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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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1.040.01 N 53 ZZB 浙江制造标准 ZZB 0192015 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 Tunable laser gas analyzer 2015 - 09 - 06 发布2015 - 09 - 08 实施 浙 江 省 浙 江 制 造 品 牌 建 设 促 进 会 发 布 ZZB 0192015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性能要求 2 6 安全要求 5 7 试验条件 5 8 试验方法 5 9 检验规则 6 10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 11 质量保证要求. 7 ZZB 0192015 II 前言

2、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主要依据GB/T 25476 和IEC 61207-7 等相关标准的内容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海涛、俞大海、蒋建平、章瑜、陈兰姣、张文果。 ZZB 0192015 1 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性能要求、 安全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3、质量保证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半导体激光器作为光源,基于吸收光谱技术,可测量某一种或几种气体组分浓度 的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 GB 4793.1 测 量 、 控 制 和 试 验 室 用 电 器 设 备 的 安 全 要 求第 1 部 分 : 通 用 要 求 ( IEC 61010-1:2001,IDT) GB 7247.1 激

4、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IEC 60825-1:1993,IDT) GB/T 11606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2:2001,IDT) GB/T 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3:2002,IDT) GB/T 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4:2004,IDT) GB/T 17626.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

5、冲击)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5:2005,IDT)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IEC 6100-4-11:2004,IDT) GB/T 1826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IEC 61326-1:1997,IDT) GB/T 18403.1 气体分析器性能表示第1部分:总则(IEC 61207-1:1994,EQV ) GB/T 25476-2010 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 SJ/T 1136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IEC 61207-7 EXPRESSION OF PERFOR

6、MANCE OF GAS ANALYZERS PART 7: Tunable semiconductor laser gas analyzers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03.1 和 GB/T 25476定义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透过率变化误差 transmittance fluctuation error 由透过率变化引起被测气体浓度变化的测量误差。 ZZB 0192015 2 4 基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分析仪设计应符合应用使用工况的防爆、防尘、防水、防固体异物设计要求。 4.1.2 分析仪的材料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冲击、温度冲击以

7、及化学腐蚀。 4.1.3 暴露于工作环境的金属部件应采用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4.1.4 接触被测气体的密封材料和密封脂应与被测气体的特性相适应。 4.1.5 导电材料应使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和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 4.1.6 分析仪光学窗口材料应选择努氏硬度(HK 100)大于 600kg/mm2,透过率大于90% ,光学窗口材 料的光谱不影响被测气体的吸收光谱。 4.1.7 分析仪应符合可靠性设计要求。 4.2 功能要求 4.2.1 分析仪输入 / 输出端口应至少具备两路模拟量输入、两路模拟量输出和三路继电器输出的功能。 4.2.2 分析仪应具备人机交互显示界面,

8、能够读取或设置参数。 4.2.3 分析仪应设计远程通讯功能,实现分析仪参数的读取和设置、分析仪状态监控和远程诊断等功 能。 4.2.4 分析仪软件中应设计有软件升级模块,可以通过远程通信直接升级仪器软件。 4.2.5 分析仪应具备分级密码设置功能。 4.2.6 分析仪应具备出厂参数备份和恢复功能。 4.3 环保要求 分析仪应满足SJ/T 11364 的有关规定。 5 性能要求 5.1 工作条件 工作条件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工作条件 序号影响量单位正常工作条件 1 环境温度540 2 相对湿度% 90 3 大气压力kPa 70.0 106.0 4 阳光辐射无直接照射 5 空气流速m/s 0

9、0.5 6 外界电场、磁场、电磁场按制造商规定 7 工作位置按制造商规定 ZZB 0192015 3 表 1 工作条件( 续) 序号影响量单位正常工作条件 8 通风按制造商规定 9 机械振动按制造商规定 10 有害性气体按制造商规定 11 电源电压V 额定电压 10% 12 电源频率Hz 额定频率 2% 5.2 外观要求 5.2.1 仪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物积垢。 5.2.2 仪器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锈蚀现象。 5.2.3 仪器零件结合处应整齐,无毛刺、锐棱和粗糙不平现象,刚性连接部件不得松动。 5.2.4 仪器所有的铭牌及标志应清楚、持久。 5.3 输出接口和输出信号 仪器应具备相应的信

10、号输出接口,信号输出应包括模拟量和/ 或数字量。 5.4 性能要求 5.4.1 线性误差 仪器的线性误差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1%FS 、 1.5%FS、 2%FS 、 2.5%FS 、 3%FS 。 5.4.2 重复性 仪器的重复性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0.5%、0.75%、1.0%、1.25%、1.5%、2.5%。 5.4.3 输出波动 在规定时间内,仪器输出信号的波动应不超过线性误差的三分之一。 5.4.4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4.4.1 仪器连续运行规定的时间间隔,其零点漂移量和量程漂移量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1%FS 、 1.5%FS、 2%FS 、 2.5%FS 、 3%FS 。 5

11、.4.4.2 时间间隔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24h、3d、7d。 5.4.5 预热时间 预热时间由制造商根据仪器类别优先在下列数值中选取:30min、1h、3h。 5.4.6 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仪器的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应在下列时间中选取: ZZB 0192015 4 a)滞后时间: 0.5s 、1s、5s、 10s; b)上升时间: 1s、2s、10s、20s; c)下降时间: 1s、2s、10s、20s。 注: 响应时间 T90为滞后时间和上升时间(或下降时间)之和。 5.4.7 透过率变化误差 透过率变化误差对仪器引起的误差应不大于仪器的线性误差。 5.4.8 最小工作

