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上海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格式[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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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上海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格式1 特征码 dMqfthCSvkQdEwidZilN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 理条例 、 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 方在本市场内从事 (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 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

2、理制度,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 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 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 第 2 页 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 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 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无相关检测设备 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 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

3、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 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 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 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 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 偿。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 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 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 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 第

4、 3 页 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 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 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除外) 。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 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本市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 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 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 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 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 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

5、应当查检后方可上市 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 抽检或报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 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 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 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 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 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 第 4 页 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 在合同终止之

6、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 天内, 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 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 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抽检、管理义务,给消费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 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 乙方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乙方伪造、私自 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 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 源不明、不合法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

7、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 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 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 第 5 页 关部门处理; R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 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 天; 9单方解除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 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

8、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 (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附则 第 6 页 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 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 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的 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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