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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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特征码 IHJCpCeklSnfdETzgruK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 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 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

2、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 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 2 页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 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 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 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

3、 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 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 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 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 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 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 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 第 3 页 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 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

4、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 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 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 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 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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