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2007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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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安全评价导则 (2007 年版) 河北省建设厅 前言 根 据 国 家 新 修 订 出 版 的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城 镇 燃 气 设 施 运 行 、 维 护 和 抢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CJ51-2006 、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对 2006 年版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进 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原则保留了原导则的章节。其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 1、第 1 章 主体内容与使用范围中,增加

2、了河北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 规定的通知内容。 2、第 2 章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中,增加了新颁布 的安全评价通则中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 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3、第 3 章 “术语”,依据新修订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要求,将本章原名称“定义”改为“术语”,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 补充与完善。 4、按照新的安全评价通则要求,将安全评价内容 列为第 5 章专门叙述,对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一节 内容进行了修订。 5、第 6 章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中,对其章节前后顺 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前言、概述、评价项目概况等具体

3、内 容的要求。 6、第 9 章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中,调整了附件的前后顺 序和内容,明确了将第9 章附表二附表九列入附件内容的 要求。 7、调整、补充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所需要主要资 料清单内容。按照新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要求,重新编制了燃气输配系统安全检查表(附录二)、压 缩天然气供应安全检查表(附录三)、液化天然气供应安全 检查表(附录四) ,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检查表(附录五) 本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和条文解释。 目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原则. 1 3 术语 . 2 4

4、 安全评价程序 . 3 5 安全评价内容 . 3 6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5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要求. 7 8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7 9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8 10 安全评价报告表格格式 . 8 11 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 9 12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管理 9 附录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10 附录二燃气输配系统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13 附录三压缩天然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35 附录四液化天然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49 附录五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4 附表 96 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河北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的通知、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 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目的、原则、 程序、内容,适用于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包括新建燃气经营 企业和现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原则 2.1 安全评价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查找、分析和预测燃 气经营企业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 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

6、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 故预防,并促进燃气行政许可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2 安全评价原则 1)新建燃气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 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 号)第 十四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执行,进行安全评价。 2 2)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按河北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燃气 供热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冀建城 2005439) 执行。 3)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须由河北省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 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 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 术语 3.1 燃

7、气 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供给城市、乡镇居民生 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作燃料使用 的公用性质的可燃气体。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和人工煤气。 3.2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瓶装液化石 油气供应站、瓶组气化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压缩天然气储 配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 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企业。 3.3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在新建燃气经营企业试运行和现有燃气经营企业经营 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输配系统实际情 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辨识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 素,并进行定性定

8、量评价,确定其危险程度,对存在的问题 3 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其安全状况给出客 观的评价结论。 4 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包括: 4.1 前期准备; 4.2 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4.3 划分评价单元; 4.4 定性、定量评价; 4.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6 做出评价结论; 4.7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 安全评价内容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的范围,重点收集与现实运行状况有关的各种 资料与数据,包括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安全设施、职业危 害、消防、检测检验等方面内容。评价机构依据生产经营单 位提供的资料及当时条件下的现场检查实际状况,按照确定 的评价

9、范围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见附录一。 5.2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依据燃气经营企业的地理位置、站址选择、周边环境、 经营运行情况及工艺流程、设备的特点,进行危险、有害因 4 素辨识与分析,确定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存在部位;辨识有 无重大危险源;结合事故案例,分析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缺 陷和隐患。 5.3 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设备设施相对空间位置, 生产工艺功能等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 明显的特征界限。评价单元划分一般包括:安全管理单元、 储存单元 (包括独立设置的储罐区、装卸车设施等)、生产场 所单元 (包括站址选择、平面布置、建、

10、构筑物、中间储存设 施、调压设施、加臭计量设施、灌(充)装设施等 )、输配单元 (包括燃气输送管网、调压设施等)。 评价方法一般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事 故树分析,事故模拟分析或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等。 5.4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特点,选用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各 评价单元逐一分析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5.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5.1针对被评价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技术 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5.2 建议。 5.6 评价结论 5.6.1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5 .安全管理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的 要

11、求; .站址选择、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 求; .是否采用落后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是否按照 国家部门规章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评价机提出的存在问题的事项是否按时全部整改,经 复查符合安全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 .企业应重视的重大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及建议。 5.6.2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符合安全要求 .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不符合安全要求 5.7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是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的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等写

12、入安全评价报告。 6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 前言 6 内容包括:评价依据、任务来源、评价过程、隐患整改 与复查、评价结论等。 6.2 目录 6.3 概述 6.3.1 评价任务的确定 6.3.2 评价目的 6.3.3 评价范围 6.3.4 评价程序 6.3.5 评价依据 6.4 评价项目概况 6.4.1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6.4.2 评价项目概况 内容包括:站址选择、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生产工 艺及设备、储存设施、建构筑物、辅助设施、消防设施及消 防器材配置、安全管理等。 6.5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从物料、周边环境、平面布置、工艺过程、设备、管道、 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

