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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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亳州市物价局、 房产局关于印发 亳州市住宅 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价服 201272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产局,亳州市城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 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 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亳州市物价局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2 年 12 月 17 日 2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2、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维 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安 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亳州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 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 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

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 的监督管理, 各县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 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 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 3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

4、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装 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 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 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 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 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管理一般包括以

5、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 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 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 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

6、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 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 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 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 检测费用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 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 入物业服务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 物业服务成本的 5% 。 5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 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 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前,参照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

8、准(附件 3)、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 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 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标的物 业服务企业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10 个工作 日内,将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 登记证。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 面申请;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 图;3、成本核算资料; 4、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加盖公章); 5、 物业招标的标书和物业招标结束后的中标通知书; 6 、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7、亳州市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附件 4)8、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中及之后价 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收费行为。 6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 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未全部完工的,业主交纳 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约定收费标准的20% ,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 担,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全部完工,再按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

10、(物业买受人)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 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经业主(物 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 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 年并 且入住率超过 30% 、首批物业交付满3 年,具备此三个条件之一的,应 当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在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的指导、组织下,通

11、过召开业主大会 (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等,并在物业管理区 域显著位置予以不少于10 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提出书面发对意见的 视为同意,公示后物业管理企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 服务价格登记证。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价 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申 请; 2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3、成本核算资料; 4、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7 盖公章); 5、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

12、业服务合同;6、新 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备案材料;7、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附件4);8、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在20 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尚未成立或业主委 员会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在调整或延期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在 社区居委会监督下按前款方式征求意见并公示,社区居委会代业主委员 会在收费备案相关资料中予以明确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到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九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

13、有 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 业主承担。业主半年以上未入住且月用电量不足2 度的,其物业服务费 按房屋所在小区相应等级中“多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90% 计收。未交 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 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 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 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

14、付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 8 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 业服务合同期限。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 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 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 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

15、业应当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附件5)。 第四章停车收费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 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 定标准可以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见附件2)。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 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 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 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

16、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 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9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 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运行、检测等费用, 纳入物 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二次供水用电可据实分摊,张榜公 布、接受监督。合同没到期的物业小区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重新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必须实行“一费制”。除法律、 法规规定外,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 车辆出入证押金、办证费等费用,不得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费等。 第二十七条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

17、中供暖 (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 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 会成立前, 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 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同时,实施收费前应将具体收 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的,应当在征得

18、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 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 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装饰装修收费 10 第三十条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 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5 元收取。 第三十一条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 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 由业主(使用人) 或装修单位(装修人) 承担,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

19、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 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 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 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 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用。未按规定结清物业费用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转 移登记。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将

20、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 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 收费标准。 11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加强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服务达不到现行 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 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无证 收费、证照超期收费、收费不公示、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 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

21、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 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 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的指导 下具体实行。 第三十八条市辖三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 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 2013 年元月 1 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 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 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原市物价局、房产局下发的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亳

22、价200767 号) 同时废止。 12 附件 1: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 2: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 4: 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 附件 5: 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式样) 二一二年十一月日 附件 1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格) 级 别 基准价(元 / . 月) 备 注多层(无电梯)高层(有电梯) 上下浮 动幅度 标准标准 一级0.60 1.10 20%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 水部门的供水设备, 其 增压水泵运行费用据 实合理分摊收取。 二级0.50 0.90 三级

23、0.40 0.70 四级0.30 0.40 13 附件 2 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 (一)室内停车(元 /月 辆) 自行车 轻骑 (电动、电摩、燃油助力 车) 摩托车小汽车备注 10 15 20 90 室内固定车 位,专人24 小时看管 (二)室内临时停车:自行车每辆每次0.5 元,过夜每辆每次2 元; 摩托车、电甁车、三轮车等车辆每辆每次2 元,过夜每辆每次3 元;小 汽车每辆每次 5 元,过夜每辆每次10 元。 (三)小区内场地停车(机动车) 说明:1.停车场需有专人定时巡查;2.长期停车或有特殊约定的双 方签定服务协议; 3.搬家临时停车不得收费;4.大型车辆和

