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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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新安法发布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 新安法实施将开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新纪元。 实施新安法是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任务。,2014年12月,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 支同祥,2014年12月,主 要 内 容,四,安法修改背景,一,二,三,五,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安法修改经过,安法修改要点,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2014年12月,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一)安全生产形势任

2、务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期: 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 社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期 生产经营建设安全与生产矛盾凸显期 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2014年12月,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2014年12月,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 三降: 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重特大事故持续下降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持续下降 三升: 安全基础条件提升 安全保障能力提

3、升 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二稳定: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 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2014年12月,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 三大: 伤亡总量大 指标差距大 职业危害大 三多: 事故总量多 重特大事故多 安全隐患多 二薄弱: 安全意识仍然薄弱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 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2014年12月,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化: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重特大事故逐步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得到较好的控制。 非高危行业领域:近年来特别重大事故,甚至是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重

4、大课题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安全生产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成为衡量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 应对新情况、出台新规定已成为安全生产立法紧迫任务。,2014年12月,(二)安法修改必要性,2011年开始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 2011年1-6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 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大事故。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 大部分地区事故明显下降。 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2014年1

5、2月,进入7月,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逆转。 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 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媒体炒作,质疑高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分析“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2014年12月,安全生产法自20

6、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非常必要。,2014年12月,修改必要性: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安全生产法制定起始于本世纪初,当时经济

7、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比较宽松。 十几年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人民群众的期待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安全与发展矛盾凸显 国内外在安全生产立法上创造了很多好制度好办法。 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四是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制度化。 五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安全生产工作

8、的深化。,2014年12月,二.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 (一)修法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2014年12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总体思路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治理违法违规,形成不敢违的惩戒机制,不能违的防范机制,不易违的保障机制。重点强化四方面

9、的制度规定: 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系列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2014年12月,(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

10、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特殊性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 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2014年12月,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四是坚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五是坚持强化安全预防的原则。 强化安全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2014年12月,(三)修法要求,2

11、014年12月,三、修改经过,(一)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规定),2014年12月,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自选),2014年12月,(二)开展专题调研考察:,2014年12月,(三)深入开展研讨、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研讨会,提出修订对照第一稿; 8月23日-10月15日,先后在内蒙、甘肃、福建、重庆召开了东北、西北、华东、西南4个片区座谈会,会后分别形成修订对照第二稿至第五稿; 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座谈会和中介培训组织座谈会,形成修订对照第六稿; 11月1日,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学专家,以及王显政、闪淳昌等安全生产老领导、

12、老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形成修订对照第七稿。 11月15日,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安委会意见,形成修订对照第八稿。,2014年12月,2012年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13年8月5日,按照国务院转变行政职能、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将安全生产修正案(草案)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复核。 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7月22日人大法工委召开中外安全生产法制国际研讨会

13、,借鉴国外安全健康立法的经验。 2014年8月7日,人大法工委召开安法修正案评估会,对安发修正案可行性进行评估。,2014年12月,修法主要历程,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四、安法修改要点,2014年12月,2014年12月,原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97条,新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114条,第一章,新法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 原法15条。 第二章,新法32条,增加4条,修改18条,原法28条。 第三章,新法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 原法9条。 第四章,新法17条,增加2条,修改5条, 原法15条。 第五章,新法11条,增加2条,修改8条, 原法9条。 第

14、六章,新法25条,增加6条、修改17条,原法19条。 第七章,新法3条, 增加1条。 原法2条。,总体调整 76条 占67% 增加 17条 占15%. 修改 59条 占52%.,2014年12月,(一)六个重大变化:,2014年12月,(二)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1.增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完善和规范,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

15、力具有重要的意义。,2014年12月,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的规定。,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赋予其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非常必要。,2014年12月,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11.22”事故现场关

16、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的重要指示。 吸取 “11.22” 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显,注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究规划部门责任。 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014年12月,4.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新安法第12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

