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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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出口报关和退税 环节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 货物流的信息, 以单个企业为主体, 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 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 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名录登记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企业业务流程图 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分类结论异议 名录企业库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

2、理登记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 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 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 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3、六)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 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 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 ()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一)项材料, 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 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备注:部分业务,企业须经外汇局审核, 凭外汇局出具的 登 记表至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见下图)。 第三步: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行业特性、 经营特点以及贸易外汇收支规律等情 况,对特定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并在此基础上

4、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可 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 按照以下特殊标识类型, 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至外汇局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一)辅导期企业标识 对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同时手工设置 (二)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 对象: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监测系统根据企业档案信息中“是否特殊 经济区企业”的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对象:经营特种商品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四)来料加工企业

5、标识 对象:主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 对象:主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六)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对象:具有保税仓库合法资格, 且保税仓库主要作为仓储中转货 物使用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

6、,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七)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对象:具有合法资质,主营业务是为需要进口报关的飞机、船舶 等大型运输工具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九)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对象:不属于上述特殊标识类型, 但确有必要进行差异化管理的

7、 企业,外汇局根据实践对其加贴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 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第四步: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及其他报告 业务 类别 业务特征 报告 性质 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注意事项 预收 货款 收款日期与报 关单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间隔 在 30 天以内 (含 30 天) 主动性 报告 ( 可 报告也 可不报 告) 收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 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 息;收款之日起30 天以上, 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 报告 收款日期与报 关单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间隔 在 3

8、0 天以上 (不含 30 天) 义务性 报告 ( 必 须报告 ) 收款之日 起 30 天内 (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 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 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 告。若因企业自身原因 造成逾期, 外汇局可按 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列为B类企业 预付 货款 付款日期与报 关单上注明的 进口日期间隔 在 30 天以内 (含 30 天) 主动性 报告 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 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 息;付款之日起30 天以上, 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 报告 付款日期与报 关单上注明的 进口日期间隔 在 30 天以上 (不含 30 天) 义务性

9、 报告 付款之日 起 30 天内 (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延期 收款 报关单上注明 的出口日期与 收款日期间隔 在 90 天以内 (含 90 天) 主动性 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 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 起 30 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 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 的出口日期与 收款日期间隔 在 90 天以上 (不含 90 天) 义务性 报告 报关单上 注明的出 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 内(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同上 延期 付款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付款日

10、期间隔 在 90 天以内 (含 90 天) 主动性 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 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 起 30 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 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付款日期间隔 在 90 天以上 (不含 90 天) 义务性 报告 报关单上 注明的进 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 内(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同上 进口 海外 代付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企业还款日期 间隔在 90 天以 内(含 90 天) 主动性 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外汇局

11、报送相关信息;报 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 起 30 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 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企业还款日期 间隔在 90 天以 上 (不含 90 天) 义务性 报告 报关单上 注明的进 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 内(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 性报告, 企业应提交相 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 报告。若因企业自身原 因造成逾期, 外汇局可 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 业。 进口 信用 证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企业实际付款 日期间隔在90 天以内(含90 天) 主动性 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 日起 30

12、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 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 起 30 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 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企业实际付款 日期间隔在90 天以上(不含 90 天) 义务性 报告 报关单上 注明的进 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 内(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 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 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 告。若因企业自身原因 造成逾期, 外汇局可按 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其他 进口 贸易 融资 或进 口组 合贸 易融 资(不 含进 口押 汇和 国内 外汇 贷款 等表 内贸 易融 资) 报关单上注明

13、 的进口日期与 企业实际付款 日期间隔在90 天以内(含90 天) 主动性 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 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 起 30 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 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企业报告时, 组合融资 产品的预计付款日期 须按照所涉产品的合 计期限填写, 报告业务 性质须根据所涉产品 中期限较长的业务类 型选择。 报关单上注明 的进口日期与 企业实际付款 日期间隔在90 天以上(不含 90 天) 义务性 报告 报关单上 注明的进 口日期之 日起 30 天 内(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转口 贸易 单笔合同

14、项下 转口贸易收支 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 下收汇金额超 过等值 50 万美 元(不含) 义务性 报告 收款之日 起 30 天内 (含 30 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 性报告, 企业应提交相 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 报告。若因企业自身原 因造成逾期, 外汇局可 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 业 差额 业务 单笔进口报关 金额与相应付 汇金额、单笔 出口报关金额 与相应收汇金 额存在差额 主动性 报告 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 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 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 付款之日起30 天后(

15、不含) 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存在多 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 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 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 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 局现场报告。 贸易 主体 不一 致 因企业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进出口与收 付汇主体不一 致;捐赠进口 项下进口与付 汇主体不一 致;经外汇局 认定的其他进 出口与收付汇 主体不一致的 情况 主动性 报告 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 日起 30 天内至外汇局现场报 告 辅导 期业 务 成为名录企业 后,首笔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 发生以来 90 天 内(含 90 天) 所发生的业务 义务性 报告 辅导期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16、日内 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 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 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 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 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在地 外汇局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 性报告, 企业应提交相 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 报告。若因企业自身原 因造成逾期, 外汇局可 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 业 企业报告系统操作: 各项报告界面: 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 : 报告修改: 报告删除: 报告调整: 备注: 1、企业网上报告修改与调整操作的区别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 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 天 (含)内,进行“修改”操作。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 /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 天 (不

17、含)后,进行“调整”操作。 2、企业报告分为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外 汇局现场报告,请按照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及表格执行。 第五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非现场监测总量核查指标含义 1、总量差额 =(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 付汇额) ; 2、总量差额率 = 总量差额(进口额+ 收汇额+出口额+ 付汇额)100% ; 3、资金货物比 =(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 进口额) 100% ;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预收货款余额+ 预付货款余额 + 延期收款余额+ 延期付款余额) (进口额+收汇额+ 出口额 + 付汇额)100% 。 (二)指标正常区间范围 外汇局设置指标正常区间范围,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 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 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1、总量差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 ,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正常区间范围为【-30% ,30%】 ; 3、资金货物比正常区间范围为【50% ,150% 】 ;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 (三)总量核查筛选规则 企业总量核查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 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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