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购买宅基地合同被判无效 画家终审败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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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购买宅基地合同被判无效画家终审败诉案情:2002年7月1日,宋庄镇辛店村农民马海涛与河北邯郸城市居民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2006年2月,马海涛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 一审:通州法院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城镇居民,依法不得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二审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二中院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同时法院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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