13、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 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等进行危险、有 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6.6 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6.6.1 评价单元划分; 7 6.6.2 评价方法选择。 6.7 定性、定量评价 通过对上述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辅助设施等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运用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 价,确定其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以及重大事故发生的严重后 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6.8 对策措施与建议 6.9 评价结论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文字简洁、准确,可采用图片和图表, 以使评价过程和结论清楚明确,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 分析要准确,

14、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和 有效。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 内容。 8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 (见附表 1) 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3) 前言 4) 目录 5) 正文 6) 附件 8 9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9.1 工商营业执照; 9.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充装许可证等; 9.3 其他相关证明 (如:项目批复文件、消防验收资料或 消防检查意见书、土地使用证明等); 9.4 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 9.5 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原始数据资料目录(包括设计 资料 )及

15、其证明材料; 9.6 燃气经营企业周边关系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流程 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及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 件; 9.7 设备附表(详见附表3附表 9) 。 10 安全评价报告表格格式 1)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见附表 1); 2)安全评价报告 备案表 (见附表 2),另附,单独成册; 3)储存设备情况表(见附表 3); 4)液化石油气压送设备情况表(见附表 4); 5)燃气调压设备表(见附表 5); 6)燃气输配加压设备表(见附表 6); 7)燃气高、中压输配管网(见附表 7); 8)煤气储气柜表 (见附表 8); 9 9)消防设施表 (见附表 9); 11 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

16、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双面打印,并加盖评 价机构骑缝章。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 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12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管理 12.1 评价机构应将所作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电子文 档各一套及时送交河北省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12.2 河北省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对各评价 机构所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不认真执行河北省燃气行 业安全评价导则的评价机构将予取消在河北省燃气行业开 展评价资格。 10 附录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1 证照及检测、检验报告 1)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土地使用证明; 3)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17、 4)燃气经营企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燃气经营企业消防验收意见书; 6)法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7)岗位操作人员资格证; 8)气瓶充装许可证; 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检测报告; 10)安全阀、压力表检测检验报告; 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报告; 12)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告; 13)防雷、防静电检验检测报告; 14)称重器检测报告; 15)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报告; 16)其它应检测的内容。 2 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管理组织,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清单。 3 燃气经营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18、11 1) 区域位置图、站区总平面布置图、周边关系位置图; 2) 自然条件、人口分布距离、场地水文地质等资料; 3) 企业用户相关情况。 4 工艺及管道 1) 工艺设计说明书; 2) 燃气种类及其用量; 3)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系统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说 明。 4) 管道说明书、配管图; 5) 管道检测相关数据报告; 6) 管道维护检修记录。 5 建(构)筑物及设备相关资料 1) 建(构)筑物和设备平竖面布置图; 2) 设备明细表、建(构)筑物一览表; 3) 设备材质说明及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 4) 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记录。 6 电气及仪表 1) 高、低压系统图、电气设备明细表(包括发电机组

19、 ); 2) 仪表控制及报警系统说明书、仪表及可燃气体报警器 明细表、可燃气体报警器分布图; 3) 工艺连锁、报警系统开工前或检修后的试验记录及明 细表; 12 4) 相关仪器设备明细表及记录。 7 暖通、给排水及消防 1) 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设备明细表、说明书; 2)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布置图; 3) 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布置图。 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记录,演练时遇到的问题及 处理结果。 13 附录二燃气输配系统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

20、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B-1.0.3 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 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 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 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报告程 序。 B-3.1.1 1.3 城镇燃气供气单位必须实行24 小时值 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 任制。 B-1.0.4 C-第三十三条 1.4 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 节假日值班 )制度。 C-第三十二条 C-第三十五条 1.5

21、 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 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的仓储物品 储藏养护制度。 K 1.6 有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E-第十三条 1.7 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内容包括: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 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 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的储备、经费保障。 E-第十七条 E-第四十五条 E-第四十六条 2 安从 全业 管人 理员 组要 织求 2.1 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媒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 他生

22、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 人;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不得低于三人。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匹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E-第十九条 14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2 安从 全业 管人 理员 组要 织求 2.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 E-第十 一条、 第二十 三条 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 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I-第二十条 2.4

2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 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 培训。 B-1.0.4 D-第六条 2.5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维修、安装单 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C-第十 九条 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 演练。 F-第六条 3 相 关 资 质 和 检 验 检 测 2.7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经从业培训合 格,取得上岗资格和特种资格证书。 E-第二十四 条 M-第三十 九条 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经有相关资质的单 位进行设计、施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由城市建设行政

