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天集团 立天家纺《加盟协议》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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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天集团 立天生态家纺立天生态家纺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特许方名称:立天集团(立天家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温州市萧江镇世纪大道邮编:电话:传真:受许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授权代表:鉴于:甲方希望指定一家加盟商负责为甲方在下文定义的指定销售区域内销售立天品牌的家用纺织品或其他甲方指定产品;乙方希望成为受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约束在下文定义的指定销售区域内销售立天品牌家用纺织品或其他甲方指定产品的加盟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协议总则1.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即甲方授权乙方为在下文

2、定义的指定销售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商,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直接从甲方购进产品,负责所购产品在该区域内以专卖店(店中店,商场,专柜专厅)的形式进行销售。1.2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乙双方均无权以另一方名义或代表另一方承担法律义务或行使权利。第二条 协议期限2.1本协议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2若乙方愿于本协议期满后继续作为甲方特许加盟商的,须于本协议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如乙方未及时提出前述书面申请的,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后取消其特许加盟商资格,收回所有授权。第三条 指定销售区域3.1

3、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活动。3.2指定销售区域:_省_市(县)城区_ 区(镇) 。3.3乙方须按约定在指定销售区域内经营、开拓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第四条 乙方资格4.1乙方保证其为自然人或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权利签订本协议;有能力并且拥有足够的资金在指定销售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有非法经营行为。4.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前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所有投资者(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

4、或虚假证明文件。4.3乙方上述证件或文件的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须于变更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备案。第五条 经营场所5.1乙方须自行提供符合甲方规范的专卖店(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或店中店(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作为经营场地,以专卖的形式经营。5.2乙方开设的所有专卖店、店中店(含商场专柜,下同)应向甲方报告经甲方书面批准后设立。所有专卖店(店中店)须按甲方要求装修(包括老店改造),费用一般由乙方负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装修优惠政策;乙方应保持装修设施完好,不能随意拆换,如有破损,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5.3甲方根据经营及品牌形象需要调整对专卖店(店中店)装修的要求时,乙方须积极按

5、甲方要求对专卖店(店中店)重新装修。5.4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经营场所不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况,或因经营场所、营业执照、资金等问题导致中断经营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止营业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5.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专卖店、店中店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得将其转租、承包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专卖店场地或经营权与第三方联营或联销;乙方擅自实施前述行为的,均为无效,视为乙方违约。第六条 特许授权及营销支持6.1乙方成为甲方加盟商后,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享有以下权利:1、 按本协议约定使用“立天家纺专卖店”或“立天家纺专柜”的名称;2、 以甲方特许加盟商的名义经营甲

6、方产品;3、 在专卖店(店中店)的装修、装潢上使用甲方商标及相关标识。6.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授予乙方的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6.3甲方须就新产品信息立即与乙方沟通,该信息不限于产品种类和价格。6.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产品展示和销售人员所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如乙方派人员至甲方所在地接受培训,乙方应负担往返交通费用。6.5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理的培训成本费。6.6甲方须就最新信息和销售政策的所有更新与乙方进行沟通,并协助乙方执行这些政策。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且保证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交货。6.7甲方对于乙方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有义务协助处理。6.8甲方有义务

7、为乙方新开设的专卖店(店中店)进行店堂形象设计,并对装饰陈列进行指导。6.9甲方须接受有质量问题产品的退货,并根据甲方的退货政策和程序采取有关的补救措施。6.10甲方有义务不定期的派员对乙方的相关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及督促乙方销售及管理等。6.1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必需的营销支持。第七条 经营计划及营销管理7.1乙方须达到双方在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附件一)中所约定的乙方经营计划(包括购货指标与开店计划),此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是本协议的必备部分,每年签订一次,作为本协议延续生效的依据。7.2双方可在本年度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到期前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订立下年度经营计划

8、及优惠政策,甲乙双方未签订下年度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的,甲方有权在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届满后有权解除本协议。7.3乙方在专卖店(店中店)不得销售非立天品牌产品或非甲方指定的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乙方用于经营甲方产品流动资金须充足,不应以任何理由发生短缺甲方产品品种和型号。7.4乙方应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与价格政策(如执行甲方的统一零售指导价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变更销售政策与价格政策,该调整与变更后以由甲方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立即或在甲方指定之日生效。7.5乙方在商场等处开设店中店时,如乙方需用甲方的名义与商场方签订合同的,应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并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

