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高中)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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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学校章程1、省高级中学章程二、国家教育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部门管理制度(一)学校办公管理制度1、省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2、省高级中学行政办公会议制度3、省高级中学公开、承诺制度4、省中学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5、省高级中学公务接待规定6、省高级中学公务用车管理规定7、省高级中学办公室职责8、省高级中学办公室档案管理条例9、省高级中学研究生奖励条例(二)、学生管理制度1、八礼四仪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3、中小学生守则4、中学生基本行为规范5、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7、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8、学生综合素质

2、评价实施细则9、学生一日常规10、学生行为安全须知11、校园安全、文明交通管理制度12、寄宿生规则13、宿舍舍长职责14、值日生职责15、宿舍内务整理、卫生打扫标准16、学生自主管理实施方案 17、学生胸卡佩戴制度18、升旗制度19、门卫工作常规考核条例20、生活指导老师工作职责21、生活指导老师工作考核细则22、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条例23、省高级中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24、中学卫生防疫责任制25、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6、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三)、教务科研管理制度1、教学常规2、中学行政听课制度3、实验室规章制度4、图书馆制度5、省高级中学教育教学比赛奖励办法6、省高级中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7、省高

3、级中学学科(含艺术、体育)竞赛奖学金条例8、省高级中学学科竞赛活动条例9、省高级中学校本研修制度10、省高级中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四)、总务后勤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现金会计工作职责4、总账会计工作职责5、食堂保管员岗位职责6、食堂财务管理制度7、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8、食堂管理制度9、食品留样制度10、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11、食品卫生“五.四”制度12、食堂司务长工作职责13、食堂现金会计职责14、食堂总账会计工作职责15、食堂食物中毒紧急处理预案16、保管员制度17、电工制度18、基建管理员制度19、绿化管理员制度20、弱电工制度21、水工制度22、卫生保洁制

4、度23、学校停电应急处理预案一、学校章程省高级中学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2015年9月29日通过)序言省高级中学建校于1950年2月,时归如东县人民政府管理。学校署名为“苏北初级中学”。1954年,县界重新划分后,学校改名为“如皋县初级中学”。1958年增设高中,升为“如皋县中学”。1984年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1993年荣膺“省模范中学”,2001年被确认为“国家级示范高中”,2004年转评为“省四星普通高中”。学校秉持“学生主动向学,师生学校共生”的宗旨,努力培养人格健全、素质高雅、敢于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5、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省高级中学,英文名字为Baipu Senior High School Jiangsu Province。校址为如皋市镇蒲涛路54号。邮编 。官方网址为http:/www. 学校是如皋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3年学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理念文化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在活动中幸福成长”。 第五条 学校办学特色为“生态教育”(生本德育、活动

6、课堂、绿色文化)。“四个工程”(学会一项运动、掌握一门艺术、规划一段人生、培育一种气质)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载体。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为南通市基础教育改革示范性窗口学校、省名校、国内现代化特色高中。第七条 学生的培养目标为培养人格健全、素质高雅、敢于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营造自主、体验、和谐、互动的教研氛围,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追求卓越”;校风为“文明、团结、求实、进取”;教风为“敬业、严谨、博学、开拓”;学风为“尊师、守纪、勤学、创新”。第十条 校徽为 ;校刊为蒲公

7、英,校歌为中学校歌,校庆纪念日为5月4日。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

8、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第十四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

9、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充分发挥青年在学校建设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如下:(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10、(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审议学校岗位设置及职责、考核方案等各项制度。(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

11、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行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校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全体教职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用、重大项目安

12、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开展监督。协助学校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各方面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信箱,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

13、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 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设施。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第二十五条

14、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颁发的中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实施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八条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实效。(1)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主旋律。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集中举行升旗仪式。坚守思想政治课主阵地,各

15、学科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全体教师坚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2)构建以学业、生涯、生活指导为内容的学生发展指导体系,重视学生社团建设和学生心理辅导,培育学生阳光心态、进取品质,健全学生人格。(3)完善成长记录袋评价机制,引导学生在同伴评价中自励自省;健全“导师制”,在帮助扶持中促进学生自立自强;加强班集体建设,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4)深入持久地开展十大德育品牌活动,在德育体验中澄清价值误区,努力实现爱国、爱校、爱家乡、爱自己的有机统一。(5)主动联系家庭、社区,建立健全家长学校运作机制,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的和谐统一。第二十九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实施教学

16、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维护课程表的严肃性,禁止私自调课或擅自停课。第三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校本化的课堂教学改革方向,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坚持开发校本课程。尝试推进“走班制”,有序实施分层分类教学。第三十一条 学校统一管理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禁止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第三十二条 加强核心备课组建设,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听课评课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第三十三条 严格考务管理。认真组织命题、监考、阅卷、考分统计等工作。加强对命题的管理和指导,对试卷和考试情况及时科学评估,及时反馈调整教学。考试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

17、案。第三十四条 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级科研课题,每学期每个教研组都要有教研专题,每个教师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论文。继续办好蒲公英校报。第三十五条 实施实验教学改革,鼓励师生积极设计探究性实验,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第三十六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上好两课两操两活动,定期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每年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卫生部门的学生健康状况分析报告研究对策,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心理咨询室建设水平,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跟踪研究个案,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肃招生、

18、毕业证书颁发等纪律制度。第三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合理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药品、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第五章 学生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2)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的不公平对待有权提出申诉。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选择合适的选修科目。(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参加各类学生社团,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图书资料等。(4)接受发展指导,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

19、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3)端正学习态度,发扬钻研精神,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全面提高自身素质。(4)严于律己,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讲粗话脏话。不乱涂乱画,不乱扔乱抛,不在校内骑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5)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和学生形象的事。(6)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制度,经教育不改的学生给予处分。学生如有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异体质的学生以

20、及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定期为教职工体检,并组织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多种途径的培训。组织教师进行个人成长规划的制定,建立教师成长档案,并将规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领导和分工,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

21、爱护学生,严禁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滞后生,不擅自向学生收费,不接受家长吃请送礼,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做到教学“六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批改作业、认真辅导(特别是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答疑、认真监考、认真阅卷。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个人小结。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取得显著成果和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教师,要根据法律条文追究其责任,并实施相应的处理,如有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五十条 总务处必须树立“服务

22、育人”的观念,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总务后勤人员要任劳任怨,廉洁自律。第五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执行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接受校监委、财政、物价、审计、税务和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和招投标制度,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程序合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在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和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对采购目录以外或未达到集中采购限

23、额标准的分散采购,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规范采购。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三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更新,特别要严格执行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危房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防公物浪费和流失。第五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明确门卫的岗位职责,防火、防“电”、防盗,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

24、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就餐师生的健康;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第五十六条 规范接受社会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

25、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 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第五十九条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第六十条 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

26、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镇党委、人民政府,加强与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及其它安全防范工作,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第六十三条 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第六十四条 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第六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接受

27、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如皋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第七十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

28、与之发生抵触时;(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四)因切实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时。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如皋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二、国家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

29、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30、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31、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

32、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33、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

34、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

35、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

36、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五章考 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章待 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

37、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

38、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第七章奖 励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

39、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

41、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

42、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

43、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

44、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

45、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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