17、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协会组织的工作定位: 一是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和培训服务。 二是发挥自律作用: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 三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014年12月,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法第20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保障能力。与现行政策办法相衔接。,2014年12月,6.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14年12月,

19、(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法第2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2014年12月,7.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规定,新安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岗位

20、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2014年12月,8.增加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 新安法第23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新法取消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审批。 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地位重要,主管部门需要掌

21、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建立告知制度,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2014年12月,9.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新安法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法把加强安全预防、强

22、化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2014年12月,(3)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要加大治理督促检查力度 。 新安法第3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10.增加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

23、规定 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对发挥注安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2014年12月,11.增加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1.增加劳务派遣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24、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安法第25条) 2.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58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2014年12月,12.增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新安法第48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

25、生产责任保险。 一是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伤亡赔偿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 二是有利于推进现行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三是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事故预防工作。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2月,13.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强制措施的规定 新安法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6、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在此方面教训极其深刻: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 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2014年12月,14.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的规定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新安法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27、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防范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建立诚信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范事故。,2014年12月,(三)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 1.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增加综合治理,这是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2

28、014年12月,2.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新安法第3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2014年12月,3.完善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规定。,新安法第7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一是完善了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

29、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是明确了职工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2014年12月,4.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一规定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 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进一步加强安全

30、生产工作。,2014年12月,5.完善了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定。,新安法第25条: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1、从业人员范围; 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2014年12月,6.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新安法第3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保留设计审查。环节,取消验收审查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关,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2014年1

32、2月,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规定了目录管理,明确了牵头部门,实行淘汰制度; 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授权。 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目录的形式,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2014年12月,8.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

33、取大连石化“6.2”事故和青岛“11.22”等事故教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新安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预防安全事故。,2014年12月,9.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的规定,新安法第46条:生产经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34、,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 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酿成事故。,2014年12月,10.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制定预案并演练规定 1.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规定: 新安法第76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了制定预案并演练的规定: 新安法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

3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4年12月,11.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新安法第62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规定完善了原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扩展到经营场所,防范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而引发事故。,2014年12月,12.完善了涉及人身安

36、全、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新法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与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衔接。,2014年12月,13.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规定,新法第8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37、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将原法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进行完善,更全面,更严密,更科学。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及时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发挥社会监督和教育警示作用。 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要求,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2014年12月,14.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条文不再把“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作为罚款处罚的前置条件。 二是增加了处罚的额度。罚款幅度普遍提高2-5倍,有的条款更高。 三是明确事故双罚。

38、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 四是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针对小企业很小,大企业很大的情况,扩大了处罚的高、低幅度。,2014年12月,(四)强化了十二项法律规定,1. 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要求。 落实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的要求。 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强化了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生命至上理念。,2014年12月,2.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贯彻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

39、40号文件)精神。 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本质内涵: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没有安全,发展失去意义。 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效益的关系, 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2014年12月,3.强化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正案第3条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新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

40、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4.强化了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一些重大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难以解决,需要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2014年12月,5.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

41、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必须”的重要指示,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9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14年12月,6.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安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2014年12月,7. 创新建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新安法第5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借鉴国外安全与健康立法经验,总结一些地区的实践做法,创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体现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 缓解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压力 有望缓解监管部门尽职不免责的压

43、力。,2014年12月,8.明确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部门规章对重大隐患的判定做出了原则规定。由于相关行业领域的情况差别较大,确定其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对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新安法第113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9.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 深刻吸取“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强化应急救援措施。 新安法第82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44、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对于有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10.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8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45、,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1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新安法109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加

46、大了处罚力度。,2014年12月,(2)强化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新安法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14年12月,(3)强化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新安法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2014年12月,(4)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5)强化对未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新安法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

48、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014年12月,(6)强化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的处罚. 新安法第9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7)强化对危

49、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新安法第97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12.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1)强化了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禁入: 新安法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新安法第93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3) 强化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新安法第9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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