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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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 第一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 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 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 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的,

2、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 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 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 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 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

3、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 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罚款; 4. 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 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登记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

4、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第二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 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 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 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5、付作为出 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 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 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法律规定: 中

6、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 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 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 15以下 的罚款。 执行标准: (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 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 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抽逃出资

7、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 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 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 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 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 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一款: 公司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 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 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合并、分立

9、、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 1.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 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 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 元以

10、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 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 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 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 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 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11、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 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 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

12、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 照。 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 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 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13、,由公 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 大遗漏的报告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 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的: 1.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14、以下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3.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 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 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所得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15、份有限公司,而冒 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 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

16、正或者予以取缔: 1. 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 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上七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 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 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七千元以

18、下的罚款; 2. 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七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 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 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 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 1 万

19、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 记的: 1. 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 期限内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

20、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 置许可经营项目内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 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 逾期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超过六十日,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九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 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条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

22、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 一) 伪造营业执照,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营业执照,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 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未

23、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一)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二)逾期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第十二条规章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 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 非法所得额一万以上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24、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三条规章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 以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 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 照。 执行标准: (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 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

25、警告,没收非法 所得: 1. 隐瞒登记事项一项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 一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 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 隐瞒登记事项二项以上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 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按 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1.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

26、以 下的罚款; 3. 非法所得额一万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四条规章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 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执行标准: (一)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

27、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 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1.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 款; 3. 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 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二) 经处罚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 三)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无照经营 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规章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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