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采购现状及分析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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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 县政府采购现状及分析评价 特征码 ChpKLZjOcvgQYdKWnakY XX 市财政局: 根据XX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 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 财法函 20XX33 号)精神,为了准确及时反映我县政府采购法律制 度的贯彻实施情况,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绩效进行客 观地分析和评价。我局财法会管科与采购办的同志一道对部分 采购人、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座谈,结合近几年我县政府采购 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县政府采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作如 下分析和评价。 一、我县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现状 政府采购法运行 4 年多来,我县的政府采购工作在

2、县 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采管分离”的原则, 财政局设有管理机构,有主任(兼职)、副主任(兼职,负责具体 的日常事务工作)各一名。办公室每年都制作了“政府采购集中 第 2 页 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单独设立, 作为县政府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财政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设 立至今,由于人员不齐,没有真正进行一次集中采购活动,多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散采购。其运行现状是: 各部门年初制作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时向政府采购管 理机构报告,同时直接向多家货物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信息, 并告知招标时间和招标地点。 采购的方式多数以分散的“邀请招标方式” 。当部门进行招

3、标采购时,县采购办、监察局、审计局提前半小时到场,开会 研究有关招标事宜,确定标的。招标会整个过程均能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定中标人。 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教学仪器、设备、 医疗器械、药品等均实行了部门集中采购,规范了部门采购行 为,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不正之风,效果较为明显。 二、分析评价 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法 ,将之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 善预算管理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最大 第 3 页 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我县近几年致力于实现 的基本目标。分析我县近几年政府采购工作,我们感觉到有以 下特点: 一是节约了财政性资金。多家供应商参与,

4、比质比价比服 务的办法,能够实现选择质量高,服务好,价格低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5 年来,邀请招标 140 次,采购计划 8191 万元,实 际招标采购金额 7638 万元,节约资金 553 万元。 二是提高了效率。集中采购时间长,分散邀请招标采购时 间缩短,质量提高,满足了用户要求。 三是遏制了腐败。 政府采购法实施前,政府采购是由采 购部门的领导一人说了算,失去监督的采购难免有 “猫腻” , 存在一些腐败问题。实施后,虽然供应商是由采购部门选择多 家供应商参与,最终供应商是通过现场公开招标确定,政府采 购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三家共同监督,基本保证了 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目前

5、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供应商在宣布成为采购供应商后,并没有完全按 第 4 页 照投标文件提供产品,存在着以次充好的不良现象。 二是有的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差。如电脑坏了,采购人给 商家打电话,商家却说维修人员正在别处维修不能过来,要求 采购人把产品送过去等等。 三是集采机构与实际情况的差距。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执行和完成 好政府采购任务的专职部门,可以比喻为运载政府采购到达目 标的列车。但我国市县地域很大,市场发育不充分,财力非常 有限,能够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的有限,县市一级的政 府采购机

6、构运转较为困难,有的形同虚设。 四是采购信息发布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差距。 政府 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前我县的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多数政府采购信息由部门通过信 函、有线电视、局域网等发布,范围很窄,符合投标资格的供 应商缺乏随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信息渠道。 五是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问题。 第 5 页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 采购方式、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工程货物验收等整个管理环 节的规范。这两部法的执行部门不

7、同,执行的方式也不一样,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 规范的范畴。我们认为,凡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工程招投标的, 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获准后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招标,与招标投标法并 无矛盾。而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对所有的工 程招投标均规定必须进入其属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我们感觉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缺乏必要的法律 约定和衔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工程招投标不收取 任何费用,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在招标管理过 程中始终存在收费行为。如果财政性资金所实施的工程全部纳 入政府采购招投标,与建设行政主

8、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势必 发生利益冲突,使这两个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减少收费,财 政部门与他们进行工作衔接,感觉到他们不与配合,抵触情绪 较大。 三、对政府采购法的个别问题探讨 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多来,虽然在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第 6 页 节约财政资金,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 重要作用。但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 得认真研究,建议对原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 (一)政府采购法第 10 条关于采购本国货物的规定,使 购买国货成为合法的对外贸易壁垒,但有几个问题需明确: 1.什么是国货?本国货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对于完全可以采购国货而采购洋货的,应当

9、作出什么处 罚?可否采用罚款、扣减相当于洋货的财政预算、媒体曝光等 方式? 3.对于坚持采购国货的激励政策。 (二)政府采购法第 10 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不采购国 货,需要明确:无法获取的前置条件是什么?路途远,成本高; 本国没有同型号同性能产品;“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应该具体化,哪种情况下可以视为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三)为防止规避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对采 第 7 页 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制定如下具体的管理和监督 措施: 1.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事前审核 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限定购买国货; 2.凡可以购买国货而购买洋货的,财政部门

10、拒绝支付货款; 3.凡能购买国货而购买洋货,部门集中采购已支付货款的, 财政部门有权扣减该部门相当于货款的财政预算; 4.对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以内的罚款。 (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没有必要设立集中采购机 构,其理由是: 1.县级财政比较困难,绝大多数系“吃饭”型财政,无财 力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偏小,且多数为货物或工程,一般由 第 8 页 部门实施分散采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纪检、审计部门派人 监督; 3.采购资金多数为部门多方筹集,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 金非常少。 建议经济欠发达县级政府采购以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为主,政府采购监督管

11、理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法第 35 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 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较 大规模的政府采购,而对于采购规模小,资金量不大,时间要 求紧的采购项目而言,显得过于刻板,不切合实际。建议修改 为: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 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 则上不得少于 20 日。采购预算少于 30 万,所需货物或服务采 购人急需,经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以约定提交投标文件的具体 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 9

12、 页 (六)投标保证金制度可以预防投标人恶意扰乱招标秩序, 或有意压低价格投标,中标后不签定中标合同,放弃履行供货 义务。 政府采购法应规定投标保证金为招标货物和工程、服 务标的额 5%左右。若投标人中标后认为无利可图从而不签定中 标合同, 政府采购法应该明确规定,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履约方面,参照国外政府采购惯例, 政府采购法也应 规定 5%左右的履约保证金,也可将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转为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的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企业。 (七)政府采购法第 37 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 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哪些情况下应重新组织招标呢? 我们认为: 1.废标后,所有投标人均不愿意按招标人所设定标的提供 招标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招标人发现投标人进行恶意串通的。 3.招标人发现所采购货物的型号、配置为某一投标人所独 有,而事实上完全可以采购其他型号、配置为所有投标人所共 第 10 页 有的货物。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招标人所做的采购预算与实 际相差甚远,不能保证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 二 OO 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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