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五节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doc

上传人:流浪地球 文档编号:4497549 上传时间:2019-11-1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4.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五节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五节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五节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五节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五节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新精品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