24、主 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D-第九条 C-第八条 C-第十一条 3.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稳定的气源(供气 合同 )。 N-十四条 (2) 3.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压力容器和安 全阀、压力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检察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容 器检测报告,且合格有效。 J-132 条 J-154 条 3.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应 有检测报告且合格有效。 A-6.5.23 A-7.6 .9 3.5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经过公安消防部 门验收或检查合格,企业防火及消防设施和 器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消防器材应在有效期

25、内。 L 3.6 新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 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要 求; (2)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 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N-十四条 (1) B-6.3.1 15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N-十四条 (1) B-6.3.1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 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 GB17820 的

26、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 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 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工煤气 GB13612 的规定; A-3.22 4.2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 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 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 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达到 0.02(体积分数 )时,应能察觉。 A-3.2.3 4.3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 7

27、级,高压燃气管道A 级为 2.5P4.0 ;高 压燃气管道B 级为 1.6P2.5; 次高压燃气 管道 A 级为 0.8P 1.6 ; 次高压燃气管道B 级为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A 级为 0.2 P0.4 ;中压燃气管道B 级为 0.01P 0.2 ;低压燃气管道为P0.01 。 A-6.1.6 4.4 燃气疏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 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 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 安全保护设备。 A-6.1.7 4.5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 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

28、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 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 15558.1 和燃气 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 15558.2 的规定; A-6.3.1(1) 4.6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 和附件 GBT 13295 的规定; A-6.3.1(2) 16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7 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 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 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输送流 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的规定; A-6.3.1(3) 4.8 钢骨架聚乙烯塑

29、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CJT 125 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 合管件 CJT 126 的规定。 A-6.3.1(4) 4.9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 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 44 条的要求。 地下次高压B 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 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 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的规定。次 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 (64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 表 632 的规定。 钢管公称直径DNl00 150, 公称壁厚4.0 ; 钢管公称直径DN200 300,公称壁厚4.8 ; 钢管公称直径DN35

30、0 450,公称壁厚5.2 ; 钢管公称直径DN500 550,公称壁厚6.4 ; 钢管公称直径DN600 700,公称壁厚7.1 ; 钢管公称直径DN750 900,公称壁厚7.9 ; 钢管公称直径DN950 1000,公称壁厚8.7 ;钢管公称直径DN1050, 公称壁厚9.5 。 A-6.3.2 4.10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 构筑物 (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 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 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 小于表 633-1 和表 633-2 的规定。 (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 距(m)低压 (0.01Mpa)为 0.

31、7,中压 B(0. 2Mpa)为 1.0,中压 A( 0. 4Mpa)为 1.5。 (2)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水平距离 (m)(出地面处 )次高压 A(1.6Mpa) 为 13.5,次 高压 B(0.8Mpa) 为 5.0。 (3) 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力电缆(含电车 电缆 )的水平净距 (m)低压 (0.01Mpa)、中压 B(0. 2Mpa) 、中压 A( 0. 4Mpa)均为 0.5; 次高压 A、次高压B 分别为 1.5、1.0 A-6.3.3 17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

32、通讯电缆水平净距 (m)低压 ( 0.01Mpa)中压 B(0. 2Mpa)中压 A(0. 4Mpa) 均为 0.5,次高压 A、次高压 B 分别为 1.5、1.0。 (5)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水平净距 (m),低压、中压B、中压 A、次高压 A、次 高压 B 管道,当电压 35KV 时均为 1.0,电 压 35KV 时低压、中压A、中压 B 管道为 2.0,次高压 A、次高压B 管道为 5.0。 (6)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水平净距 (m)低压、中压B、中压 A、次高压 A、次高 压 B 均为 5.0。 (7)地下燃气管道 (有套管时, 以套管计 )与直 埋电缆、 铁路 (轨底

33、)、有轨电车 (轨底 )之间的 垂直净距 (m)分别为 0.5, 1.2,1.0。 A-633 4.11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 面至管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 )下时,不 得小于 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 小于 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 A-6.3.4 4.12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 冰冻线以下。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 宜小于 0.003。 A-6.35 4.13 地下燃

34、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 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 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 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A-6.3.7 4.14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 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穿越 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 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 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A-6.3.9(1) 4.15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 道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 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 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 A-6.3.9(3) 18 项目 检查内容依据实

35、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 以 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 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 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A-6.3.9(3) 4.16 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 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 A-6.3.9(4) 4.17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 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 压力不应大于0.4 M

