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0《民诉法修正案2012》新旧对照及简要解.pdf

上传人:tbuqq 文档编号:4642579 上传时间:2019-11-23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328.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0910《民诉法修正案2012》新旧对照及简要解.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20910《民诉法修正案2012》新旧对照及简要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0910《民诉法修正案2012》新旧对照及简要解.pdf(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 1、国内诉讼协议管辖范围扩大,并规定应诉管辖(默示管辖),实现与涉外诉讼的统一。 2、规定“公益诉讼” 。 3、规定案外第三人的异议之诉。 4、逾期举证不再一律无效,只要有合理理由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但可能遭到训诫或罚款。 5、行为保全法定化,由此民事保全包括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形式。 6、增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为送达方式。 7、增加规制恶意诉讼的规定。 8、增加“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类型。 9、确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采用一审终审。 10、规定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和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11、检查监督范围扩大、形式多

2、样化。 12、二审和再审程序优化,加强对当事人申诉权的保护。 序 号 2007 年民事诉讼法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简要解读 1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滥用诉权。 2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 督。” 将检查监督的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包括 执行程序等在内的“民事诉讼”程序。 3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 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

3、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 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删去第十六条。 2011 年开始施行的 人民调解法 对此已有较为具 体的规定,因此删除本条。 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4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4、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的地点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的规定。” 扩大了协议管辖的地域选择范围。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规定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6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5、,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增加应诉管辖(默示管辖),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 应诉管辖一致化。 7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 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 理。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 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 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移送管辖做出

6、限制(避免中 高级法院通过管辖权下移,取得二审(终审)管辖)。 8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 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增加回避事由并明确规定不回避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 3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二)与本

7、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 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9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原二审稿中对公益诉讼 主体的表述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后考虑到 社会团体的定义存在一定的争议(广义包括社会团

8、 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狭义只包括社会团 体), 在司法实务中容易造成混乱,因此修改为 “有 关组织”。修改后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实 际上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立法者的考虑是在民诉法 上并无法概括性的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未来一方 面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总结,另一方面将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中进行具体规定。 10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

9、的诉 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 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增加对诉讼第三人的保护,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民 诉法上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11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增加可以

10、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特别是 4 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 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 12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

11、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 修改为“鉴定意见”。 增加“电子数据”为法定证据类别之一,将“鉴定 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将“结论” 修改为 “意 见”的立法意图在于说明鉴定结果仅是证据的一 种,不是绝对真实的, 法庭必须经质证后才可采纳, 不能直接采纳。 13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12、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 在民诉法典中增加举证时限的规定,相较于证据 规定,不再规定逾期举证除了新证据以外一律无 效,而是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取证据的具体手续。 5 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 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 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 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 到时间

13、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4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 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将“法律行为”从公证对象中删除 15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 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 意志 的人,不能作证。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

14、能 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 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 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 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

15、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 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条件、证人因出庭造成的 合理费用的支付等,吸收了证据规定第56 条 的规定,但略有不同。 将“意志”修改为“意思”,表达更为准确。 6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16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 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 的案件材料

16、,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 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 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 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 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 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17、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 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 提出意见。 ” 增加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规定。 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权,并规定了专家证 人。 17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 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

18、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 向人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 将证据保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诉讼过程中,人民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是在诉讼(仲裁)前,利害关系人(此时还不能 称为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7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 定。” 18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

19、接 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 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 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 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 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 以采用传真、 电子

20、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 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增加留臵送达的手段。 增加传真、 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为一种送达方 式。 19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 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 转交。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21、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 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 机构转交。” 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 的人提起的诉讼”。 将“劳动教养”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所谓强 制性教育措施,是指劳动改造、收容教养等,目前 主要是指劳动教养 (目前规定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法 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8 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

22、保全”修改为“保全”。 将财产保全扩大为保全,保全包括了财产保全和行 为保全。 21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 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 即开始执行。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

23、成当 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 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 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 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 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将诉讼保全从原来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 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类似于德国法上的假处分或 者英美法上的禁令(injunction)。在我国知识产 权法领域立法上已经以“诉前临时措施”的形式 得到确定, 本次民诉法修订正式

24、将行为保全写入法 典,由此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22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 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 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 不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 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

25、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 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 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增加了关于仲裁前保全的规定。 增加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保全的管辖法院。 9 23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 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法。 人民法院 冻结财产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

26、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财产保全。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 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 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规定法院在保全财产后的通知义务。 24 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 解等方式侵害他

27、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 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增加了规制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规定。 25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 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 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

28、 有关单位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 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 扩大协助执行的单位(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管理 或保管他人资产的的单位已经远远不止银行、信用 社等单位了)。 加大了罚款的金额。 10 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 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 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 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

29、一的单位,可以对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 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 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 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6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30、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 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修改了起诉状和答辩状应当记明的内容,主要是增 加了“联系方式”。 11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 提出答辩状。

31、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 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 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7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

32、 适宜调解的, 先行调解, 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将调解优先写入民事诉讼法。 28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 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 自愿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

33、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 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 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 形,予以处理:”。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 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 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仲裁管辖由合同纠纷扩大到其他民事纠纷。 将调解书列入可申请再审的范围。

34、 12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9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 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 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 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 日内

35、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意在对应 立案难的问题。 30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 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 明确争议焦点。” 增加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 理的规定。 31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

36、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 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与第 63 条对应,增加“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类 型。 13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2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

37、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 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 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 的法律和理由”。 强调判决书中应当说明判决的理由(判决书说理) 。 33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38、款第九项修改为: “(九) 撤销 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 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 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增加撤销仲裁使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2)强调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理由。 14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9、和个人隐私 的内容除外。” 增加关于公众查询判决书的规定。 35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 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 案件,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增加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36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 证人。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 唤

40、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 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强调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7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 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 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本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外还 有两个特点:一是标的额低,二是一审终审。(关 于标的额,全国2011 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41799 元,按照这个数30% 大约是 12000 元) 38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41、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吸收适用意见 的规定,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 39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 人, 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 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 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仅适用于当事人“没有 提出新的事实、

42、证据或者理由”,严格约束二审不 开庭审理。 15 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0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 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二审

43、人民 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 裁定 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 违反法定 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增加关于裁定的二审处理方式的

44、规定。 (2)增加“事实基本不清”这种情况的处理。 (3) 强调应当发回重审的是重大 程序违法的情况, 并列举了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这两种情 况。所谓重大,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可以与列举的 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举重明轻。 (4)限制重审的次数。 41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 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 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 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 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增加适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案件的范围。 42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 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 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 (1)第六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与人 民调解法衔接。 16 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 履行的,对方

46、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 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 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 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 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七节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物权 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47、“抵押权人与抵 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本节规定 正是实现了民事程序法与物权法的衔接。一般而 言,适用本节规定的是经过物权登记,双方对担保 物权无争议的案件,采用非讼程序可以简化担保物 权的实现程序。 43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 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

48、审。当事人申请再 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增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 定。 44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1)将人民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改为主 要证据,避免再审事由的滥用。 (2)删去第一款第七项关于管辖错误应当再审的 规定,因为根据新增加的应诉管辖的规定,只要双 17 (二)原

49、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 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 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 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 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 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方当事人无异议,法院即取得管辖权,不存在所谓 管辖错误。 45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 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 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 当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