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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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咸宁2011-003 号 发包人: 咸宁市金湛电子有限公司 承包人: 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咸宁金湛电子C#、E#车间工程 工程地点: 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签约地点: 江夏区藏龙岛凡谷电子工业园 签约时间: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第3 页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0 页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 定义第24 页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25 页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32 页 四、 质量与验收第34 页 五、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37 页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38 页 七、 材料设备供应第40 页

2、 八、 工程变更第41 页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第42 页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第44 页 十一、 其他第45 页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 总建筑面积: 2. 结构形式: 3.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1. 承包方式: 3.1.1. 固定价格包干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土建、钢结构及水电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式为税后固定价格合同

3、(总价包 干形式),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料除外)、 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如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 容的,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 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 3.1.2. 承包方式说明: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 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特殊情况除外)、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 了,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 质量及材

4、料检验实验(除桩实验检测费外)、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工程费、 其他工程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总包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建筑垃圾 外运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等已包含 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其中: 1)措施工程费:承包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 不得调整。 2)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的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 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在施工前,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

5、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建议放在材料要求里面) 3) 承包人的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 错报的,则视为已包含在其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 3.2. 承包范围及承包价格说明: 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 工程建设。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 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调整后增加或减小工程的造价计 算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3.2.1. 单体建筑物工程的包干价的施工范围: 3.2.1.1. 土建及钢结构工程: 基础工程、钢结构柱、梁、板工程、1.2

6、m 砖砌体围护墙、 1.2m 高围护墙外立面装 修、外立面塑钢门窗、室内装修(室内整体水磨石、抹灰及油漆工程等)、室外坡 道、散水等 室外散水以外的建筑图、结构图所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 3.2.1.2. 安装工程: 3.2.1.2.1.电气系统 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单体电表箱的安装及箱后的 整个系统的安装(如单体图纸未标示单体电表箱安装位置,则从单体外墙皮1.5M 算 起。);完成单体所有照明灯具、配电箱等配电设备安装。计算范围以单体外墙皮 1.5M为界。 3.2.1.2.2.消防给水系统 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从水表后至用水器具间的系 统安装

7、,按施工规范要求安装管道套管、消能器、止水环等一切配件。完成消防管 道、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3.2.1.2.3.防雷接地系统 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整个系统。则从单体外墙皮 1.5M算起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由开工之日起第120 日历天 总工期: 120日历天。 具体节点工期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 款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及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 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施工图范围内税后包干金额(小写):¥

8、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对招标答疑文件的回复 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 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

9、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 11月 0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武汉凡谷电子工业园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十一、通知条款 1、一切通知均应发往各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 知了本合同所有各方: (1)发包人:咸宁市金湛电子有限公司(2)承包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 邮编: 437000邮编: 430345 传真:传真: 2、任何一

10、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或全 部要约、文件或通知等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或速递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 当事各方; 3、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不论对方是否拒签: (1)由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航空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 第七天,或在送交国际知名的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五天,应视为有效送达; (3)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该文件上标明的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应视为有效送达。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武汉市武湖汉施路39 号 法定代表人

11、或法定代表人或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电话: 027-59729850 电话: 027-61813880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营业部 帐号:帐号: 065201040005692 行号: 83021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

12、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13、.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 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4、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 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15、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 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 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

16、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本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 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l

17、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 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 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

18、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 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 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 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

19、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l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20、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 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 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

21、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 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是本合同的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 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 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 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 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

22、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 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 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 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

23、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 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工程经理 7.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

24、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 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 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 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

25、不称职的工程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 )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 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 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 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 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26、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本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 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

27、完成以下工作: (l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28、(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 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 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l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

29、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 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 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 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 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 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

30、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 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 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 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

31、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 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l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2、 (l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政府和其相关部门依行政权利强行、强 制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 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

33、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 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

34、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l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 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 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 验不合格时,影响正

35、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 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 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 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36、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后 24 小时内,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 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l

37、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 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 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

38、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 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l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 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 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 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

39、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 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 小时后,视为工程 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40、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

41、人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 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l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 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42、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 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l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l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

43、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 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 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 定预付时间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 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

44、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 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 师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四小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 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 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 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45、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 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 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46、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 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 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

47、,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 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 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l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 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 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

48、 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 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 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检验或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l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 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实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实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 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 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提供样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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