36、pa。 A-6.3.10(1) 4.18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 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 应小于 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 还应考虑疏浚和抛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没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 应设立标志。 A-6.3.1 1 4.19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 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A-6.3.12 4.20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 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 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A-6.3.13 4

37、.21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 水管、水封阀和阀门, 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A-6.3.14 4.22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 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 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 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 房的外墙敷设。 (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 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 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 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 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A-6.3.15 19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

38、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 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 的规 定。 A-6.3.15 4.23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 规定: (l)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 次; (2)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 管,每 2 年不得少于1 次; (3)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 年不得少于2 次; (4)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 之内检查1 次,并 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 次复查。 B-3.24 4.24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

39、检测或地面钻孔检 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 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2)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 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B-3.25(1、2) 4.25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 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 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B-3.27 4.26 凝水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 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定期检查凝水缸护罩(或护井 )、排水装置, 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 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缸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 排放。 B-

40、3.29 B-3.29 5 压 力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5.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 合第 321 条外, 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l 3 款的规定。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 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 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 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 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工煤气 GB 13612 的规定; A-3.2.2 20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41、 5 压 力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5.2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昧,燃 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 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 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 到 0.02(体积分数 )时,应能察觉。 A-3.2.3 5.3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 7 级,高压燃气管道A 级时, 2.5P4.0 ;高 压燃气管道B 级时, 1.6P2.5;次高压燃 气管道 A 级时,0.8P 1.6 ;次高压燃气管 道 B 级时, 0

42、.4 P 0.8 ;中压燃气管道A 级时, 0.2P0.4 ;中压燃气管道B 级时,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时,P0.01 。 A-6.1.6 5.4 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 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 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 安全保护设备。 A-6.1.7 5.5 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 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 1 部分: A 级钢管 GB/T9711.1(L175 级钢管 除外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 条件第 2 部分:B 级钢管GB/T971

43、1.2 和 输 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的规定, 或符 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 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 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 A-6.4.4(2) 5.6 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 JB4727 的有关规定。 A-6.4.4(5) 5.7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 禁采用铸铁制作。 A-6.4.4(6) 5.8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 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 的规 定: (1)900DN(mm) 105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

44、(Mpa)分别为 1.61 、2.50 、 4.00 时与建 A-6.4.1 1 21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5 压 力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分别为 53、60、70; (2) 750DN(mm) 90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 (Mpa)分别为 1.61 、2.50 、 4.00 时与建筑物 之间的水平净距(m)分别为 40、47、57; (3) 600DN(mm) 75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 (Mpa)分别为 1.61 、2.50 、 4.00 时与建筑物 之间的水平净距(m)分别为 31、37、45; (4) 450D

45、N(mm) 60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 (Mpa)分别为 1.61 、2.50 、 4.00 时与建筑物 之间的水平净距(m)分别为 24、28、35; (5) 300DN(mm) 45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 (Mpa)分别为 1.61 、2.50 、 4.00 时与建筑物 之间的水平净距(m)分别为 19、23、28; (6) 150DN(mm) 30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 (Mpa)分别为 1.61 、2.50 、 4.00 时与建筑物 之间的水平净距(m)分别为 14、18、22; (7)DN(mm)150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分别为 1.61 、2.50 、4.00 时与建筑

46、物之间的 水平净距 (m)分别为 11、13、15; (8) 当燃气管道压力(Mpa)分别为 1.61 2.50 、2.50 4.00 之间时,可采用直线方程 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A-6.4.1 1 5.9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 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 412 的规定 (1)燃气管道所有管径及壁厚(mm) 9.5 且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分别为 1.61、2.50、 4.00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分别为 13.5、15.0、17.0; (2)燃气管道所有管径及壁厚9.5(mm) 11.9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分别为 1.61、 2.50、4.00 时,与

47、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分别为 6.5、7.5、9.0; (3)燃气管道所有管径及壁厚(mm) 11.9 且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分别为 1.61、 2.50、4.00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分别为 3.0、5.0、8.0; A-6.4.12 22 项目检查内容依据 实际情况检查结果 备注 5 压 力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 9.5 mm 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2)的水平净 距。 A-6.4.12 5.10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 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63 3-1 和 6 33-2 次高压

48、 A 的规定。 但高压 A 和高压 B 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 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 和 6m;与 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 和 3m。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A-6.4.13 5.11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 于 1.6MPa(表压 )。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 节的有关规定。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 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 )。 A-6.4.14 5.12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 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 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 A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 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49、于30m(当管壁厚度 9.5mm 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 B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 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 9.5mm 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A-6.4.15(1) 5.13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 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 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 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 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A-6.4.15(2) 5.14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 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A-6.4.15(3) 5.15 燃气管道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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