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职称评审赋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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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参照标准 (教育系统专用, 2009 年修订,此赋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一、量化赋分项目(最高计200 分) (一)基本项目5 项,最高计95 分 1、专业工作年限(最高计20 分) ; 2、学历及所学专业(最高计35 分) ;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赋分(最高计15 分) ; 4、外语成绩(最高计10 分) ;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赋分(最高计15 分) 。 (二)加分项目5 项,最高计105 分 6、专业工作奖励赋分(最高计35 分) ; 7、荣誉称号赋分(最高计30 分) ; 8、教改实验和科研成果赋分(最高计10 分) ; 9、论文、著

2、(译)作(最高计10 分) ; 10、专项加分(最高计20 分) 。 二、分项赋分标准 1、专业工作年限赋分 专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每满1 年 1 分,超过半年按1 年计算。最高计20 分。 2、学历赋分 博士研 究生 硕士研究生 与双学士 本科大专中专 所学专业 与从事专业一致 第一学历35 25 20 15 10 后取学历30 20 15 10 5 所学专业与 从事专业相近 第一学历33 23 18 13 8 后取学历28 18 13 10 3 (1)学历均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准,双学历以上者,只按最高学历赋分; (2)后取学历计分,自取得学历起应从事本专业工作3 年以上,不足3 年的

3、仍按前学历计分; (3)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近者,降2 分;不一致者,降4 分; (4)最高计35 分。 3、聘任现职期间考核赋分 按最近 4 年度的考核等次(以考绩档案和年度考核表原件为准)计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年5 分,合格每年 3 分,基本合格每年1 分。最高计15 分。 4、外语成绩赋分 60 分以上或具有合格证计10 分,55-59 计 8 分,符合放宽条件在45-55 分之间的记6 分,符合免考条件 的记 6 分。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赋分 以市人事局统一下发的继续教育证书中的记载为准,最近2 个聘期( 4 年)内的继续教育学分有效,乘以 15%计算,最高计15 分。继续教育学分平均

4、每年应达到20 学分以上。 6、专业工作奖励赋分 国家级省级市级 市直部 门(行 业)和县 县市区 部门(行 业)和乡 学 历 分 值 类 别 级 别 分 值 奖 励 级级 教学能手35 25 20 10 优质课一等奖 学科基本功一等奖 35 25 20 10 5 公开课、示范课25 20 10 5 2 注:优质课二、三等奖、教学基本功二、三等奖的,依次降2 分计分。 只计任现职以来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原公布文件; 所在单位评选的以报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没有备案的,不予认可。 中专教师获市级以上教师专业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 分别

5、按相应级别的优质课一、二、三等奖赋分。 各级教育电教部门评选的课件制作奖,按公开课、示范课对应相应级别计分。 学科教学先进个人按优质课对应相应级别计分。 同一类型业绩不能累计赋分,最高计35 分。 7、荣誉称号赋分 国家级 部级(行 业)和省 政府级 厅级(行 业)和市 政府级 市直部门 (行业) 和县市区 政 府级 县市区部 门 (行业) 和乡镇政 府级 劳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30 25 20 15 10 党委政府表彰的其他荣誉20 15 10 5 2 部门表彰的其他荣誉10 5 3 1 只计任现职以来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

6、原公布文件; 各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特级教师等荣誉赋分年限评选中、初级职务可放宽掌握。 所在单位评选的以报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没有备案的,不予认可。 同一类型业绩不能累计赋分,最高计30 分。 8、教改实验和科研成果赋分 主持人主要参与者 国家级 一等 二等 三等10 8 省部 一等9 7 二等8 6 三等7 5 厅(局)级 一等6 4 二等5 3 三等4 2 注:赋分时只计任现职以来所获奖项,多项成果可计算总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奖计分; 实验课题和科研课题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审批手续,有立题报告、实验方案、实验纪录和结题 报告。已有结题报告的,根据鉴定结论,按相

7、应分值计分,正在进行中的不记分。 位 次 分 值 级 别 级 别 分 值 奖 励 励 主要参与者是指该课题的前五位完成人。 最高计10 分。 9、著(译)作、论文赋分 (1)著(译)作赋分 公开出版( ISBN )内部出版(准印证号)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著 (译) 作 20 万字以上10 86 4 10 万字以上8 64 3 3 万字以上6 43 2 3 万字以下4 21 0 (2)论文赋分 国家级省级市(地)级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公开发表4 33 21 内部发行2 1 论文(一般不少于1500 汉字)及专(译

8、)著须以原发表刊物为准。如重复发表,只按其发表在高一级 刊物计分; 论文、著(译)作应与本专业对口,且只计算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译)作。属多人合著(编)的, 其主编、副主编可分别视作第一、第二作者,并按表中所对应的字数、出版类型、位次折半计算; 刊物级别的确定:国家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科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 刊,统一刊号为“ CN ”或“ISSN ”;省级期刊是指省级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属国务院部委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 报可视作国家级期刊,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省级期刊; 著作最多计1 部,论文最多计1 篇,最高计10 分 评奖论文不计

9、分。 各类期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和非各级教科研部门、各级教育学会结集出版的书籍中收录的文章一律不予 计分。未经市以上教研、教科研部门同意出版的习题集、论文集、模拟考试等教辅书籍一律不算专著,不计分。 10、专项加分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专项加分,累计计算,最高计20 分: 在企业或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基本条件,量化赋分时应给予照顾,最多可加10 分。 申报评审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持有相关专业高级工或技师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加10 分。 连续 3 年担任班主任并现任班主任的加5 分。 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加10 分,市杏坛名师、市特级教师

10、加8 分,市骨 干教师加5 分;县级相应荣誉依次降3 分加分。 11、同一业绩如同时符合量化赋分项目中的第6、7、8、9 项中的两项以上的,可按最高值赋分,但不得重 复赋分。 三、量化赋分结果运用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审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或破 格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按本标准进行量化赋分。未经用人单位量化赋分的申报材料,各级均不予受理。 各评委会评审前,应组织专家按本标准对各用人单位的量化赋分结果进行检验复核,并纠正偏差。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量化赋分值一般应不低于100 分;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 级 别 分 值 类 别 级 别 分 值 类 别 量化赋分值一般应不低于8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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