12、透过率 制造商应对仪器的最小工作透过率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最小工作透过率条件下仪器应满足5.4.1 、 5.4.2 和5.4.3 的要求。 5.5 影响量 5.5.1 温度、压力范围 制造商应对被测气体的额定工作温度范围、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5.5.2 温度变化误差 在被测气体额定工作温度范围内,每变化 10所引起的被测气体温度变化误差应不超过线性误差。 5.5.3 压力变化误差 在被测气体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由被测气体压力变化引起的被测气体压力变化误差不超过线性误 差。 5.5.4 环境温度变化影响 按制造商产品标准规定。 5.5.5 振动影响 按制造商产品标准规定。 5.5.6

13、干扰误差 凡是被测气体中存在不低于仪器检测限的干扰组分(包括水蒸气) ,均应按用户要求或双方协议分 别测定其干扰误差。 5.5.7 电磁兼容 仪器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 及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应满足GB/T 18268 中的要求。 5.6 盐雾影响 整机盐雾试验后,仪器应满足如下条件: a)仪器能正常工作; b)仪器内部无腐蚀现象发生; c)仪器外部保护层完好,无起泡和脱落等现象; d)铰链、门锁等部位无明显的锈迹; ZZB 0192015 5 e)仪器上接地柱,穿板接头、安装孔处无明显锈迹; f)触摸屏或按键能正常使

14、用。 6 安全要求 6.1 电气安全要求 分析仪安全应符合GB 4793.1 中的有关规定。 6.2 激光安全要求 激光安全应符合GB 7247.1 中的有关规定,并说明激光安全等级、相关警示标识和使用注意事项。 7 试验条件 应符合 GB/T 25476-2010 中的 5的有关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外观检查 按 GB/T 25476-2010 中的 6.1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2 输出接口和输出信号 按 GB/T 25476-2010 中的 6.2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3 性能试验 8.3.1 下列的相关试验程序依据GB/T 18403.1实施: a)线性误差; b)重

15、复性; c)输出波动; d)预热时间; e)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8.3.2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按GB/T 25476-2010 中的 6.3.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3.3 最小工作透过率和透过率变化误差 8.3.4 按 GB/T 25476-2010 中的 6.3.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4 影响量 8.4.1 被测气体温度变化误差按GB/T 25476-2010 中的 6.4.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4.2 被测气体压力变化误差按GB/T 25476-2010中的 6.4.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4.3 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按GB/T 25476-2010 中

16、的 6.4.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4.4 振动影响按GB/T 25476-2010 中的 6.4.4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4.5 干扰误差按GB/T 25476-2010 中的 6.4.5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5 电磁兼容 ZZB 0192015 6 按 GB/T 25476-2010 中的 6.5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6 安全要求 按 GB/T 25476-2010 中的 6.6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7 器的包装、运输贮存 按 GB/T 25476-2010 中的 6.7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8 盐雾试验 按 GB/T 2423.17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17、9 检验规则 应符合 GB/T 25476-2010 中章节 7的有关规定。仪器检验项目如表2。 表2 仪器检验项目表 序号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条目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要求条目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A 安全要求6 8.6 2 重复性5.4.2 8.3.1 3 输出波动5.4.3 8.3.1 4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5.4.4 8.3.2 5 B 外观要求5.2 8.1 6 输出接口和输出信号5.3 8.2 7 线性误差5.4.1 8.3.1 8 预热时间5.4.5 8.3.1 9 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5.4.6 8.3.1 10 透过率变化误差5.4.7 8.3.3 1

18、1 最小工作透过率5.4.8 8.3.3 12 被测气体温度、压力范围5.5.1 13 被测气体温度变化误差5.5.2 8.4.1 14 被测气体压力变化误差5.5.3 8.4.2 15 环境温度变化5.5.4 8.4.3 16 振动影响5.5.5 8.4.4 17 干扰误差5.5.6 8.4.5 18 电磁兼容5.6 8.5 19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10 8.7 20 盐雾试验5.7 8.8 注1: 应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 需要时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3: 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4:A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 注5:B类不合格

19、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 ZZB 0192015 7 10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仪器的标志 仪器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上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商名称、地址; b)仪器名称、型号、规格; c)制造日期; d)出厂编号; e)电源电压、电源频率; f)必须标志的重要标志; g)执行标准。 10.2 包装 10.2.1 仪器包装应符合GB/T 13384 中防潮、防震包装规定。 10.2.2 包装箱的适当明显位置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仪器型号、名称; b) 制造厂名称、地址; c) 箱体体积:长宽高,单位为mm ; d) 净重及

20、毛重,单位为kg; e) 出厂编号、包装箱序号及数量; f)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GB/T 191 规定; g) 发送地点及收货单位。 10.2.3 随行文件包括: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说明书(仪器文件中有关安全描述应符合GB 4793.1 第 5 章有关规定); d) 备件清单。 10.3 运输、贮存 10.3.1 仪器在运输过程中和贮存时应防止受到剧烈冲击、雨淋、暴晒及辐射。 10.3.2 仪器应原箱存放保管,仓库环境温度为0 40,相对湿度不大于85% ,不应有能引起仪器 腐蚀及电气绝缘降低的有害物质存放。 10.3.3 仪器贮存期不应超过两年,超过期限后,应对仪表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抽检。 11 质量保证要求 11.1 在用户遵守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从制造商发货之日起18 个月或用户投入运行之日起12 个月,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商应无偿为用户修理仪器或更换部件。 11.2 制造商应无偿为用户提供安装指导、投入运行指导、使用方法培训和维护方法培训。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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