24、危险标志车 辆不得在住宅区内停车。 临时停车 (元/次.辆) 过夜停车 (元/天 .辆) 长期停车 (元/月 辆 ) 小型车 5 10 70 中型车 8 15 100 14 附件 3: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 序 号 内容服务要求 1 管理处 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 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2 管理 人员 要求 (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五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 书。 (3)管理

25、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仪表整洁, 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 服务 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 管理 与服务 ( 1)24 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个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 修理一日内完成(预约除外)。 (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拆在二天内答复处理。 ( 3)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 报告。 ( 4)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 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 5)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26、设备管理档案、业 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实行微机查阅 。 ( 6)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 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 ( 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 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10)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房屋 档案、日常管理等) (11)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公

27、告停水、停电及其它服务信息。 (12)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 并及时整改。 (13)能提供四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四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 (14)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5)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 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1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 明显标志。 5 公共区域 卫生保洁 服务 一、楼内公共区 ( 1)地面: 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门厅每日清扫一次,地面每日拖洗一次 以上;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

28、石每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 无灰尘。全天候保洁。 (2)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抹3 次,保持无灰尘。 (3)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周擦抹一次,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 渍。 (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周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蜘蛛网。 (5)天台、屋顶、雨蓬:保持清洁、无垃圾。 (6)垃圾收集: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清运日 产日清。 (7)公用防盗门等每日擦拭一次。 (8)电梯轿厢: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二、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绿地、阴沟:每日清扫二次以上,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 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

29、水。广场地面砖每半月冲洗 一次,全天候保洁。 (2)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 (2 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3)垃圾箱 (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箱(房) 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箱(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 善。 (4)果皮箱、垃圾桶:每日清理二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 味、无污。 (5)水景: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 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6)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 次。 (7)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

30、,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 公共区域 秩序维护 总体要求: 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人员要求 (1)专职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协助 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 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 应急预案。 (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 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16 (5)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 周岁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

31、0% 以上。 门 岗 (1)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 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进行登记。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 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巡逻岗 (1)秩序人员 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 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 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 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

32、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 施。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 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 (100% 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 小 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 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 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 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

33、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 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 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 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 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 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 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7 公共区域 绿化日常 养护服务 基本要求 (1)小区绿地率达40% 以上 (2)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 以上。 (3)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 (4)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

34、花坛、花境面积 占绿地总面积的0.5%以上。 (5)绿地保存率100% ,乔、灌、草等保存率98% 以上。绿地设施、硬质景 观保持完好。 17 草坪 修剪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随时清除杂草,目视无杂草;常 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按肥力、草种、生长情 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草地生长正常,斑秃 黄萎低于5% 。 树木 修剪乔、灌木修剪每年四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萌蘖枝;蓠、球、 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六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地 被、攀缘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四次,基本无枯枝;适时中耕除草, 做 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按植

35、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 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无病虫害发生;树木基本无倾斜;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 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境: 一年中有二次以上花卉布置;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缺枝倒伏不超 过三处;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 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8 共用设备 设施日常 运行、保 养、维修 基本要求 ( 1)房屋外观(包括层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墙面及楼梯间墙面, 地面不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 招牌、

36、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 围内,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3)共用设施设备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 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 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故有处理记录。 (4)载人电梯24 小时运行。 (5)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路灯、楼道灯、景观灯:路灯、公共楼道、景观灯完好率98% 房层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层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 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

37、业主,使用人。 门窗: 每日一次巡视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 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无渗漏;面砖、 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管道、排水沟、屋顶、窨井、化粪池: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 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6 月至 9 月每半 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 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窨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围墙: 每日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 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并有记录。 道路、场地等:循环巡查道路、路面、侧

38、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 修复,保持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并有记录。 18 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循环巡查休闲椅、凉亭、雕塑、景 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并有记录。 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循环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 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并有记录。 安全标志: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 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周检查一次,保证检查清晰完整,设 施运行正常。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 (二级) 序 号 内 容服务要求 1 管理 处设置 (1)小区内设

39、置管理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 每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2 管理人 员要求 (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 证书。 (3)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 情。 3 服务 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周六、 周日在指 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 理与服 务 (1)24 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一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 理二日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拆在三

40、天内答复处理。 (3)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行为、现象及时劝阻、 制止或报告。 (4)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 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5)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 业 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实行微机查阅 。 (6)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 进行沟通,每年至少一次且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 (9)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 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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