9、及发生的保证金、商场广告、商场销售保底(扣点)、聘用人员工资、合同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7.6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促销和其他宣传活动。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需发布产品广告的(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宣传册、海报等),广告内容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发布。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发布广告,损害甲方利益的(如使甲方商誉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7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每月28日前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前预测计划下一季度的购货品种与购货量,以便甲方及时组织货源。7.8甲方开发出新品后及时提供给乙方二套或以上,乙方须无条件接受,试销期不少于三个月。乙方应及时向

10、甲方支付购买新品的货款。7.9乙方同意甲方派员在任何工作时间进入乙方经营的专卖店、店中店或其他与业务有关的地点,以核查该地点的产品展示、销售区域的整体展示、库存、服务质量、财务报表、账册和所有其他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第八条 品牌维护8.1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与商业信誉,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甲方品牌形象、商业信誉。8.2乙方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接受甲方经营管理中的相关规范及其考核细则(附件二),认真执行和完成甲方制订的营销计划、培训计划和有关的售后服务承诺。8.3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对销售、产品展示等业务活动进行改进的,或有不认真执行甲方制订的营销计划、培训计划、销售政策、价格政策、有关的

11、售后服务承诺的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损害甲方品牌形象。8.4乙方不应以任何行为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如乙方参与仿冒甲方产品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行为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5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不得超出本协议的范围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装潢;对于第三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假冒甲方产品的行为,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进行维权行动。8.6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为客户提供产品的相应宣传,包括性能、服务政策及应用服务。乙方因广告宣传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名称、标识等的,须符合甲方的CI要求,并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8.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现金、礼券、实

12、物、不正当的款待和其他超出正常商业惯例的行为以获取任何特权和优惠等不正当利益。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9.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四万元(按三年以实物的形式分期返还,第一年1万,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5万,),如乙方能按本协议履行,待本协议终止双方不再续约且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十一条义务后即可履约,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履行,致使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条 产品的供应和销售10.1订单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出具不可撤销的书面要货单(简称“订单”)订购甲方的产品,此订单须在每天下午4:00前传至甲方订单组,如在4:00以后,则视为第二天收到订单,乙方订购甲方货

13、物应当提前3-10天。10.2价格甲方按商品零售价的3.5折供货给乙方(特价品除外)。所有商品供货价均不含税和运费。详见立天家纺系列价目表,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价格。10.3支付乙方应自发出订单之日起三日内,至迟于约定的发货日前一天,以现金、电汇、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给甲方,款到甲方账户后发货,否则甲方可拒绝发货。如因乙方推迟付款而导致甲方延迟发货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10.4交付交付地点:_站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运输订购货物的全权代理人,甲方有权代乙方办理托运手续并尽最大努力将货物交付至交付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10.5所有权的转移乙方所订购的货物的所有权在乙方收

14、到后即被视为乙方所有。10.6验货及换货1、 乙方收到货物后一天内检查品名、规格、颜色、数量、金额、表面状况等与订单确认书是否符合,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逾期视为收到无误;2、 乙方指定生产的产品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脏污概不退换;3、 属甲方质量问题的,在货到后三个月内可退货,退货费用由甲方承担,退货时须按甲方的有关程序办理。4、 换货期限:产品换货期限为365天之内,超出365天原则上不予换货;并按换货时间不同对所换产品进行打折:180天内换货不打折,240天内换货打9折,365天内打8折。5、 期限计算:从甲方发货之日起到乙方所换产品运到甲方仓库止计算(发货当日不计算在内),换回的

15、产品必须不得影响第二次销售。以上打折均按进货的实际供货价计算。6、 换货额度:首批配货可换货额度为100%,季节性产品不退货7、 换货均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仓库,所需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1.1本协议可以因下列事项终止:1、 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3、 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协议的;4、 如自然人一方死亡的,本协议终止;如一方申请宣告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清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另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送达本协议确定的对方地址时,协议终止;5、 乙方的经营条件(场地、资金等)已不符合本协议

