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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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征码 zwrHkhbPirOpyRkxYbe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 2 页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

2、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 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 3 页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 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 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

3、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 4 页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 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 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 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第 5 页 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第 6 页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

5、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 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 7 页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 8

6、页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 第 9 页 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

7、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 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 第 10 页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 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 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 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 第 11 页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 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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