ; (2)将非药品加工为药品的行为; (3)将他种药品包装后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 (4)未获取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而生产的。 行为人销售上列药品的行为是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

13、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主要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所必需的有效成份的。,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看犯罪对象是否是假药; (2)要看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看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是否有罪过,(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141条的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为以下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14、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第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三,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惩危害”;生

15、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四、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包括: (1)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惩危害,始构成本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42条第一款、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16、,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的,通常是指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重伤等后果发生。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

17、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

18、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七、生产、销

19、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三节 走私罪,一、走私罪概述 (一)走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禁止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进出国(边)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走私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走私罪的客体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即对外贸易管制。该制度包括下列四方面的内容: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根据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影响大小程度实行准

20、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2)对非贸易物品根据该物品的性质、种类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金融、外汇实行国家管理,控制、统一经营、禁止私下交易、兑换的制度; (4)对进出口的应税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走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四种: 一是通关走私; 二是绕关走私; 三是变相走私也称后续走私; 四是间接走私又称准走私。,

21、3.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走私罪的,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4.走私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二)走私罪的种类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走私罪有以下10种具体罪名: 1.走私武器、弹药罪 ; 2.走私核材料罪 ; 3 .走私假币罪 ;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走私废物罪,二、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

22、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中关于武器、弹药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和枪支管理制度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 走私武器、弹药无数量、情节上的限制,只要走私武器、弹药,即使是情节较轻的也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其他危险性物品,若这些危险性物品本身就是一种武器或是武器的弹药、

23、填充物,应直接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理;若这些危险品只是制造某种武器、弹药的原材料,则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并结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分为下列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

24、的。,第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上述第一个量刑档次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第二个量刑档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武器、弹药

25、达到第二个量刑档次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此外,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武器弹药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

26、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走私犯

27、罪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和其他非法物质利益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并无此规定,所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牟利的目的。,(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

28、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四、走私文物罪,(一)走私文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走私文物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地说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有关文物出口的管理

29、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文物是指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一切有价值的遗迹和遗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在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 )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

30、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2.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走私文物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单向性的特点。也就是刑法规定只有在携带文物出境的情形下,才以走私文物罪处罚。而对于文物进境的情况则没有规定。,3.走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走私文物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走私文物罪。 4.走私文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走私文物罪。,(二)走私文物罪的司法认定 1.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

31、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走私文物罪与它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4)犯罪的主体不同 2.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它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3)客观方面不同,3.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如下: (1

32、)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三)走私文物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第151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走私文物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或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

33、文物达到前述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2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文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第15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文物罪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是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

34、,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是无法追回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五、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禁止境外废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实践中本罪以单位或者单位名义实施的居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

35、是境外的废物,而仍将其走私进境,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废物罪的处罚 犯走私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六、走私核材料罪 七、走私假币罪 八、走私贵重金属罪 九、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十、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十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

36、、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侵犯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自然人主体, 绝大部分

37、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有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不限于此。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由故意构成,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以及修改后的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包括以下两类: 1.损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2.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犯罪。具体包括: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

38、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39、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1.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以外的企业登记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能否依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已经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因被识破而未能获取公司登记的,是犯罪未遂还是不构成犯罪? 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关系。,(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40、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准备成立公司期间,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且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罪包含两种行为:其一是虚假出资行为

41、;其二是抽逃资金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认定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合法行为、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其一,抽逃出资的行为与依法撤回股款的行为的区别。 其二,虚假出资行为与出资不足额的违约行为的区别。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情节。,2.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罚

42、 刑法第159条规定,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

43、行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或者个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具体包括: (1)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 (2)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主体。 (3)欺诈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4.主观特征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司法认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是否数额巨大、后果严

44、重、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1)二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二者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3)两罪的行为主体和客体也不相同,(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

45、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财会的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有关人的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首先,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次,行为人将编制的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股东或者社会公众。 第三,必须是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6、。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错制财会报告行为的界限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观故意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客体不同, (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罚 刑法 第161条规定,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7、、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会计资料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从司法实践看,实施本罪的,往往是会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也可能是其他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三个方面考查: 一是行为对

48、象; 二是主观上是否是出于故意; 三是情节是否严重。,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犯罪对象范围不同 行为方式不同 结果要求不同 (2)与偷税罪的界限 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62条规定,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

4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竞争优势。,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 (2)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 同类营业,就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营业。 (3)获取了非法利益,数额巨大。,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国有公司的界定 (2)董事、经理的范围 此处的董事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董事。 此处的经理应包括总经理、公司法中规定的经理、经理空缺时代行经理职权的副经理、子公司的经理、以及不戴经理头衔的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厂长、总裁、主席等。,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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