16、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6、 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7、 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如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等),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届满前解除或终止的,尚未向乙方支付购货返利、装修支持等优惠款项,以及其他支持、优惠补贴等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11.2甲乙双方按上述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同时应当于15日内(自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履行将剩余货物退还甲方的义务,即: 乙方负责将剩余货物退到甲方仓库,甲方接受包装完好的、能满足销售要求的常规产品,并按甲方发货时间对所退货物进行打折回收:不满180天的不打折;超过180天不满240天

17、打9折;超过240天不满一年的打8折;超出一年的原则上不给予退货。11.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再续约的,乙方应当将所持有的特许加盟商铭牌、标志、广告宣传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交还甲方,甲方也有权收回;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乙方专卖店、店中店的门头及灯箱等有甲方名称、标志的设施、装潢。11.4乙方于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未按上述条款规定履行退货及交还、拆除等义务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甲方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5任何一方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可以在正式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前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预告,另一方可以于收到解除协议预告之日起三日内向预告方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依据,如

18、届时不提出抗辩或仅提出抗辩而没有相关依据的,视为不存在抗辩事由。第十二条 经营限制12.1除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或已开始经营外,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另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产品的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13.1乙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合法获得的甲方的商业和市场资料(包括价格政策)应予以永久保密,乙方不应在任何时间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前述资料的,应在签收后将签收单返回甲方。13.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使用或披露属于甲方的商标、标识、符号、商业

19、资料、技术文件(包括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税务年检证复印件等)或实施其他任何其使人容易与甲方混淆的行为。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4.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同时甲方随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可多项同时采用)进行处理:1、 发出警告或在全国加盟商范围内通报批评;2、 停止发货;3、 重新指定(收缩)乙方销售区域、收回部分指定销售区域(如改为单店授权),并有权在收回的销售区域内发展其他加盟商;4、 限期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5、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6、 解除本协议。

20、14.2甲乙双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15.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协议用语说明16.1本协议中带“”号的条款为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签约双方应当予以充分注意并已阅读明白其含义,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对特别约定的认可。16.2本协议所称的“常规产品”是指常规销售的产品和新品,不包括定制产品、装饰、展示性产品、广告类产品;本协议所称的“店中店”包括在商场中设立的专柜。16.3本协议所称的“

21、单店授权”是指乙方仅在单个店或若干店的范围内享有本协议甲方授权而不是在整个指定销售区域范围内,甲方保留在该店所在的市(县)内另行发展加盟商或自行开设专卖店(店中店)的权利。16.4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17.1甲方对乙方员工的管理是为了保持专卖店、店中店形象的统一性,在任何情况下,并不构成与乙方员工的隶属关系,与乙方员工有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7.2凡按本协议中应由乙方给付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支付的货款(包括商场销售回款)中扣除。17.3甲乙双方按本协议中地址或传真或E-mail

22、邮箱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该文件送达该地址或对方收到传真件或该文件到达该E-mail邮箱后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一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或E-mail邮箱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前向对方按本协议中地址或传真或E-mail邮箱发出的书面文件视为送达。17.4乙方的授权代表视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有权代表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所有事宜。授权代表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17.5本协议附件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本身具有同样的约束力。17.6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17.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

23、商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17.8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如乙方未加盖公章,则乙方为自然人)。17.9如甲乙双方曾经签订过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或经销协议的,则在本协议生效后该协议终止。 特别约定: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做出的任何口头承诺或发出的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协议、合同、备忘录、授权书、承诺、支持政策等)对甲乙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律无效,甲方事后追认的除外。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附件一: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附件二:专卖店(店中店)管理规范考核细则

24、12附件一: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甲方:立天集团立天家纺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有志于共同开发与拓展立天品牌及其产品。为有利于双方的合作,明确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的指标(以下简称购货指标),双方协商一致,制订如下条款:第一条 乙方承诺的经营计划:1、年度及每月购货指标:乙方承诺首批购买甲方产品不少于_万元(以款到甲方账户计,下同),_年向甲方购买产品不少于_万元。乙方承诺月度购货指标如下:月 份123456789101112指标(万元)乙方开设的专卖店与店中店应当符合甲方的规范要求。第二条 甲方的优惠政策: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灯箱片、门头灯箱布、POP牌、背胶画、海报等,参见公司对新店和老店改造相关支

25、持政策2、 当乙方当年购货额累计达到相应数量的,甲方按下表给予返利:当年购货额(单位:万元)30-40之间41-60之间以61万为基准,超额部分按2%计算返利0.5%1%返利表使用说明:(备注:购货返利以30万基数,低于30万无返利,特价品和已跟公司谈协议价格的产品不计返利,只计销售)(1)返利计算举例:乙方当年购货额为35万的,乙方获得返利为35*0.5%万元;乙方当年购货额为41万的,乙方获得返利为41*1%万元;乙方当年购货额为80万的,乙方获得返利为60*1%+(80-60)*2%万元。(2)乙方的“当年购货额”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度(“一年度”是指本附件的有效期而不是指12个自然月)。3

26、、 甲方对符合条件的乙方提供以下装修支持:装修支持甲方对乙方提供装修支持,按照店面面积提供,每平方补贴 元。总面积 平方。支持依据由甲方到乙方店内验收合格给予支持。支持条件乙方上述专卖店使用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管理规范考核细则,店中店使用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管理规范考核细则支持时间装修完成、开业后返30%装修补贴;满一年或汇款60万返30%装修补贴;满二年或汇款120万返40%装修补贴; 备注: 4、 本协议甲方优惠政策仅针对一级加盟商,购货额包含二级分销商的购货额。5、 本协议甲方优惠政策第5款提供装修支持条件中的“二店”是指在同一个城市(县)城区内累计开出第二家专卖店(店中

27、店),乙方开设的专卖店(店中店)已停止营业的,不累计在内。第三条 其他1、 本附件为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正文的必备部分,每年签订一次。2、 本附件与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3、 本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执各一份。4、 本附件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5、 本附件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二:立天集团.立天家纺有限公司专卖店(店中店)管理规范考核细则为了进一步明确立天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地加盟商(以下简称加盟商)经营的专卖店、店中店各项规范的要求,使各专卖店(店中店)能够保持统一形象,特制订以下考核细则,

28、要求各店认真对照,严格执行。一、产品展示情况:1、 所有展示产品均为常备产品和新品。2、 产品二次包装后要恢复原样,陈列整齐,外包装有损坏立即更换。3、 除单件及枕芯系列外货架上2/3打开包装陈列。4、 新品及应季产品要展示在明显部位。5、 每个展床至少展示两个花色品种,并要整烫。6、 橱窗展示要体现特色及季节性变化,并具有视觉冲击力,至少每两个星期更新一次。7、 根据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进行陈列展示。二、整洁状况:1、 橱窗及门窗玻璃、灯箱无灰尘、污迹。2、 收银台上不存放杂物,无灰尘。3、 展床及地台无灰尘,下面不放杂物。4、 货柜、展架、产品外包装无灰尘。5、 画册、海报等宣传品无脏、损

29、现象。三、配备设施及完好情况:1、 一个加盟商至少应配备传真机、电脑、电话各一台。2、 所有设备均应能够正常使用。四、灯光:1、 店堂灯光要明亮,白天局部亮度要明显超过室外光线。2、 橱窗灯光要明亮,晚上与同排的铺面相比要显眼,并与室外灯箱同时开至下班时间。3、 灯光损坏不超过3%,并应立即更换。4、 营业时店内灯箱打开,并保持明亮,画面褪色及时更换。五、服装统一:要求营业员及店长都要规范统一服装,配带工号牌。(商场店中店按商场规范)六、营业员素质情况:1、 掌握消费者心理和销售技巧。2、 熟悉产品知识,掌握陈列展示和产品包装方法。七、执行公司统一零售指导价。八、按要求张贴、发放POP及海报。

30、1、 POP等室内宣传品要按要求张贴。2、 产品画册放在显眼位置,便于顾客翻阅。九、店内严禁经营非立天允许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十、奖罚办法:经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规范的,加盟商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1000元/条,公司有权从加盟商的购货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公司同时有权限期加盟商整改并停止供货,加盟商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的,应当按照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第14.1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的,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加盟商按照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第14.1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特殊情况,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书面报公司批准。十一、本细则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加盟商(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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